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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混合销售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上述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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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影响企业选择“免税”、“先征后退”或“免、抵、退”政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 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 出口企业自己加工的出口货物本环节的增值额(即其形成的应纳税额部分) 出口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的程度(即其形成的进项税额的部分)。 下面围绕上述因素进行分析: 一、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与其退税税率相等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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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根据税法规定.不同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能需要缴纳营业税。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依据、适用税率的不同导致了缴纳不同税种金额的差异性。客观上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这里我们借鉴管理会计本量利分析中的盈亏临界点分析原理.探讨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点分析.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理论与方法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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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混舍销售应税行为.企业在经营不同税种、不同税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时,要根据不同税率.合理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分别设立账目.单独进行核算,变混合型应税收入为兼营型应税收入.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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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委托代购代销的定义及相关税务规定
委托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并接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发票转交)。受托方在这个过程中提供了劳务.就需要取得经济利益。因此.受托方要按购进额取得一定的手续费.这就是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也就是营业税规定要征税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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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代销货物本身的经营业务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过程中,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应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代购代销货物征税,不是针对货物有偿转让这个过程的经营业务,而是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的代购或代销货物的劳务行为征收营业税。这是由代购或代销本身内含所确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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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许多企业常常遇到为委托方代购货物的情况.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购买,并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受托方只按购进额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作为报酬的行为.可见,代购货物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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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税官:
我公司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全额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全额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全额征税。最近,我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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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中都涉及到企业的运费问题.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收入.是该交增值税还是该交营业税?企业销售货物为购买方代垫的运费要不要缴纳增值税?企业购进货物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改变用途或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应分摊的运费进项税额又如何转出?这些问题错综复杂.因此.企业如何正确处理运费的相关流转税就显得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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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增值税是最重要的流转税,与企业的销售活动密切相关。销售企业对销售活动中针对增值税进行税务筹划非常必要。对于一般销售企业来说,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很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概括起来就是在遵守税法前提下,合理分割业务选择不同税种、不同税率纳税,在经营中用好用足税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增值税的税基并规范核算来选择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一、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务筹划(一)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务筹划《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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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从企业和有关税务报刊上了解到,企业财会及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用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抵债,接受单位又销售,双方企业在如何计税上有异议。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征免货物品种上,有的人认为除税法规定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征税外,其他自己使用过的货物,双方企业一律免税;大多数人认为免税的关键是自己使用过的货物,未使用的货物要缴纳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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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件,出口退(免)税政策有所变化.特别是明确了五类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从2006年7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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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所说的兼营行为或称兼曹活动.即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提供的非应税劳务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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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与衔接
1.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和销售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产品和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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