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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每个跟单信用证中,须以文字表明该信用证系依照……第400号出版物开立”文句(第一条)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一套统一解释和做法,但它并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某一国家的法律,而是一项国际惯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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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集装箱业务的不断发展,海洋运输的终点和起点已经不再限于港口至港口,常常会出现货物的收货地(接受监管地)不同于装货港和最终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的情况.在很多情况下,收货地可能就是受益人所在地、运输行或者船公司集装箱货场或集散地.对此,并未区分收货地或者最终目的地是一个内陆地点或另外一个港口的情况,根据第23条,只要包括了有效的已装船批注,显示一个内陆地点或另外的一个港口的提单是可以接受的.下面笔者根据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国际商会(ICC)出版物645号的相关规定,就如何在信用证项下正确注明海运提单的装货港和卸货港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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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会修改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情况,本刊一九八三年第一期曾发表陈步蟾、吴百福同志所译“国际商会《信用证统一惯例》修正本(400出版物)草案”(第二稿),以供读者参考。一九八三年六月,该统一惯例的第三稿业经国际商会所属银行委员会定稿通过,正式命名为《跟单信用证的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documentary Credits ICC No.400),并宣布于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实施,以替代现行的290出版物。为了配合同志们学习和研宄该修正本,本刊除于一九八三年第四期登载陈伯度同志撰写的“《跟单信用证的统一惯例》一九八三年修订草案有关运输单据条例的浅析”一文外,准备组织有关同志对该惯例全文所涉及的各方面的问題,进一步进行探讨和评述。现将前言部分译成中文于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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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UCP600)已经正式实施。它与先前颁布的UCP500相比较,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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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UCP600)简介与评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国际商会于1993年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使用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在这十几年中,随着国际贸易形式的日趋复杂化,以及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的发展,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在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不断遇到新的问题,例如开证行对单据不符点尺度的掌握,指定银行在业务流程中义务责任的履行等等,而UCP500由于在条款设置及措辞方面存在一定不足,某些条款尚存在争议,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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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企业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球同业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重新修订实施的UCP600对我国进出口企业、银行、法律、司法、船运以及保险界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本文将侧重研究UCP600的新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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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版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10年9月国际商会已经完成了《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年通则》),已于2011年1月1日发布生效。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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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ICC)创立的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在销售合同中引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以明确界定当事双方的各自义务,引导企业外贸业务活动的正常履行,合理规避潜在的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