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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6,(7)
我国行政审批改革是为了简化行政管理,放活市场。2013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全面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截至目前,国土资源部共保留矿产资源行政审批事项11项,取消了32项矿政审批及非行政许可事项,占总审批及许可项目的70%多;对相关法规进行了初步调整,创新了矿政管理方法,实行矿业权审批公示公开,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公开勘查开采信息等。但主要的法律、法规修改滞后,亟需修订《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建立透明高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管理体系,研究制定投资找矿勘探项目及地质找矿测量工作准入管理新机制。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对普通矿产资源已经形成一套初具规模的保护体系,但对地方性特有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仍存在不足,如果不顾地方性特有矿产的实际,生搬硬套《矿产资源法》规定的普通矿产管理办法,常易导致资源的大量浪费与流失。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立法、行政、经济等手段,逐步健全地方性特有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3.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6,(8)
矿产资源法学属于部门法范畴,是民法学、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相互融合的产物,是自然资源法学的一个分支。矿产资源法学与矿产资源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矿产资源法学包括矿产资源法的内涵、体系、效力和实施等内容。矿产资源法具有大陆法体系的特征,国际上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矿业法;历史上看,我国矿产资源法与历史传统渐行渐远。在矿法定位上宜坚持《资源法》定位,其下一步修订内容包括增设"矿产资源保护"一章,以及完善"矿业权""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储量""地质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税费"等方面。 相似文献
4.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3,16(6)
我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目前 ,我国矿产资源收益的实现形式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等四种形式。随着《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及三个配套法规的公布实施 ,使得我国矿产资源收益理论和实践逐步完善。但是 ,由于长期以来资源资产性质及其产权界定不明晰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社会管理者的职能相互交叉 ,所有者… 相似文献
5.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5,18(12):1-1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围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三个“有偿”的规定,即矿产资源有
偿使用,矿权有偿取得,以及矿权价款。他们是不同性质的有偿,不能混淆。如果混淆起来,会给矿产资源管理、矿权市场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相似文献
6.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4,21(2):72-72
中国于1996年修改了矿产资源法,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制度,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制度等;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对原来的矿产资源法进行了重大修改。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勘查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国正在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战略,矿产资源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占有… 相似文献
7.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与可持续发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赵昉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3,16(5):7-9
文章论述了我国矿产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 ,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诸多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提出了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目标与措施。如贯彻《矿产资源法》、促进资源利用与管理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国际矿业合作、控制矿山环境污染等 相似文献
8.
对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刘生辉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0,23(8):14-16
目前矿业权市场中出让、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和对探矿权采矿权监督管理中还存在市场建设和管理、实施和管理、矿山企业性质和规模要求、综合勘查和综合回收要求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应进行针对性的改革。同时要修改《矿产资源法》的相关条款,以对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9.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9,(9)
储量管理职能是指现行《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要包括编制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评审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对评审通过的矿产储量进行登记统计等内容。通过对储委机构专设的45年和并入原国土资源部以来21年历史经验的总结,认为矿产储量评审及相关工作属于政府职能,应当建强建实评审机构,为自然资源统一管理把好矿产储量入库关,并对《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提出了具体修订建议。 相似文献
10.
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从环境法制建设角度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法制建设和执行方面存在着诸如企业和公众法制观念淡薄,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法夫制度建设滞后,环境执法不利,环境司法亟待加强等问题.应认清形势,增强法制观念民,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法规和矿产资源法,强化执法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政策、机制,以使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1.
我国已经建立起多元化的探矿权退出机制,在实践中,管理部门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在探矿权退出中所占比例高达60%。但管理部门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仅在《行政许可法》中有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退出机制,提高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操作的规范性,使得矿产资源能够得到更充分的开发利用,应当通过《矿产资源法》修改明确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制度。 相似文献
12.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1,(5)
2011年5月6日,《矿产资源法》三个配套法规修改专题研讨会在经研院召开,汪民副部长出席并主持了会议,部法规司、地勘司、开发司、储量司和经研院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上经研院课题组汇报了关于《矿 相似文献
13.
