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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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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有哪些?对垄断行为的规制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我国《反垄断法》在借鉴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在总则部分第三条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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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09,(16):24-27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具有不同于一般经济性垄断的特点。对该行为的理解和认定要把握以下三个要件:  相似文献   

3.
《工商行政管理》2009,(8):13-15
1、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制度是什么?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通常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制度。各国反垄断法都将其作为基本内容加以规定,我国《反垄断法》亦不例外。我国《反垄断法》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不仅如此,我国《反垄断法》还对三种行为以专章形式分别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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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2009,(20):40-42
37.如何正确理解工商机关查处垄断行为的立案权?断案鉴件于的反专垄业断性执和法复属杂中性央,根事据权,《工同商时行考政虑管到垄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由总局根据自己对举报内容核实的情况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报送的核查情况和是否立案的意见,决定自己立案查处或者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立案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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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为什么要分别制定两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程序性规章?国务院新“三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6.
《工商行政管理》2009,(13):21-24
8.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中的定哪些内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又称横向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以下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换言之,我国《反垄断法》禁止上述横向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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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商行政管理》2009,(3):34-36
7.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组成机构有哪些?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是国务院设立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的机构。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担任,国务院副秘书长毕井泉、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任委员会副主任,  相似文献   

9.
学者关于反垄断法规制对象的意见不一,作者从经济学、法理学、实证学、国情学的角度分析论证认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仅指垄断行为,而不应该是(或者包括)垄断状态.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市场法制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竞争法律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能更好地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鉴于当前价格垄断是垄断的主要形式,因此各级价格部门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执法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反垄断法》,积极开展对价格垄断行为的行政执法,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相似文献   

11.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一种,具有国家干预性、社会本位性、经济政策性等特征;笔者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提出几点建议:对《反垄断法》进行思想观念上的“普法”;保证《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避免法律规定流于形式;设置专门的反垄断机构;将行政性垄断行为写入《反垄断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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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之害让中国经济阵痛。有专家说,如果中国彻底打破垄断,废除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中国的GDP在未来几年将至少再增长30%!然而,由于中国独特的行政性垄断,致使中国反垄断之路充满坎坷。《反垄断法》虽然胎动16年之久,但时至今日,仍处于躁动之期 记者从起草小组成员获悉,《反垄断法》草案仍处在征求意见稿的修改酝酿阶段,还未上报国务院法制局审核,何时呈请全国人大审议还是未知数。草案共有八章五十八条,包括四大部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和禁止行政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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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二元实施体制,可能引发对《反垄断法》兜底条款中“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分歧。“其他垄断行为”的典型样态有排他性合作协议、忠诚折扣、平台自我优待、平台最惠待遇条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对其进行认定。“其他垄断行为”的认定,应坚持个案分析,以排除、限制竞争为标准,并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民事诉讼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在涉及“其他垄断行为”认定的后继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尊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理决定;在单独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因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而中止诉讼或在行政执法程序未启动时移送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  相似文献   

14.
《四川物价》2008,(9):F0003
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反垄断法》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依据,对惩处价格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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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法》与《反垄断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法》发挥保障与补充功能;但《反垄断法》的作用是在公用企业改革之后维护其确定的竞争秩序,单靠《反垄断法》无法实现公用企业改革和市场经济秩序建构。  相似文献   

17.
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依据国务院授权和三定方案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2008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反价格垄断执法授  相似文献   

18.
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贯彻实施好《反垄断法》有许多工作要做。首要的问题,是正确理解《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确立并坚持正确的执法原则。一、积极原则所谓“积极”原则,就是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重要地位,采取积极、坚决的态度,做好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反垄断法》在经济法中具有“核心地位”。对垄断行为必须进行坚决反对和严格规制,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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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来的反行政垄断案例说明,我国《反垄断法》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已经发挥了一定的效力。但是由于该法第51条可操作性不强,其效力还比较薄弱。近期,可以依据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细化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分别由上级机关、反垄断机构、行政复议诉讼等三个渠道查处行政性限制竞争和有关的经营者垄断行为。中长期内,应研究修改《反垄断法》,明确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和法律责任,建立反垄断分权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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