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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方仪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6):40-42
伴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农村产业化、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农村信用社不可避免地将进入房地产信贷市场。事实上,不少农村信用社也将部分富裕资金投入房地产市场,而房地产抵押贷款相对于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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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亚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7,(10):57-57
农信社在大力支持"三衣"经济的同时,仍有相当一部分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了房地产市场。虽然普遍认为房地产抵押贷款相对于保证贷款风险较小,但目前房地产抵押贷款却潜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不能不引起农信社高度的警觉和重视。要改变过去那种抵押贷款无风险的错误认识,有必要对房地产抵押贷款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防止信贷资产的流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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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作为一种担保货款方式,对于解决开发建设资金不足、加快工程进度等方面发挥了积圾作用,但同时也有很大的负面作用,给银行和消费者带来潜在的风险,因此,我们应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其可能造成的危害 目前,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钻体制的空子,多头抵押。土地使用权设置了抵押,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一个项目在多个金融部门抵押。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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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供给侧改革进程的加快,资本金融市场的活跃度也在稳步上升,国内商业银行的发展迎来新机遇也迎来新挑战,特别是最近几年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数额持续增长,已经给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如何稳定有效地处置好这些不良资产已经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如何规避在处置不良资产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也成为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对此,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规避这类风险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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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静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14,(23):72-73
<正>银行在动产抵押贷款中存在着风险,在具体的操作中应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并将其有效应用于融资业务实践,有助于进一步拓展担保贷款业务抵押融资是金融机构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办理抵押时往往签订的是二年以上的融资合同,可以简化操作手续,很受广大客户的欢迎。但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三农为主要的服务群体,大多数客户都是中小企业甚至是微型企业,其中有部分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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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对商业银行发展和金融市场完善等具有积极的作用,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但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施,涉及发放贷款银行、特设目的机构(SPV)、证券发行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中间机构以及投资者等多个当事人,具有很大的风险性。本文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念入手,重点分析提前偿付风险、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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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郡项目是成都市粮食局十二五期间粮食物流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从长远的商业运作来看,建设后的物业将面向社会对外招商租赁。而在订立和履行租赁合同中都潜在一定风险,特别是标的物的长期租赁,风险将更大,如何防范其中的风险就应该认真对待。笔者认为,在方兴未艾的租赁市场要做到国家权益有保障,企业经营有效益,就必须从法律的特征上弄清楚租赁交易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就必须从法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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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以物抵债缺乏系统规定,以物抵债的内涵、性质及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司法机关对以物抵债的性质、效力等存在重大分歧,债权人能否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收回债权存在较大程度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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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市场竞争空前激烈,跨国公司战略发展加速向中国转移,市场竞争规则越来越规范和透明,企业间并购重组活动日益频繁,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变得更为复杂,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法律风险越来越大。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是现代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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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对林业精准扶贫和金融市场拓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满足林农发展生产资金需要的同时,丰富了金融机构的信贷、保险、担保等业务类型。从实践情况来看,集体林权抵押政策在法律制度、资产评估、资产保全和抵押权处置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急需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评估制度、健全保全措施和完备抵押权实现机制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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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凯琼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4,(1):49-50
近年来.随着农村信用社系统存款整体增幅较大.一些农村信用社出现头寸充裕,为寻找富余资金出路,各地信用社纷纷发展社团贷款,以分散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但我国目前没有制定统一的,便于操作的社团贷款管理办法来规范社团贷款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多数是根据各地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社团贷款的操作规程、暂行办法以及各种各样的指导意见进行操作。由于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社团贷款在执行中势必隐藏着诸多的法律风险,如何有效防范和规避社团贷款的法律风险尤其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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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济问题》2021,41(3)
以一起林权流转纠纷为案例,对林权长期流转和活立木流转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林权流转作为林地租赁合同和林木买卖合同的联立,属于一种新的合同形式,无法单纯适用租赁和买卖合同的规则;活立木流转作为一种短期流转方式,流转客体为林木所有权;流转到期后受采伐指标限制而无法采伐的情况,应当允许适当延期并合理确定林木归属。最后,根据林权流转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出让方规避风险的措施建议:第一,双方应合理确定流转费支付方式;第二,出让方应约定合同终止条件并及时行使权利;第三,出让方应谨慎办理林权转移登记。受让方规避风险的措施建议为:第一,受让方应在流转之前查清权利归属;第二,双方应提前约定政策风险负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