付英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5,(1)
新一轮矿产资源法修订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在修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方面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原矿法框架,形成了12章100条内容的矿法修订草稿,修改的主要内容可总结归纳为九个方面。其中涉及的热点问题主要有关于矿法的定位、矿法宗旨与调整范围、矿业权属性;难点问题主要有关于矿业权审批改革、矿业权出让方式、矿业权价款、资源税费改革。下一步矿产资源法修订应在内容方面增设“矿产资源保护”一章,调整“矿业权”的内容,补充“地质资料和矿产资源储量”的内容,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和谐矿区”,完善“矿产资源税费”的内容;同时,应采取“主法加众条例”模式,新设、修订和保留部分配套法规。 相似文献
14.
矿法修改应增加对矿权相邻关系制度的内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邻关系是传统民法规范相邻不动产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文对矿权相邻关系的基础理论、国内外矿权相邻关系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论述,针对现实中我国矿权相邻关系亟待法律规范和我国矿权相邻关系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在我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修改中增加矿权相邻关系相关内容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赴广东调研组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8,21(4):4-6
广东省矿产资源种类较多,优势矿产相对集中,有一批国内知名的大型或超大型矿区.近年来,广东省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发、有序管理的发展轨道,成效显著.但也存在地质勘壹投入严重不足,矿山企业规模偏小.开发与保护、破坏与治理矛盾尖锐,监管不利、<矿产资源法>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建议尽快修改<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加强对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问题的政策研究. 相似文献
16.
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和矿权主体资格 总被引:7,自引:2,他引:7
张文驹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6,19(10):4-8
矿业市场准入资格是矿业的经营权,采矿权、探矿权是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矿产资源法》没有对两者清晰区分;《行政许可法》把行政许可扩大到了财产权分配;《公司法》对矿业市场准入资格有授权性规定,但未得到重视和贯彻。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矿业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财产权有清晰界定。进入矿业的门槛建议设三道———设立企业,取得矿权,建设矿山。贯彻《行政许可法》,应当定位在授予“采矿经营特许权”、颁发《采矿经营特许证》。《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宜改称《采矿权证》和《探矿权证》,其制度建设应当同《行政许可法》脱钩,直接上承《物权法》。限制经营权同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应当加以区别。“矿业权”最好改称“矿权”。 相似文献
17.
《矿产资源法》的法学性质讨论 总被引:6,自引:1,他引:6
张文驹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17(11):4-6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 ,世界各国的《矿业法》本质上都属于“私法”。七十年代以后 ,无论是改立《矿产资源法》还是沿用《矿业法》体例 ,都增加了“公法”内容 ,从而具有了双重性。中国《矿产资源法》的公法内容尚可 ,私法内容单薄 ,因此在本轮修改中 ,矿权制度建设应是重点内容之一。为保护私权 ,首先要对政府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政府主管部门向矿权申请人出让矿权 ,具有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双重性 ,要研究矿权证书同“工作合同”相结合的做法。为保护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民事侵权者的赔偿责任要作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8.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1,(5)
当前我国压覆矿产管理存在矿产压覆报告备案涉及矿种众多,压覆矿产司法纠纷呈逐年上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法理不清晰、经济社会效益对比机制不健全,部分压覆导致剩余范围不能开发的补偿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强压覆矿产资源行政法规的顶层制度供给,夯实压覆矿产管理基础支撑体系;补充完善压覆重要矿产的矿种类别;从法理上坚持补偿压覆矿产的实际损失,按探矿权、采矿权相关情形分类补偿;研究出台相应的技术与规程作支撑。 相似文献
19.
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置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海滨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8,(1)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由来已久,我国自然保护区审批体制不够完善,部分自然保护区范围划定不尽合理、功能不够明确,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内禁止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规定不尽一致,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退出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尚不完善,保护区矿业权处置涉及国家和地方各类保护区的清理和处置。初步排查安徽省自然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数量较多,相关矿业权处置应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将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全部纳入处置范围,处置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矿产资源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在坚持依法有序的前提下,成熟一批、处置一批,有序退出,同时要注重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李保忠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1990,3(9):14-17,33
本文根据作者通过最近参加吉林省组织的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规执法大检查中所发现的情况,对《矿产资源法》颁布4年来在该省的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作了介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该省矿业治理整顿的几项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