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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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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将以下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  相似文献   

2.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除正常的收款销售、委托代销以及以赊销方式销售自产商品外,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商品发出业务,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赠送给他人等。对此类商品发出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进行明确的规范。笔者认为,对上述特殊的商品发出业务,应区分商品发出的用途和对象,分别作不同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3.
付艳 《新智慧》2008,(9):57-58
由于会计准则讲解中没有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具体处理方法进行解释,很多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会计准则对于其他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方法,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也应按照其公允价值(计税价格)确认销售收入,计算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其销售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将白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如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则应将产品成本计人固定资产成本,同时按公允价值(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下面我们通过实例比较一下两种做法的区别。  相似文献   

4.
傅秉潇 《新智慧》2005,(10):26-27
会计上关于收入确认的一般准则要求,企业销售商品,在符合下列条件时确认为收入:①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上在一些具体项目上对应税收入的界定比会计上要宽。  相似文献   

5.
王素荣 《新智慧》2002,(3):30-31
自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不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是没有将视同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内容单独加以规范。在实务中,视同销售货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心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异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3)产品或外购货物对外用于投资,损赠,分配股利;(4)产品对内用于在建工程或职工福利。本只讨论分析后两种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外购货物对内用于在建工程或职工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当期销售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已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将其按成本的17%或135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相似文献   

6.
《财会月刊》2000年第12期上发表了丁时勇同志的《对股份公司代销商品核算方法的异议》一文(以下简称《丁文》) ,笔者对此有些不同的看法。一、关于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的账务处理对于公司将商品发交委托代销单位这一会计事项 ,股份公司会计制度明确规定 ,其分录为 :①借 :委托代销商品 ;贷 :库存商品。②借 :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款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丁文》认为 ,第二笔分录在代销商品尚未售出的情况下反映了销项税额 ,导致提前纳税。但笔者认为 ,委托方虽在交付代销商品时反映了销项税额 ,但并未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 ,无需纳税。同时 ,《丁文》又认为 ,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中关于代销商品的核算不符合增值税法的规定 ,并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而不是在发出代销商品时”为依据。然而 ,该文件也规定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方在交付代销商品时若不反映相应的销项税额 ,倒有逃避纳税的嫌疑。笔者认为 ,在代销行为中 ,委托方反映销项税与纳税义务的发生并非一回事 ,其反映的销...  相似文献   

7.
王素荣 《新智慧》2004,(10A):33-33
视同销售业务的有关规定 营业税是对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①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于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即销售自建建筑物时,既要交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又要交建筑业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税;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于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相似文献   

8.
聂家风 《新智慧》2008,(9):32-33
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非销售条件下转移其货物、财产、劳务所有权或将其自用于非生产性范围时,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作销售处理,而税法上按应税销售处理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因其对商品销售价格确定方法的不同,可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具体方式。委托代销业务是销售活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会计处理上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委托代销商品从库存为为委托代销状态,并未实现销售收入;并且,在销售中还分部分售出、完全售出等情况,因而应分别做出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10.
施恩会 《新智慧》2007,(6):18-19
视同销售行为是指某些转让货物或提供劳务的行为虽然不完全具备销售的基本条件,但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来处理。本文将视同销售分为有专门处理规定的视同销售和没有专门处理规定的视同销售,并分别对其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
在会计与税法实务中,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视同销售业务有不同的认定,视同销售业务一直是会计核算中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一是视同销售业务是否要确认收入;二是如果要确认收入,应依照什么标准确认。该文以视同销售业务为中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和税法等规定,对这类业务中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观点进行比较,并分类努力探讨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核算方法和提出会计处理建议。  相似文献   

12.
目前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尚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这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也给教学带来不便.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中有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做了探讨,并提出了可行的会计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13.
初国清 《新智慧》2008,(10):36-37
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对在境内销售货物取得的销售收入征税。对企业而言,有些经营行为即使不是销售也要纳税,称为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比照一般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第二种方法是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对于税法中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应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争议,加之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对该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有较大影响,因此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再度被关注并讨论。笔者总结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主要观点,并就此提出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4.
曲云 《新智慧》2004,(8B):43-44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经营模式呈现出多元化,受托代销商品业务也已成为目前企业普遍存在并受到广泛重视的特殊销售业务。所谓受托代销,是指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为销售商品的经营行为。企业受托代销商品方式主要包括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目前,这两种方式中,视同买断方式的具体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方法都已在财务制  相似文献   

15.
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于视同销售业务有不同的认定,视同销售业务一直是会计财务处理中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一是视同销售业务是否要确认收入;二是如要确认收入,应依照什么标准确认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该文以视同销售业务为基础,分别站在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角度上,对这类业务财务处理的不同观点予以浅析,努力探讨这类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  相似文献   

16.
齐战军 《新智慧》2000,(14):46-46
我国1994年以前,会计法规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一致,所计算的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也基本相等。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出现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不相等,为此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对所得税会计处理作了以下规定:①企业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②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在利润表中净利润前扣除;  相似文献   

17.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受托企业应设置“受托代销商品”与“代销商品款”科目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一并列入“存货”项目。这一规定看似合理,实际上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1.有悖于“存货”的概念和经济实质。首先,存货持有的实质为资产所有权的持有,而非物质形态的持有。很明显,受托代销商品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其次,我国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存货的认定和核算,是以企业是否对存货拥有法定所有权或拥有存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为标准的。从受托代销商品的性质来看,企业对其并无法定所有权,也不拥有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企业拥有的只是代销商品的支配权。由此可见,受托代销商品不能作为受托企业的存货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表示,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使其与企业的自有存货混为一体,这就让人费解。2.歪曲了“代销商品款”科目的性质。“代销商品款”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接受代销商品的货款,当受托企业收到代销商品并入库后,就对商品负有管理和销售的责任。商品在保管中若有短缺、毁损,受托企业应予以赔偿;销售后应及时将销售款定期返还委托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若未能及...  相似文献   

18.
刘锐君 《新智慧》2008,(12):19-20
一、收入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似文献   

19.
自产自用产品在会计账务处理上不作收入入帐,但按照税收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视同销售收入,交纳有关税费.本文就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行为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的会计账务处理办理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0.
会计核算原则是对会计活动一般规律的认识,是指导会计实务的规范。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会计核算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本文将就此问题作以下初步探讨。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现象越来越复杂,其表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从会计的反映职能看,会计必须反映经济真实,而不是简单地反映其经济形式。正是基于此原因,世界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制定会计准则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所谓实质重于形式就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具体而言,就是要求以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导致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作为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标准,而不是以其法律形式作为判断的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为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完全分离的金融衍生工具、销售创新等在会计报表上得以反映提供了条件。我国现已颁布的会计准则中,无论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还是收入确认的方法,都已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联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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