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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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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前,人民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只对申请执行的程序和条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2000年3月10日《解释》正式实施,其中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相似文献   

2.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力度的加大,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逐年增多。  相似文献   

3.
非诉行政执行是指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根据行政主体或者权利人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所进行的审查立案、合法性审查和强制执行活动。  相似文献   

4.
强制拆迁是指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不履行生效搬迁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搬迁义务时,由拆迁人通过仲裁、诉讼或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方式,使拆迁行为获得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迫使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的活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 1998年 11月 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函 [1998〗 117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乡政府申请执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决定案件的复函》中称:“河…  相似文献   

6.
时效问题是房屋登记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问题之一,往往决定案件是否受理或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目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来看,房屋登记发证是否属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将决定房屋登记的最长行政诉讼时效。为此,有必要做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7.
政策     
《东南置业》2011,(1):20-20
国务院原则通过新拆迁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相似文献   

8.
利益衡量是裁判的一般方法,但在行政审判中涉及利益更为复杂等原因,因此其作用尤为重要。行政审判中的利益衡量体现在行政审判的全过程中,从立案开始就有可能需要根据利益衡量的原理来处理相对复杂的纠纷。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出台后,人民法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利益衡量有了较好的指导和依据。其中《若干解释》第58条的规定,是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中典型的具体体现。该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曾经有人对该条规定提出质疑,认为这种规定,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安和新 《活力》2006,(5):109-10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对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无故逾期的,即产生相对人自动放弃起诉权的程序效力。法律对提起诉讼期问的规定,其意义在于促使相对人及时地行使权利,如果对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应依法及早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便于法院及时地收集证据,顺利解决纠纷。从而避免因拖延时间、使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业处于有争议的不确定状态,长期不能解决。也防止因时过境迁、证据难取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活动。为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10.
<正>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处理此类案件的各种活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采取列举办法,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共有八大类:  相似文献   

11.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相对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条件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在执法中,对这种不受理复议申请行为,申请人是否还可以起诉,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允许申请人提起诉讼。一、不受理复议申请行为可诉的合理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  相似文献   

12.
一、强制拆迁方案的确定 强制拆迁工作涉及被拆迁户切身利益,且情况复杂、矛盾突出。为此,在最终确定强制拆迁时,应当考虑多种相关因素,慎重决定。一般说,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拆迁人依法办妥拆迁手续。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地拆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资金监管手续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对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二,协议、裁决所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相似文献   

13.
前不久,重庆市某县国土局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对提出过高要求未得到满足拒不搬迁房屋交出所征用的宅基地的农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发出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通知,指出逾期不交出土地,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通知下达后,当事人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代理律师以责令通知未告知当事人诉权为由,试图从程序合法性上否认该国土局责令交地的具体行政行为。此问题的实质是责令交出征用土地的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对此,笔持否定的态度。从法理上讲,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应属于命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  相似文献   

14.
王达 《中国房地产》2012,(11):10-13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征收强制执行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征收司法强制执行、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征收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征收强制执行是指被征收人不履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搬迁义务的行为。笔者在指导地方政府  相似文献   

15.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征收强制执行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于规范征收司法强制执行、实现公共利益、保障征收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征收强制执行是指被征收人不履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搬迁义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河北审计》2001,(6):48-48
问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落实审计决定 ,我们应采取什么措施来处理?什么时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 :一、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的期限问题。审计署曾于1999年6月7日作了《审计署办公厅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6月11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出的。该意见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向行政相对人所在地…  相似文献   

17.
乡镇政府作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不需要中止执行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已对相对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了原则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当然,同时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  相似文献   

18.
李宝东 《活力》2005,(11):145-145
一、在我国,抽象性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引起了很多争论。从国外的立法现状看,在英国,无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还是抽象行为,只要超越法定权限,法院都可以行使审查权;美国从三权分立的根本原则出发,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内,而且把法院对立法是否违宪的审查原则和制度运用到了对行政或执行机关的立法审查活动中;法国的行政诉讼范围由判例而不是成文法来确定。根据有关判例,未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法国的最高法院对撤销总统和部长会议命令的诉讼,以及对撤销部门制定的行政条例的诉讼享有初审管辖权。  相似文献   

19.
行政处罚的执行力,是指行政处罚一经依法作出,便立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处罚的相对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实际地履行行政处罚所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相对人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行政处罚,那么,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20.
彭姝 《活力》2010,(20):59-59
长期以来.行政法学著作中一直没有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在很多情况下.与行政强制执行合在一起,有时则与即时强制相混。国外至今也无行政强制措施一词。1988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在收案范围内单列一条.称为“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是否可诉的角度来考虑,在行政行为阶段,将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无疑是完全必要的,从理论上说,这将有助于我们对行政强制认识的进一步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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