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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女工王凌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她因手术输血后,竟莫名其妙地患上了丙肝,经多方医治,却仍未见好转……无奈之下,王凌一纸诉状将医院和供血单位推上了被告席。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虽无过错,但按照“公平原则”判决两被告均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不服原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两被告均有过错,并依照有关法律作出了终审判决。受害者王凌最终获得了胜诉。  相似文献   

2.
黄友健 《上海房地》2011,(12):58-58
日前,上海某区法院审理了因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而引发的案件,法院认定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协议无效,判决被告出卖人返还原告购买人购房转让金并赔偿部分损失。  相似文献   

3.
贵州省凯里市某村民问:2002年7月份,我驾驶变形拖拉机与潘某所驾的农用车会车后,该车有人掉下致伤(后死亡)。5天后,本地交警大队要我接受调查,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与潘某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我认为这一认定是以主观猜测为依据,认定结论错误,故向州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但州交警支队维持了原认定。我不服,向法院起诉。由于被告交警大队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证据,故法院以没有证据、依据为由,撤销了其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但时至今日,交警大队并…  相似文献   

4.
备受关注的江苏首例人体试药案,2006年6月23日下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及药厂的试药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的身体伤害,但被告医院的试药过程中侵犯了原告郭恒的知情权,判决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被告药厂对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此案对规范人体药物试验有着重大而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借来的责任     
当驾驶员上官星拿到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跺脚长叹 :“唉!朋友情面害苦了我 ,早知如此 ,何必当初 !”原来上官星与华荃是好朋友。一天 ,华荃向上官星借拖拉机用 ,上官星明知华荃无机动车驾驶证 ,但碍于朋友情面不好推托 ,便将车借给了他。没曾想华荃在路上将行人牛金良撞伤 ,经法医鉴定已构成了七级伤残。牛金良一纸诉状将上官星、华荃告到了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华荃无证驾驶车辆撞伤原告牛金良应负全部责任 ;被告上官星明知华荃无机动车驾驶证 ,却仍随意将车借给他使用 ,对此事故也有一定责任。法院遂判令被告华荃赔偿原…  相似文献   

6.
王曦晨 《当代审计》2003,(6):103-104
《今日说法》播出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女向法院诉称某男曾经借其债券28万元,并出示有被告签名的借据为证,请求法院判令该男返还债券及利息。在该案中,该女出具的借据为复印件,但是她同时出具了证明该借据原件存在并丢失的证据。一审法院以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由,驳回了该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该女士又提出三位证人为其作证。一审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做出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债券并承担利息。被告遂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其对此判决提出抗诉。检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证实在诉讼中三位证人证言不真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疑点,原告亦不能说明其债券的来源。检察机关据此提起抗诉。后法院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涉及的细节问题将在后面的论述中提及)。  相似文献   

7.
因盗伐林木100余棵,广东省惠州市两农民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两被告多次向法官忏悔,承认自己的行为给国家生态建设造成了危害,愿意在林业部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种植树木,保证成活,弥补自己的过错。二审法院改判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判决两被告在惠州市林业局指定的区域义务造林10亩。  相似文献   

8.
某建筑公司自1997年起陆续从当地一家银行贷款,至2003年末累计贷款总额2603万元,其中本金2500万元,利息103万元,贷款担保人为某投资公司.2004年3月9日,该银行将这家建筑公司和作为担保的投资公司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履行偿还义务.后经法院调解,原被告之间达成还款协议,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但两被告当时均未履行其义务.3月19日,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民事调解书.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3月31日下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这家银行将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等材料上报总行,要求核销此笔贷款,总行经过审核,没有批准.  相似文献   

9.
<正> 市场经济下商品生产,流通频繁,兼之消费者自我保护法律意识增强,产品质量纠纷因而增多。产品质量纠纷不可避免要涉及到产品的生产者,然而确定产品生产者在产品质量纠纷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至关重要,将产品生产者列为被告还是第三人?如将对之无诉权的产品生产者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则不只是本案败诉或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更将引来其他麻烦,甚至会被产品生产者以非法使其受诉而提起损害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0辑当中就收录了一案,原告以被告不实诉讼而提起损害赔偿。姚正祥与姚正浩相互扭打,姚正祥受伤,后姚正祥以姚正浩及姚正浩的女婿杨梅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认定杨梅没有参与姚正浩与姚正祥的扭打,杨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后杨梅则向法院起诉,告姚正祥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使其受诉造成误工损失360元、车费 24元,要求姚正祥赔偿,法院保护了杨梅的请求。①这说明法院是确认非法使他人受诉为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0.
效颦 《企业导报》2004,(4):26-27
<正> 据中新社北京3月17日电中国第一辆法拉利跑车车主李晓华状告《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报社名誉侵权一案,3月5日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在《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上刊登的《“北京首富”李晓华涉案》文章内容严重失实,侵犯了原告李晓华的名誉权;法院判令被告《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报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第一版上与侵权文章相同的位置处刊登声明,向原告李晓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相似文献   

