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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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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春燕 《国际市场》2006,(12):73-73
所谓电放行为,是指船东在得到托运人指示后,在收回其已签发的提单情况下,用电话或传真形式指令其在目的港代理人将货物放给提单中所标的收货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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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00年8月7日,原告与日本公司签订了进口日本产物的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CIF烟台,起运港为日本某港口,目的港烟台,装船期为不得迟于2000年10月30日,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原告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了以日本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0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相似文献   

5.
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业朝着大型化、高速化、班轮化的飞速发展,船舶在海上航行的时间明显缩短,加上港口装卸效率显著提高,集装箱运输节奏加快,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现象增加,尤其是近洋运输,货等单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都造成了不便,甚至损失。提单的流程遇到了严峻的挑战,由此出现了"电放提单"的现象。"电放提单"的问题在司法实际和航运实践中应引起重视,以促进航海贸易的发展。本文通过对"电放提单"的分析,指出尽管从经济学角度而言,电放提单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运用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6.
<正>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支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为了标注货物的实际状况或者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将重量不知、托运人装箱计数等措辞批注于提单之上,表明承运人不知实情。这些不知条款使得提单的货物收据功能变得弱小,也改变了承运人、托运人以及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在  相似文献   

7.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是划分托运人和承运人责任界限的重要证据。承运人应该克尽职责,及时检验,对货物的包装或外表状况作出准确判断评定。如果不谨慎行使批注权的行为,由此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8.
海运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或将其承运的货物装船后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是物权凭证.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地理分布上,近海贸易比例逐年增加。在近海贸易中经常出现的"电放提单"放货行为方便快捷、费用低廉,但电放行为本身也有诸多风险。如何正确认识在当前贸易格局中电放的新风险,并且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就成为一个重要而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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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江阴丽尔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下称丽尔雅公司)为履行其与韩国然宇公司的信用证结算的FOB合同,于2007年1月24日以传真形式向上海风航国际货运有  相似文献   

11.
倒签提单,是指提单日(提单上批注的装船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现有的研究成果,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研究,认为倒签提单是一方故意或多方合谋伪造提单日期,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海事欺诈行为。尽管倒签提单在法律上具有违约或侵权的性质,但外贸实务中倒签提单经常发生,它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贸易现状。因此,结合我国贸易实践,探讨在倒签提单发生后,当事人如何通过合法而有效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控制风险,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国际货代公司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它又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货物,自己作为托运人,由船东向自己签发船东提单。  相似文献   

13.
吕雄鹰 《商业时代》2008,(14):34-35
货代提单在适用于不同法律调整的情况下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与作用,有些国家规定货代提单的签发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有些国家则规定货代公司不负责货物到达目的地的风险,货代公司是否是承运人也必须依具体的法律适用来确定.货代提单的签发人的承运人身份也依法律适用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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