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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76条首次规定了股东资格继承制度,为长期以来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的处理问题提供了初步指导。但是,这条规定仍存在着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对出资继承人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有可能导致公司僵局的形成,此时又该如何进行救济,这都是《公司法》急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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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抽逃出资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随着公司法引入实际控制人概念,因为其具备现实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理论依据上的支持,也应该成为抽逃出资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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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制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履行股东义务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信任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而对其除名的一种制度。就我国新《公司法》而言,对于除名制度的规定仅仅见于2011年的《公司法解释三》中第十八条对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股东会决议除名这一行为的肯定以及公司股东由于主体资格丧失而导致被公司除名这一法定后果。那么对于公司除名制度的具体应用范围,应用条件等等我们应该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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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违法行为是登记违法行为的一种主要形式。在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仍然是社会认知企业实力的重要指标。但是,我国法律对注册资本违法行为责任主体的规定尚需进一步完善,有必要对现行法规进行反思,以便有效预防和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一、现行规定我国注册资本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公司法》206条所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208条所规定的虚假出资及209条所规定的抽逃出资,同时对三种违法行为责任主体法律也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公司法》第206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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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的性质及其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责令改正在日常执法活动中被大量运用,《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是对责令改正的一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也设有责令改正的规定,如《公司法》第224条、225条、226条,《产品质量法》第53条、54条等。从原则上说,在工商行政管理活动中,责令改正可以适用于对所有违法行为的处理。然而,实际工作中,由于认识的偏差,它的应用又往往发生误差。下面,笔者就责令改正的含义及其应用略抒管见。一、责令改正的性质在对责令改正的认识上,学术界也有争议:有的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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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删去执照中的“实收资本”,并把原来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相应条款也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其他没有了法定出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注册资本管理了多年,现在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了,变化很大。今后如何管理公司注册资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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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00年初,我和好友孔某一起各出资 2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孔某担任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同年 9月份,孔某因违章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3年。由于公司是我和孔某两人共同出资兴办的,现孔某因犯罪被判刑,其股东资格还有效吗 ?公司还能存续吗 ?吴迅 吴迅同志: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向公司实际出资的单位或个人。《公司法》第 4条第 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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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抽逃出资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随着公司法引入实际控制人概念,因为其具备现实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理论依据上的支持,也应该成为抽逃出资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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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组织结构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是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以其股权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中表达自己的意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12项职权(在股份公司为行使公司法第103条规定的11项职权)。第二层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关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执行机关,它代表股东对公司日常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行使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10项职权(在股份公司为行使公司法第112条规定的10项职权)。有限责任公司以设立董事会为原则(第4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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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抽逃出资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随着公司法引入实际控制人概念,因为其具备现实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理论依据上的支持,也应该成为抽逃出资责任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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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债权人在何种情况下可要求股东直接承担责任,《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于第六部分就股东对债权人的直接责任问题加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是揭开公司面纱即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滥用公司人格是导致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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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东以《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方式出资的情况不断出现。既有公司出资形式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劳务出资问题、无形资产出资问题、股权出资问题、债权出资的问题。在公司登记中,只要股东的出资到位,资本结构清晰,股东应负的出资责任履行到位,都应该予以登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