11.
公公嫌儿媳妇痴呆,同意将其“处理”掉再换一个好点的儿媳妇,经另外两个“好心人”帮忙,将媳妇卖了1200元。近日,周珂等四被告因拐卖妇女罪被方城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四被告均为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人。2002年春季的一天,周珂去屈才家串门,见屈才家有一痴呆儿  相似文献   

12.
原告:某乡政府。被告:苏某,男,25岁,某乡村民。原、被告于1989年3月15日签订了砖厂承包合同。合同载明:砖厂实行大包干;合同暂定一年;由承包人偿还发包方建砖厂时贷款233911.66元的贷款利息;合同公证后生效。但合同订立后未予公证。随后被告即组织生产。后因被告流动资金紧缺,原告于1989年7月、8月两次给被告担保从区、县财政借款25000元。这些借款,除原告留用1000元用于偿付建砖厂时个人投资外,其余均交由被告分配使用。同年9月,被告仍因流动资金困难自行停产。1990年6月双方协商终止了承包合同。后乡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清偿24000元借款,补交土地补偿费和承包期电费等5800元,两项共计29800元。被告苏某全部认承,但表示无力清偿。  相似文献   

13.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山亭区某镇农民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无效;被告王二好返还原告李存2400元。案件受理费106元由被告负担。把别人转包的责任田又转给他人建房,两个法盲,一个误了建房,一个则要交学费(诉讼费)。  相似文献   

14.
居住在桃江县某镇的陶丽芝与黄刚强于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1年10月登记结婚,尚未生育小孩。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琐事发生矛盾,黄刚强曾于2003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陶某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予准许,判决后双方未同居生活。2005年1月,陶丽芝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审理中,被告黄刚强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法院准予离婚;但因自己生活困难,要求陶丽芝返还彩礼款1.8万元。庭审中查明,黄刚强在婚前曾两次按习俗通过其父母给付原告陶丽芝彩礼款2.6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  相似文献   

15.
2008年6月30日,沸沸扬扬的"家乐福"员工受贿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宣判,多名被告被法院认定有罪并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企业,能够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的确值得我们思考。本文就"家乐福"的"受贿门"事件进行综合阐述,在点出问题实质的同时,也希望能够为福建的商超业者们带来警示。  相似文献   

16.
一、问题的提出因继承纠纷,原、被告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唐甲就位于某处的房屋享有3/4产权份额,被告唐乙享有1/8产权份额,被告缪某某、唐丙共同享有1/8产权份额。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共同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但被告不予配合,故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立案材料后,关于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基于对《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第13条的不同理解产生两种观点:一种理解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第  相似文献   

17.
王富生 《质量跟踪》2002,13(9):28-29
一纸诉状,寿星公司被告到了法院。拖欠购买设备款42万,时达2年之久,原告要求法院追回。  相似文献   

18.
毕名 《上海房地》2001,(6):39-40
不久前,大连市某法院受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购房焦先生看中了某开发商销售的一套价值21万余元的商品房,买完房后却发现开发商没有销售许可证,房屋质量也并非开发商所称的“优质”,而仅为合格,于是,焦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商告上法院,并要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其42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购房的诉讼请求,被告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后,认定发开发商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故对原告要求依据《消法》第49条双倍返还其4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没有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19.
张木生 《乡镇论坛》2011,(16):38-38
俗话说:一人做事一人当。然而法院的一纸判决却让被告刘庚长傻了眼,明明是他的儿子刘天福犯了法,法院却判决他代儿子承担垫付赔偿款的责任。“我儿子明明成年了啊,为何我还要受株连?”被告刘庚长心里直冒火。  相似文献   

20.
余音 《秘书》2011,(3):39-40
2007年7月,中交上海市航道局有限公司XX疏浚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以相对方未履行合同为由,将舟山市XX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公司)告到上海海事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伍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还申请实施诉讼保全,并向法院提供了《施工分包合同》予以佐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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