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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现行竣工验收制度综述讨论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制度之前,有必要弄清楚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40号令)首次明确了这一概念: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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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售与非售问题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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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商采取商品房定制模式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会遇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限制,又会面临《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合同无效的风险。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能否提供商品房定制模式的合法性通道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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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售与非售问题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此可知,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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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足的困难,进一步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已在房地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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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而全面地分析中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既对完善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理论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对国内房地产政策取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针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属性和商品房预售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缺陷进行深层次剖析,并以我国《合同法》为视角,探讨在合同法律制度框架下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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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具有五个明显的特征。商品房预售意味着买房人承担巨大的对方违约的风险,为了保护买房人的利益,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商品房预售条件。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起步较晚,有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各地方发展不够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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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都房地产》2004,(10):15-17
建设部决定对《贼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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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缩短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 现行法律、法规只是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义务。就权利义务关系而言,应该理解为购房人的权利。也就是说,购房人有权要求预售人必须对预售合同进行登记,然而法律并未赋予购房人这一权利。因此,法律应明文赋予购房人这一权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把预售合同登记的时限规定为30日,这给预售人留出了很大的时间和空间,预售人完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将房屋再次出售。因此,应缩短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以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房多售”的可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房产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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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出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鉴于本条规定,同时也是出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增强商品房交易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全国各地不少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了或正在着手制订各自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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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关于商品房预售,我国早在1994年已经建立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但是,我国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仍然大量存在着预售人即房地产开发商,置已经登记的预售合同于不顾,就预售的商品房于其他买受人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并进行转让登记,导致“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的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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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制度。在国内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预售制度确实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并成为房地产融资制度的核心。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现行预售制度的诸多缺陷逐步暴露,近几年不断有“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的呼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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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商品房预售法律理论研究有重要作用,对房地产市场规范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通过合同法视角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其运作时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商品房预售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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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近,广州市房管局出台新规范,针对楼市"双合同"较多的现象,要求开发商在申请预售证时须先签订《商品房预售承诺书》,承诺不采用"双合同"进行销售,并接受价格指导,才能获得预售资格,否则开发商面临违规行政处罚。这就是大家议论的所谓"叫停双合同"。商品房销售本来一房一价,为什么开发商要搞双份合同(一份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另外一份则是以"装修合同"或者"装修提升合同",将房屋总价分开成两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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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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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出台的历史背景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关于商品房预售,我国早在1994年已经建立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但是,我国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仍然大量存在着预售人即房地产开发商,置已经登记的预售合同于不顾,就预售的商品房于其他买受人另行订立买卖合同并进行转让登记,导致一房二卖甚至一房数卖的纠纷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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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开发商经营的战略手段,加强商品房预售的管理,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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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合同备案制度的法律安排及具体界定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合同备案主要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操作。根据以上规定,对合同备案制度我们可以做如下具体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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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有多种类型,实际工作中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容易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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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纠纷经常发生,购房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把握好商品房的购买关,在选购时注意以下问题:   一、查看证件:出售商品房必需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它还要查看《土地使用权证书》、开发商的《法人营业执照》等,这些证件都应该要求出示原件,决不能轻信复印件,以免吃亏上当。   二、购房前慎重考查,尽可能全面调查了解与自己购房相关的情况,千万不能轻信广告,应亲自到楼盘现场考查,并尽可能聘请一位懂房地产业务的律师参与陪你去购房。   三、签好书面合同。购买者在签订书面合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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