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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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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税务》2010,(9):44-45
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规定,你地区被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  相似文献   

2.
《中国外汇管理》2005,(6):68-69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重庆、浙江、福建、湖南省(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近日,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就其重组后,其下属15家具有分公司性质的经营部(名称见附件)拟在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等有关事宜致函总局。  相似文献   

3.
事件     
外汇局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将推广上线 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10年5月1日起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以及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进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  相似文献   

4.
《税收征纳》2010,(8):49-50
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厂东、厂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相似文献   

5.
政策法规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并自今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省市进行试点。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外汇管理部门将对进出口货物流和贸易收支资金流实施全面核查,根据企业合规情况实施分类管理。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需办理核销;合规企业可凭进13报关单、  相似文献   

6.
动向     
《中国货币市场》2010,(7):75-75
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6月22日,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此次试点扩大后.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  相似文献   

7.
《中国社会保障》2008,(8):70-71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根据我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意见》(教发[2008]20号)工作部署,为帮助和支持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8.
《财政监督》2011,(10):80-80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省(市)进行试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相似文献   

9.
财预[2012]367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宁波、厦门、深圳、广东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天津、南京、武汉、广州分行、杭州、合肥、福州中心支行、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宁波、厦门、深圳、广东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相似文献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1.
2010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市)、山东(含青岛市)、江苏四个省(直辖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限为1年。  相似文献   

12.
《中国金融家》2010,(9):33-33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相似文献   

13.
《中国外汇管理》2005,(6):70-71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上海、山东、湖北、广东、北京、重庆、河北、内蒙古、浙江、福建、贵州、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统一中、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管理口径,进一步加强中资机构短期外债的管理,现将2005年度中资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2012年下半年,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及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目前,包括上海在内的试点省市所涉及的“营改增”行业均为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被业界称为“6+1”模式。  相似文献   

15.
《中国外汇》2006,(8):32-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开展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最近,三个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来文要求进一步扩大试点出口企业的范围。  相似文献   

16.
刘洋  王长泽 《中国外汇》2023,(19):62-64
<正>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推出以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从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宣传引导、提升服务质效三方面入手,推动试点政策落实落细,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3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北京市、广东省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试点(下称“试点”)。6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下称“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下称《试点规定》),广东成为首批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下称“试点业务”)的地区。  相似文献   

17.
《中国外汇》2006,(11):44-4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收汇和结汇管理,便利企业正常资金使用,增强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有效性,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对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三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并宣布自今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省(市)进行试点。  相似文献   

20.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青岛、厦门市财政厅(局),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总局决定对1997年印发的《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作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样表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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