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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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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双方约定信用证结算,除支付功能外,还有银行信用担保和贸易融资作用。但信用证独立原则下,如果卖方提示的单据包含银行合法拒付的不符点,会影响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和信用担保功能、融资功能的实现。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独立于信用证?多大程度上独立于信用证?如果银行合法拒付,双方应该如何解决付款问题?本文将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2.
傅琴琴 《中国外资》2012,(6):177-178
信用证实践中,卖方在银行拒付时能否要求基础合同中的买方付款一直具有争议。本文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进行阐述,认为信用证是附条件的付款,并分析信用证合法拒付对基础买卖合同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据单证相符原则付款是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具体体现,然而信用证欺诈正是在这种付款独立抽象于现实买卖活动之外的结算模式中产生的。有关信用证案件的发生,已说明信用证支付方式并非尽善尽美,实践中欺诈行为大量存在,银行拒付等行为也带来一系列问题。本文分析了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内容及效力,并分析了基于独立抽象性原则产生的信用证欺诈及其预防。  相似文献   

4.
信用证作为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一旦开立,即要承担信用证所规定的第一付款责任,因此,开立信用证实际上是银行对开证申请人的一种授信行为。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作为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发起人,同时又是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最终付款人,在无足额保证金开证的前提下,如果开证申请人拒付,则直接造成银行垫款,增加不良资产。  相似文献   

5.
<正>目前,我国外贸中约有4000亿美元采用信用证结算。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信用证一旦开出,开证行就在有效期内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同时面临着开证申请人不能如期偿付赎单造成银行的垫款或不良资产的风险。我国信用证贸易融资风险常以"不符点拒付"或"法院止付"为导火索而暴露,  相似文献   

6.
进口信用证业务风险分析与防范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进口信用证业务是目前国内银行普遍采用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它是指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出口商付款的一种约定。信用证结算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提交给开证行的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第二,信用证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又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第三,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第四,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进口商可以获得银行信用和融资。  相似文献   

7.
金钱由于特殊的法律属性,其所有权随交付而被转移。开证银行不是保证金的保管人而是所有权人。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是申请人提交并留存于开证银行,以担保其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款项。近期局部地方贸易融资发生的风险事件再次引发了对开证保证金担保能力的关注和讨论。我国法律对保证金未作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肯定开证保证金具有"担保支付性质",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但司法裁判对  相似文献   

8.
信用证的开证行往往会发现它在处理不符点单据的操作中处于两难的处境。它是应该先发出拒付通知,然后再寻求开征申请人的意见呢?还是应该先到得开证申请人明确答 ,再据以决定是否发出拒付通知呢?当拒付通知发出以后,如果开证申请人接受了不符合单据同意付款时,银行是迳直放单付款呢?还是应该先去电交单行,待交单行回电同意后,再放单付款?实际上,以上无论是哪一种操作程序都有其不足之处,或是会使银行冒一定的风险,或是可能给银行的客户--开证早班人带来不便和损失。是否有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法呢?笔者将在本文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在出尝试性的分析和解答。一家之言,以供商榷。  相似文献   

9.
在商品贸易中,买方希望卖方能按时交货,并能在付款时确认货物是否与合同一致.并且在资金周转紧张时得到银行的信贷融资;卖方则希望在货物出运以后能保证货款的回笼并能获得银行融资。而信用证恰好具备以上作用,可以适合贸易双方和银行控制风险的需求,同时也能较好地避免现有票据结算中的风险。但也存在风险和不足:如开证行可能借口单证不符,无理拒付:卖方可能以坏货、假货、假单据进行诈骗等。在我国.国内信用证作为一种结算方式,以前就曾经实行过。可是因为其不适应国内各项经济业务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10.
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是依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融资。理论上,外币贸易融资产品,均适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如进口信用证、进口付款保函、进口押汇、出口议付和出口押汇、出口应收账款贴现和福费廷、保付加签、保理下坏账担保和融资保理,等等。  相似文献   

11.
林建煌 《中国外汇》2011,(12):25-26
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是依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融资。理论上,外币贸易融资产品,均适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如进口信用证、进口付款保函、进口押汇、出口议付和出口押汇、出口应收账款贴现和福费廷、保付加签、保理下坏账担保和融资保理,等等。  相似文献   

