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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民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1,(6)
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分别有 13种价格行为被列为价格欺诈行为: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的项目、收费标 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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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7,(2):43-43
国家计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把13种价格行为列为价格欺诈行为。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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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主任曾培炎签发了新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据此规定,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专用标价签和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规范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是推行明码标价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为了便于对经营者降价行为进行监督,规定还要求经营者保留降价前的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材料,通过降价前后的资料对比,可以直观地判断经营者降价行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据了解,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早在1990年就已推行。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与1998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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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商家的明码标价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西安市早在2001年就推出了红、绿两色商品标价签(据悉,西安市物价局此举是几个首家在全国推出的城市之一)。那么,红绿标价签在价格标志中有何区别呢?物价管理人士告诉记者:红色标价签又叫实价签,其标价内容分为两种,一是原价商品,在交易过程中是不还价的;二是降价商品,商品按照所降的价格出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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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卯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6,(6)
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本刊记者丁卯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列举出如下欺诈消费者行为,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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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双全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0,(3):41-41
我国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增加商品或服务价格一倍的赔偿。受到商家欺诈,大家都知道可以索赔,但是,很多消费者忽略了另外的一些可作消费索赔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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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科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3,(4):19-20
在市场竞争中,严格执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之规定,不仅有利于依法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主体行为,而且也有利于依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总有一些贪婪的奸商为牟取暴利,施展浑身解数,玩弄无数绝招,不择手段地设置“陷阱”,大肆欺诈顾客,其中与假冒伪劣相伴的明码标“假”,就是用来误导和诱骗消费者的新花招。一、挂名牌卖“水货”。有些经营者抓住消费者对名牌产品津津乐道、情有独钟的消费心理,从而偷梁换柱、以假充真,大做所谓的“名牌”标价文章,从中牟取暴利。如采用易产生误导的标价签、价目表、告示牌等标价方式引诱消费者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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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1996,(2)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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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积国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15)
在处理消费纠纷时,不少人往往怕麻烦,采取息事宁人的方法,只要商家退钱就算“了事”。实际上,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商品或服务价格一倍的赔偿,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我国法律对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对消费者采取欺诈性经营行为,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所谓“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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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属于非法牟利行为。近日,记者从陕西省物价局获悉,《陕西省价格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哄抬价格最高处罚30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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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友德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5,(3)
在激烈的商品竞争中,经营者在商品销售与服务方面展开的竞争,通常以价格竞争为主。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里,自由定价是自由竞争体制的固有特征。尽管每个经营者或竞争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自行定价,但是这种权利受制于有关的法律法规。换言之,一方面并非所有商品与服务的价格全部开放由市场自动调节,实际上政府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与服务的价格,主要通过反垄断法直接管理,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以及固定价格等行为。另一方面,即便是通过市场调节全部放开的物价,已制订了有关明码标价和反不正当价格竞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物价间接管理,明确禁止价格欺诈、价格不实表示、蚀本经营与不合理低价竞争等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