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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售后返租业务由于受让方资质不同,划分为融资性售后回租和经营性售后回租,并结合相关税法,分析其涉及的具体税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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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主导我国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之"谜",本文立足于售后回租出租人视角,以租赁交易不完全契约为切入点,导入监管套利与风险水平相关理论,设计了售后回租服务供需均衡理论模型;同时,在Monti-Klein利率模型与Hermalin-Weisbach信号模型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不完全契约、信息不对称、监管套利与售后回租服务规模以及租赁风险水平之间的关联模型,并以2005-2019年我国上市公司面板数据为样本,进行了3SLS与GMM实证分析.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表明,租赁契约不完全与监管压力驱动了租赁企业扩张售后回租的套利活动,使得租赁风险增大;而提高租赁企业财务信息与租赁产品信息的透明度,有助于遏制监管套利活动,管控售后回租服务规模扩张,降低租赁风险.本研究为破解售后回租主导交易结构之"谜",提供了新的制度经济解释,相关政策建议有助于构建科学的融资租赁监管压力指标体系、健全租赁交易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规范售后回租服务,有利于实现融资租赁健康均衡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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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返租是时下国内商业地产开发中非常时髦的字眼,很多开发商热衷于用售后返租方式运作其商业地产项目。本文首先在完整地定义售后返租模式的基础上,回顾了该模式发展的历史,着重剖析该模式中开发商、投资者、经营者三方的利益,并对此模式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实践中开发商规避风险的一些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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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房地产开发商采取售后返租和变相售后返租的商用房项目,大部分的购买者都是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款,由于与开发商之间因返租问题发生纠纷,借款人往往将矛盾转嫁银行,导致贷款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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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返租”是时下国内商业地产开发中非常时髦的字眼,很多开发商热衷于用售后返租方式运作其商业地产项目。本文首先在完整地定义售后返租模式的基础土.回顾了该模式发展的历史,着重剖析该模式中开发商、投资者、经营者三方的利益.并对此模式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实践中开发商规避风险的一些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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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售后回租业务按照国税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对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自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至2013年8月1日全国试行,融资租赁业税负却不减反增.2013年5月,下发的财税〔2013〕37号文规定,售后回租业务自8月1日起须全额征税.售后回租业务面临增值税链条断裂和重复征税而导致税负大幅攀升,致使租赁公司全面亏损,被迫停止了约80%的售后回租业务,占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总额的70%以上.2013年底先后发布财税〔2013〕106号文、财税〔2013〕121号文,对售后回租带来重大政策利好,融资性售后回租逐步步入正轨.2015年12月下发的财税〔2015〕144号文对融资性售后回租明确按"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且规定出售资产和回购资产合同不征收印花税,解决了售后回租公司长期困扰的印花税不同理解难题.本文根据上述政策条款,结合办理售后回租业务实务,分析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税务处理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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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地产售后返租模式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慧玲 《金融经济(湖南)》2008,(11):122-123
"售后返租"是时下国内商业地产开发中非常时髦的字眼,很多开发商热衷于用售后返租方式运作其商业地产项目。本文回顾了该模式发展的历史,并对此种模式与其他模式作了比较分析;其次,着重剖析商业地产售后返租中的定价策略问题,根据定价模型对目前商业地产开发商承诺高回报率的现象进行了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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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业务以其融资手续简洁,限制条件少,融资便利,在企业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能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为企业融到较多资金而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现行准则是将售后回租作为租赁业务进行规范,本文将售后回租作为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旨在从商业实质反映售后回租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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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36文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思想,即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属性和融物属性区分,回租和直租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回顾了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演变及以往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通过案例分析了36号文对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直租业务和不动产售后回租业务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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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11月全国首家银行系租赁公司工银租赁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以来,民生租赁、兴业租赁相继在天津设立。本文通过对目前占三家金融租赁公司业务50%以上份额的售后回租与银行抵押贷款的比较分析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剖析。揭示了售后回租业务的风险隐患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和监管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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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了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13号公告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即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出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差额),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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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模式是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探索”的一种模式。它一方面满足了创新者对知识产权独占性使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缓解了知识产权定价的不确定性,具有较高的实践理性。但知识产权售后回租模式存在严重的制度困境,主要在于知识产权客体作为融资租赁物的适格性规则不明,具体表现为:立法对知识产权客体作为标的物缺乏认可;知识产权评估难以影响标的物的价值与租金的确定。就域外经验来看,为满足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需求,可以通过动产担保一元化的体系保护以及对传统融资租赁的扩大解释两种方式为知识产权售后回租提供法律保障。基于功能主义视角,应扩大融资租赁物的适用范围,肯定知识产权客体的适格性,采用行为识别模式判断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关系,推动证券化项目中的基础资产组合多元化,探索固定循环型资产池模式,以及完善基础资产登记程序等具体举措化解知识产权证券化售后回租模式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