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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那么在外派劳务时,能否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呢?近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与此相关的劳务合同纠纷案落幕。法院依据行政规章认定,劳务公司向"出洋打工"收取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判决被告某劳务公司退还原告胡先生押金4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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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2014,(9):57-57
主持人:某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该个人聘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因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者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起诉该建筑施工企业。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无法律规定发包方与劳动者直接成立劳动关系,因而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当,撤销了这一判决,改判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接下来的工伤认定程序中,相关人员认为,法院生效法律文件已经实际否定建筑施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不应认定为工伤。在此类案件中,劳动者与发包单位间究竟有无劳动关系?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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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有不少已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在工作岗位上发光发热。这些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是否依然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以及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成为困扰双方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整理浙江各级人民法院近一年审结的相关案件,对照全国其他地区的类似案件裁判结果,分析论证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处理此类问题提供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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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我原所在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依此1:7头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却未支持我的请求,说证据不充分,我的请求不能成立。请问我的请求究竟能否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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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劳务派遣”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相反,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后,要求劳动者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让劳动者以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份在其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被称为“逆向劳务派遣”。本文认为,逆向劳务派遣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应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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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建立前,如果有证据证明新单位就因劳动者未办理网上退工手续而心存顾虑,不愿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可以要求原单位承担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不利后果。劳动者追索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劳动争议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比重并不大,但却是较有特点且经常会存有争议的一个种类,由于发生争议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不再存在,因此属于"后劳动关系时代"的劳动争议。除要求赔偿失业保险金外,现实中,还时有劳动者拿着某用人单位的证明,称因原单位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其被新单位辞退,并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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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劳动(人事)关系为基础条件的,从参加工伤保险到进行工伤认定,再到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为前提。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他们没有用人单位,也没有与其他主体建立劳动关系,难以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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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供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互相考察的期间。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以较低风险相互考察对方的一种手段。在试用期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则考察用人单位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