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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公司法在全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强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义务方面作出了很大的改进与努力。一、新公司法在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控制层面的制度安排1.采取分权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基于我国国情的考虑,并没有推行英美国家中普遍适用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管理体制,仍然立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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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制度作为公司的灵魂,在公司的运转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新公司法也对此作出了重大修订。本文从资本制度的角度,分析、比较了新旧公司法的变动情况,发现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是松绑,且从历史与竞争范围、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及次优选择理论三个方面,分析公司法朝松绑趋势修改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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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是现代公司法立法宗旨之一。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原有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制度创新,增设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无疑是个福音,然而反思新《公司法》中的若干制度规定,对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尚存在若干漏洞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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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法》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且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活跃的投资需求,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此作出了较大的修改,主要体现为数额大幅降低,且允许分期缴纳.本文通过对新旧《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比较,分析这一修订的利弊和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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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在第二章第三节中.用了一节款的笔墨对“一人公司”作出了详细的立法安排。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被赋予合法地位,将为民营资本增加更多投资方式的选择。即将颁布的新公司法还对“一人公司”作出了许多防弊的制度安排,以消除各界对可能产生各种弊端的担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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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完善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公司法定资本制,到05年新《公司法》出台,对我国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大的改革,尤其是对公司资本制度。本文就此浅谈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进步与完善,并对其中部分尚不妥之处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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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对比旧的《公司法》这是一大进步,但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日本已经实行了50余年。他们很早的就从美国引进此种制度来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文从原告、被告以及前置程序方面讨论了中日《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不同,以及我国此制度从立法上的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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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在诸多方面突破了原公司法的限制,尤其是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一人公司制度的价值与弊端历来是其备受争议的焦点。本文分析了一人公司在国际上被普遍承认和接受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所作的特别限定条件,即五项风险防范制度,以防止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危害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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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0,(29)
在刺激经济复苏和应对全球竞争的背景下,日本新公司法从形式到实质作出了根本性变革,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将机关设置弹性化、董事责任缓和化、股东代表诉讼合理化,同时扩大股东监督权、创设会计参与制度等。借鉴日本经验,根据我国实际,建议发展一种以内部监控为主,同时强化外部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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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出了规定,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一人公司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仍有不足之处:首先,一人公司难以清除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其次,未对一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作出规定;再次,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能流于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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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一个重点。全面了解和把握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内容,并按照其立法精神准确贯彻实施,直接关系到新《公司法》的施行成效。为此,现将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归纳出来,并就其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谈一点 相似文献
12.
股东诉讼制度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对于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加强对公司管理者的监督管理,推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新《公司法》强化了股东的直接诉权,突破性的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了股东众多“新诉权”,但股东在行使诉权过程中却困难重重,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却。本文试图在结合新《公司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捡”出这些阻碍股东诉权行使的“绊脚石”,大胆借鉴公司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积极寻找应对措施,在构建我国完善的股东诉讼制度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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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制度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对于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加强对公司管理者的监督管理,推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新《公司法》强化了股东的直接诉权,突破性的引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赋予了股东众多“新诉权”,但股东在行使诉权过程中却困难重重,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却。本文试图在结合新《公司法》立法精神的基础上,“捡”出这些阻碍股东诉权行使的“绊脚石”,大胆借鉴公司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积极寻找应对措施,在构建我国完善的股东诉讼制度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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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鼓励投资创业、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同时,为制约由此可能引发的种种弊端,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规则、出资制度、登记与公示义务以及财务监管等方面设定了严格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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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旧《公司法》出台前的股东补足出资责任阶段、股东有限制地承担公司债务阶段,以及新《公司法》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阶段。但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简单、抽象,必须在实践中对该制度进行细化。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细化应该包括司法解释细化和公司特别法细化两个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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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企业制度的完善与否会影响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完善的《公司法》是中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关键。本文从原《公司法》和新《公司法》中,分析了股东出资责任的制度,窥斑见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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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自我交易利弊共存,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只是对其有条件地限制,而不是绝对地禁止.本文在比较发达国家公司法规制的基础上,阐述新《公司法》规制上市公司自我交易的制度创新,进而就完善新《公司法》有关规定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