12.
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尤其是大宗货物进口,进口商没有大笔流动资金作为保证金开证,往往到银行融资或授信开证。这样,开证行对外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对内向进口商予以了资金融通。现今的进口信用证 业务往往包容着银行的受信融资,而银行在进口信用证业务中进行授信融资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进口信用证业务本身是一种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风险性大的较为复杂的业务。进口融资业务主要有授信额度开证、进口押汇、信托收据和提货担保。进口开证融资业务涉及的风险主要有。  相似文献   

13.
无足额保证金的前提下因开证拒付,造成银行垫付,增加银行不良资产的风险,因银行业务人员审单不严,引起商业纠纷,银行需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因国外银行或客户提交没有货权凭证的单据骗汇,欺诈银行的风险,因银行开立无贸易背景信用证融资或开立进口批件不全的信用证,所冒的政策风险。  相似文献   

14.
进口远期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因为信用证业务,有银行信誉作为担保,所以受到进出口商的青睐,信用证以其不可替代的优势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近年来,在进口开证业务中,远期信用证因付款期限较长而受到进口企业的追捧,开证数量逐年上升,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在进口商提货后的某一个时间,开证行不可能要求进口商交存100%保证金后再放单,所以一旦对外承兑,既失去了对物权的控制,也失去了拒付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龚玉和 《新理财》2006,(5):58-59
随着对外经济贸易交往的日益扩大,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我在走访“长二角”众多外向型企业时,外销员、业务经理谈论最多的话题,莫过于国外开证银行拒付的合理性和非合理性问题。多数外销经理几乎部遭遇过相同的经历,信用证项卜的外贸出口货物出运后,开证行提出拒付。买卖双方经过各自银行的磨合,终于达成协议,或是正常付款,或是减价,或是退货了事,等等。  相似文献   

16.
<正>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法之基石,是贯彻信用证付款迅捷、确定与低成本商业价值的重要保障。但信用证独立性具有单向性,买卖合同并不独立于信用证,信用证原则上具有中止(终止)买方付款义务、补充或修改买卖合同的效力。信用证因其付款的迅捷、确定与低成本,以及独具魅力的融资功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信用证付款的迅捷机制以及融资功能等的发挥,是建立在信用证独立性基础之上的。尽管信用证是基于买卖合同与申请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  相似文献   

17.
一、案例介绍AB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为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贷款、票据承兑、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的列报格式和方法执行保险公司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该公司所得税缴纳地点为地方税务局。  相似文献   

18.
姚念慈 《新金融》1995,(1):31-33
国际商会《统一惯例500》实行以来,由于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在执行中并未产生多大问题。但是信用证业务本身有一定的复杂性,也有一些出于理解不同而存在着分歧。笔者认为下述诸问题,值得考虑。 一、买方开立信用证后,如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没有得到货款,能否向买方追偿? 《统一惯例500》第14条仅规定了开证行或保兑行对有不符点的单据,得以拒付的时间和条件,而对拒付以后受益人是否有权向买方追偿货款则未涉及。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学界曾有过争论。据《银行商业信用证法律》的介绍,争论的焦点是买卖双方在合约中规定了以信用证为支付工具后,这种支付工具是绝对付款(absolute Payment),还是条件付款(Conditional Payment)。前者是指买方按照合约要求银行开立信用证后,就解除了付款的义务,卖方接受信用证后,只能从开证行处得到付款,卖方不能再要求买方付款,特别是在卖方明示或默示地要求信用证由某一特定银行开出或要求应由第三者银行加保兑。后者认为买方开立信用证只是暂时中止了付款的义务,如果卖方并未在信用证下获得支付,买方不能推卸最后付款的责任。从理论上看,应认为绝对付款论对卖方似有失公允,而且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19.
王腾 《中国外汇》2014,(2):37-39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要跳出单纯的单证相符的观念,站在法律的高度审视业务是否合法合规。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制度的灵魂。按照这一原则,信用证虽然源于基础交易合同,但是却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基于单据相符,而不是货物合格。因此,银行的职责就是审核单据一致性,而无需关注基础交易。  相似文献   

20.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跟单信用证作为主要的结算方式,不仅是进出口货款清算的结算工具,而且具有贸易融资的重要功能.根据&lt;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gt;的规定,开证行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可凭规定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并支付受益人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付款、承兑,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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