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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所得为企业投资中两种不同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即转让股权投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收益;股息所得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已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的所得。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这两种所得都在“投资收益”科目下核算。按照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收益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股息所得,如果投资方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应该还原为税前收益,然后并入投资企业所得,补缴差额税款。依照会计制度,企业应根据其采用的投资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账面价值。而税法上对投…  相似文献   

2.
《财会学习》2011,(9):6-7
政策背景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国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并按照国税发[2009]3...  相似文献   

3.
什么是所有者权益李耕祥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所有者权益也称投资人权益。就是投资人对企业投入资本所要求的权利。投资人向企业投入资本文给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一定的收益。产生了投资人对所投入资本的求偿权。求偿权包括...  相似文献   

4.
程辉 《税收征纳》2014,(2):24-25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相似文献   

5.
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  相似文献   

6.
按照《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区分两种情况缴纳所得税:一是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这项持有收益在税法上称之为股权投资所得,当投资方税率高于受资方时,投资方应将这部分持有收益按差额税率补税;二是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项处置收益在税法上称之为股权转让所得,要全额并入纳税所得按投资方的法定税率纳税。另外,当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整体资产转让时,《通知》要求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  相似文献   

7.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消极投资所得(本文指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等所得)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机构在支付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方面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  相似文献   

8.
胡海英 《涉外税务》2001,(12):63-65
目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分别执行两套税法,对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方法也明显不同.本文所讲的投资收益仅指在我国境内专门从事或兼营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取得的投资收益.……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免税收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和降低税率三个方面,对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非营利组织收入、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以及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若干实施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在成本法核算下,企业对外投资应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在权益法核算下,企业应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由此可见,不管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不管被投资方是否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只要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发生变化,都影响到投资方的投资收益.但必须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存在差异.  相似文献   

11.
张庆茹 《上海会计》1998,(12):17-19
根据我国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合并报表一般应抵销如下项目:投资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与被投资企业相应的权益性资本;投资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被投资企业向投资公司支付的股利;投资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相互持有的债券;持有债券一方的利息收入,也应与...  相似文献   

12.
钟税官: 我公司属地方招商引资项目,建厂时取得与土地有关的政府补助1000万元,因一次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较大,企业无力承担。请问我公司能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分年度确认该收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13.
钟税官:2009年7月,我公司(适用所得税率25%)从被投资企业分回2008年投资利润100万元,该企业2068年为税法规定的免税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资于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请问我公司从被投资企业处于免税期间分回的红利,是否也属于免税收入,我公司需要根据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相似文献   

14.
史俊 《上海会计》2003,(9):38-40
一、 股权转让损益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以下简称《规定》):(1)企业转让股权(指转让股票或其他股权,作者注)的收益,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3)如被投资单位有已征税的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等留存收益的,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留存收益的金额(以不超过出让方对被投资单位账面留存收益应享有的份额为限),属于该股权出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4)股…  相似文献   

15.
《税务研究》2012,(8):73
福建省漳州市国家税务局陈文裕:引导小微企业用足用好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是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小微企业可选择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而其他形式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投资所得还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  相似文献   

16.
李美云  翁林江 《税务研究》2022,(11):112-117
<正>一、基本案情2010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A公司与其投资人罗某东等人之间的收益纠纷作出终审判决,(1)认定A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虽名为承包经营合同,但实为投资合同,支付的承包费实为投资收益款,故判令A公司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收益差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随后A公司向某市原地税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致函,询问是否需要对已支付的承包费(实际性质是投资收益)以及法院判决A公司需支付的投资收益差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相似文献   

17.
随着企业对外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对于投资收益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虽然税收法律、法规对投资收益如何征税已有原则上的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却存在着“口径”不一致等问题,特别是在“税率差”和“弥补亏损”方面存在着较大的计算差异,从而导致了或国家税收流失或纳税人权益受损的结果。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同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就如何正确计算对外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略陈浅见。  相似文献   

18.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息、股息、利润和债券利息等,投资收益减投资损失后的净收益是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投资收益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本年利润的大小和亏损企业可用于弥补亏损的金额,也关系到当年或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检查投资收益是检查企业所得税必不可少的环节,如何检查企业的投资收益,笔就此谈点个人意见。  相似文献   

19.
高小菲 《财会学习》2014,(12):31-32
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如果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类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非经常经营所得,是否可以减除其股权成本?在线专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相似文献   

20.
贺青 《金融会计》2004,(11):39-39,26
投资收益是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外投资而分得的收益。它不仅包括企业投出货币资金或实物而分回的利润,还包括企业购买有价证券而发生的债券利息收入和股利。《企业财务通则》第25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企业在计算投资收益补交所得税时,应根据国税发(94)229号文规定将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可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财税字(94)009号文要求计算补缴所得税;也可将联营的投资收益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而计算应补缴的所得税。因此,在进行此项补交税款的审计中可根据情况选用不同的审计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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