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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应设定抵押土地面积上下限,抵押权效力可及于或不及于地上农作物,抵押客体范围限于土地地表及其一定高度上空;应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并在平衡当事人及发包人利益基础上确定其范围;应参照《物权法》条文并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特点,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具体情形及相关当事人利益保护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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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现状剖析和法律规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禁止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以其他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今年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因此,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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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观察》2017,(2)
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立法存在诸多不足,譬如抵押自由受到发包方与集体成员的干扰、抵押客体界限模糊、抵押变动规则不明晰等,不利于农民有效融资。本文基于自由、平等、效率、秩序等多元价值目标的体系化考量,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主体、客体、变动三方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在宏观的价值理念上,尤须转变法律父爱主义思维,确立农户成员的物权主体地位,废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中的发包方同意权和本集体成员优先权。在微观的规则设计中,农户成员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人,不得附加稳定的非农职业和收入来源之限制;只有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金融商事行为时,抵押权人才应为金融机构;不应对抵押土地的性质、取得方式及面积大小设限;抵押登记宜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抵押权可以通过折价方式实现,而抵押权拍卖、变卖的实现程序应为非诉裁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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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但却不允许设立抵押权。通过文献研究法研究得出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存在以下四种不合理性:二元模式的不合理性;法律法规的矛盾性;担心农民失地的不合理性;一刀切的不合理性。同时,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不利于农业发展、土地流转以及破坏土地权利完整性,最后,提出放开农地抵押限制的建议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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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典型模式进行归纳分析并提升为具有相对普遍适用性的政策建议具有重要理论政策意义和现实意义。西藏山南市乃东区滴新村积极开展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满足农户发展的资金需求,并依托集体经济组织和地方政府对抵押贷款运作机制进行了创新。但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仍然面临承包土地抵押价值低、抵押权实现机制不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过于依赖政府等困境。为进一步完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本文从进一步完善制度提升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单位抵押价值、构建"抵押+信用"贷款机制、放宽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限制、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导构建抵押权实现机制四方面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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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农村普惠金融措施,已成为破解农村发展融资瓶颈、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农地经营权)抵押是在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前提下,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以承包期限内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的行为,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经营权,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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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农民生活保障的考虑,现行法律禁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需求却现实存在.<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为将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预留了空间,相关的配套制度将使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形势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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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法律制度,应运用抵押权实现的相关法律理论,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和属性,从我国“三农”实际出发,修改现行法律中的不合理条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以及抵押权实现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身份和资格、转让价格评估等方面作出科学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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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从总体上完成了对其物权化的改造,对保护承包人利益,稳定承包经营关系,促进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被征地者的补偿和防止农业用地流失意义重大.但<物权法>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作出界定,存在着部分条款带有一定债权色彩、流转方式不充分、登记制度不够科学等缺欠,为此,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生效主义,允许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抵押,对农户在承包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作出针对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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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一直受到严格限制,但由此也带来一系列问题。本文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功能及结构出发,阐述并分析了《担保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地上种植物的抵押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作者认为,应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同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地上种植物合一与分离抵押这两种立法体例中,分离的做法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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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依法享有的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关于农户承包土地是否能抵押的问题,在法律上和政策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有同样的规定。可以说,在法律层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是一项近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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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为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其他方式承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两大类。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和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分别作了规定。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正确实施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真正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异同研究尤为重要且具有极强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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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流转的制度安排,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适用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更多时候需要采取创新的实现方式。可以将出租(转包)、入股等流转方式和托管确立为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的创新方式。在承包地经营权抵押专门立法中,借助农村土地制度的概念体系来构造承包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相应规则,是一种较为可取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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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拜读了贵刊2005年第6期,对第22页《村民无权私自租赁土地》一文的标题提法很不理想,对文中提出的一些观点也不敢苟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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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和物权理论与农村财产制度的规范与阐释之间存在冲突,导致农民在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时受到法律的限制。在本文中,笔者对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概述,从法律角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制度构建策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