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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指政府对发明者在某一产品的造型、配方、结构、制造工艺或程序的发明创造上给予其制造、使用和出售等方面的专门权利。专权利给予持有者独家使用或控制某项发明的特殊权利。随着我国科技进步的不断发展,专利权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专利权价值的评估是专利权转让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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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定知识产品的产权形式,专利权在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专利权制度无疑是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只有充分和有效的保护才能使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发挥作用。但是,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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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物权法》通过之前,在我国善意取得主要还停留在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层面上。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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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与业主--权利主体意识的培育
(一)一锅煮的产权"火锅"如何分食?
专有权和共有权是相对独立而又不可分离的权利.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区分所有人可以分别行使之: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的权利,对共有部分行使共有的权利.作为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复合要素,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不得将其分离.这是各国立法-致公认的原则.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结构中,专有权占主导地位,共有权居从属地位,即专有权的效力及于共有权:专有权是产生共有权的前提,专有权的范围决定共有权的范围.因此,在一区分所有建筑物上,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有权,便当然取得共有权.因此,划分专有权和共有权的范围就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目前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对这个公众格外关心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有新"说法",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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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政府机关或代表若干国家的地区机构依据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同时,专利权也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他人要想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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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丽华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6)
在合法的房屋转租合同中,次承租人与承租人、共有人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对此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在分析优先购买权概念的基础上,对如何协调各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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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初步建立起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共有权问题是该制度的核心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的相关内容,共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以期在原有理论与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有所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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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是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可以为企业带来收益的一种长期资产,是企业的一种权利.拟就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求教于同仁.一、专利权的评估专利权是指经政府依法批准的发明人对其发明成果的创造、使用和销售等方面,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企业专利权价值的评估是经济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专利权的评估,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1.专利本身的一些基本情况.包括:(1)专利的类型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被我国专利法确认为“发明” 的有三种: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他们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观感并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从法律地位和重要性来讲,后两项专利远不如发明专利,在评估时应严格区分主次.(2)专利权的存续有效期限.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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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共有关系认定的依据 一般而言,共有可以分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两种。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对整个物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并且对共有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可实现。而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只能就其所占比例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对于共有物的处分,则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的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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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源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4):43-44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至此,作为知识产权三大支柱的商标权、专利权和作权在法律层面上便都有了共有制度。此前,我国专利法和作权法均设定了权利共有制度,惟独商标法没有设定。笔认为,承认并允许商标共有,不仅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商标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的必然反映和客观实践的迫切需要,而且也是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使我国商标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商标权共有制度的确立,在甸商标法立法史上,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可喜可贺。同时,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如何准确地贯彻实施,更是我们必须尽快研究、及时解决的问题。在此,本人发表几点个人浅见,以求教于大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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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期以来,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冲突现象屡有发生,笔者拟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将商标权和专利权产生冲突的原因及冲突后的法定解决途径作一归纳,以供权利人加以选择运用。一、商标权和专利权产生冲突的原因从理论上讲,商标权和专利权应当是互不交叉的两个权利领域。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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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权制度是在改革开放后才真正起步,迫于国际压力,国内关注的大多是专利权侵权和保护问题,而对专利权滥用问题重视不足,对专利权的滥用制度的研究比较薄弱.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外国大企业进入我国市场与我国企业进行竞争,由于他们掌握着大多数的核心专利权,在某种程度上已形成一种垄断状态,导致他们频频滥用其专利权侵害我国企业的发展.然而,我国专利法和相关法律对专利权的限制无法有效地遏制专利权滥用行为.为了维护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我国控制专利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已成为一项迫切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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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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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专利权在促进科技进步、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实中,高科技公司专利技术的价值占公司总价值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评估企业专利权的价值越来越重要.科学、正确地对专利权进行估值,对规范专利权交易市场、推动专利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从分析专利权的传统估值方法入手,运用实物期权的数值方法对专利权进行评价,并提出计算专利权评估价值的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