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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09,(6)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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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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