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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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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之初,模仿日、德公司的治理模式,在股东大会下既设置董事会,又设置监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决策和执行机关,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关,对董事会及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相似文献   

2.
股东出资不仅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十分重要的问题而且在公司实务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的表述,第27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形式和旧<公司法>相比较而言已经做出了重大的修改.但是关于人力资本是否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新<公司法>仍然持否定态度.本文通过对人力资本的分析以及对比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提出人力资本可以成为股东的出资形式,而劳务出资不能成为出资的形式.以及如何确定适格的人力资本作为出资形式以满足经济、技术与社会高速发展下的公司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层,防止董事、经理损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可是自<公司法>颁布至今,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监事会被弱化,形同虚设的情况比比皆是,并没有发挥立法者当初所预期的充分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诸种不足,寻求完善公司监事会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4.
目标公司反收购策略效果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分析在我国,目标公司制定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是有可行性基础的。《公司法》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责及有关事宜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对目标公司是有利的。如“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等等。1998年发生股权之争的爱使股份,其公司章程也在第67条第二款中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材料。”和第三款中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1/2。”这其中10%的数额限制、半年的时间限制及换届董事、监事的人数限制对当时希望入主爱使股份的天天科技和同达志远的收购行动造成了较大的潜在障碍。今年4月G美的在新修改的公司章程中提出的反收购条款其核心也是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其中第八十二条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1/4、全体监事1/3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而第九十六条则规定:董事局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局总人数的1/3。”因此,我国的上市公司在制定反收购策略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即便公司受到恶意收购,董事长及大多数董事仍保持不变,控制着公司。但是,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只能起到推迟收购者支配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作用,目标公司董事会最终仍有可能被取得控股地位的收购者所支配。可见,目标公司在制定反收购策略时,对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防御功能不可作过高的期望。  相似文献   

5.
从法理分析出发,紧密结合新、旧<公司法>及其实践,从制定公司章程的原则、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效力、新旧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之比较、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和条款性质分类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与发展,这几年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日渐增多,使得股份公司的社会性得到广泛的重视,但随之而来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重要举措,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从1997年12月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开始尝试引进最早出现在美、英等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2001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这份<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进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  相似文献   

7.
一、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含义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59条笼统地规定了公司董事应履行忠实义务.  相似文献   

8.
张乐 《现代企业》2010,(5):21-22
<公司法>在修订后加强了公司治理,但实践中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对经营者的监督功能并未在实质上得到改善.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在运作中,监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独立董事难以真正独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还有待协调,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需要在公司治理的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因此,如何在<公司法>框架下完善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是一个急需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原<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将其修改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10.
举办这个培训班,是希望大家通过进一步学习、理解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深刻认识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法律规定赋予我们的职责,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使企业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昨天到今天,总局企业注册局、外资注册局分别对贯彻实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征求了大家对<外商投资的公司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意见.  相似文献   

11.
现实中出现许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从而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事件严重挫伤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虽然2005年通过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是该规定过于简单粗糙,缺乏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2.
笔者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10年,通过这些年的工作感受,我认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应当修改. 该法第三章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没有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没有规定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但是,该法在第五十三条中却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即只要是"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13.
马晓轩 《数据》2003,(11):40-41
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工作中违反统计法律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如<统计法>第六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行为人不按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的统计资料不真实,属于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既统计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法第三条规定,统计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  相似文献   

14.
《公司法》规定 ,监事会或是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为了实施有效监督 ,《公司法》又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可见《公司法》对公司监事会和监事的地位、职权、作用在法律上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却碰到不少问题。主要表现有 :(一)人们对监事会和监事的认识还比较肤浅 ,认为监事会只是应景的摆设 ,参…  相似文献   

15.
一、董事、监事、经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职工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非法谋取私利。 二、公司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按其经济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经理、副经理等各类人员也相应不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的行政职别来确定职别和待遇。原有国家干部的职别,在其档案中记载保留。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  相似文献   

16.
一、完善了监事会的组织、运作和议事规则 (一)修改了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方式 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  相似文献   

17.
2001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指导意见>).文件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各境内外上市公司应当在2002年6月30日前,修改公司章程,聘任独立董事.  相似文献   

18.
股权是股东权的简称,是指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或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具有综合性质,属于财产权范畴,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的一系列特征,体现了股东对其财产所有权由静态占有向动态利用的转化.针对股权占有和使用的特殊性,现行法律在确认股东有权转让股权的同时,又对股权转让的程序、对象等诸多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19.
盈余公积是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公司为增强自身财力,扩大营业范围和预防意外亏损,从净利润中提取一定的资金,以用于扩大资本,或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制度是国家规定的一项强制性制度.问题在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盈余公积的一些内容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在会计理论及实务操作中一直含糊不清,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相似文献   

20.
六、关于无形资产的作价入股 <公司法>第24条和第80条规定,股东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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