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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秦海龙 《金卡工程》2009,13(3):85-85
由于债权让与制度的设计中,大都遵循着债权让与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的原则,因此,债务人在债权让与中通常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其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如何加强对债务人利益保护,成为债权让与制度中必须确立的一项一般性原则。为了达到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目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基本都形成了"债务人不应由于债权的转让而受到损害,即受让人不得拥有比转让人为优的权利"的原则。在《魁北克民法典》之第1637条第2款就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他(债权人)不得为损害债务人的权利或加重其义务而实施让与。"①债权人在实施债权让与时,不得损害债务人的权利,也不得加重债务人的义务。一般将债务人对抗受让人的权利区分为抗辩权和抵销权。另外,表见让与制度也是专为保护债权让与中债务人利益而设计的。  相似文献   

2.
张玲艳 《金卡工程》2009,13(4):147-147
传统民法中,盗窃物一般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近现代民法也贯彻了这一精神。但是,在复杂的商品交换中,受让人要判断出让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已属不易,更何况要判断财产是否属于盗窃物。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于盗窃物已经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我国司法实践却依然主张盗窃物绝对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此本文提出笔者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  相似文献   

3.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中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宗旨是维护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并调整物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现在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定,但一般都是仅限于动产,对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现在新颁布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正式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既确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确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样符合我国国情,对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调整我国物权关系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4.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善意取得这一制度在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但实践中,有些公安机关对涉案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律追缴到底,从而损害了受让人的利益。本文旨在研究善意取得这一制度在公安实践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对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中如何贯彻善意取得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社会上时常出现行为者精心设计的房屋掉包案件。行为人伪造房屋实际产权人身份证,冒充产权人出售房屋,获得房款后逃之夭夭。当行为人无法归案或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法院在保护产权人和善意第三人时不得不做艰难选择。掉包案的核心在于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案件本身来看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相关规定,然而,从善意取得基本原理出发,只能得出"不适用善意取得"的结论。并通过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差异的比较,揭示《物权法》第106条的不足及不足的成因。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保理合同制度的引入,标志着立法层面的重大进步,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由于保理业务的复杂性和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数性,相关利益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冲突解决变得尤为棘手。为有效解决纠纷和缓解社会矛盾,需要在厘清保理交易法律性质的基础上,明确以虚假应收账款为基础的交易保理法律关系效力,还应重视保理交易中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形式和效力在保理合同中的特殊构造,以区别于普通的债权让与制度。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因在婚姻法领域承认了善意取得的效力而饱受争议。保护家庭共同居住房屋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意义,理应受婚姻法调整,但是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传统民法领域特别是动产归属判断方面的重要制度,与婚姻法的人身伦理属性、人文主义价值追求相悖。所以将家庭共同居住房屋无差别地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不合适的,本条款应当进行必要的修订。  相似文献   

8.
王瑜 《金卡工程》2008,12(12):42-42
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和<票据法>上都有规定,但票据法上的善意取得与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在立法宗旨、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差异,厘清两者的区别,明确两者的不同适用条件,对指导我国的民商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证券无纸化已成为各国证券发行、结算交割制度革新的发展趋势.为达成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之目的,关键在于实现无纸化下证券交易中法律风险的最小化.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实现以上目的的功能.从善意取得的发展趋势、构成要件与财产权的历史变迁以及证券市场实践等角度观之,无纸化证券的交易可以且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0.
陈衍船 《金卡工程》2008,12(9):88-89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本文从经济学视角出发,探讨了善意取得制度对财产交易双方行为的限制和激励作用.  相似文献   

11.
国际保理应收账款的转让属于债权的转让,因此需符合债权让与的原则。在应收账款转让的条件中,有自由让与、让与通知和允诺三种原则,本文进行了比较分析。进一步指出通知应采用何种形式,通知又于何时生效的问题。阐明了受让人(保理商)与转让人(供应商)之间的效力,债务人与供应商之间的效力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丁晔 《金卡工程》2009,13(8):51-52
债权让与合同成立后,债权何时转移至受让人,对双发利益乃至债务人特别是受让人都有着重大影响,且关系到债权多重让与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显得至关重要。关于债权移转何时完成,我国通说认为:债权移转的完成始于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通知仅为债权让与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的要件。但笔者认为通说观点存在一定的逻辑漏洞并有背于债的之本质,且在实务操作中会有损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故笔者认为:通知完成后,债权移转才始生效力,即通知构成债权移转生效的要件。  相似文献   

13.
田月红 《金卡工程》2009,13(6):130-130
本文通过探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否定说与肯定说,分析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实状况,认为不动产也应该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4.
本文认为典当立法所涉及到的交易形态凡与《物权法》相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就营业质权而言,可以采取物权法定缓和说,允许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营业质权可以善意取得,但在善意取得要件上不以支付合理对价为必要。在营业质中,当户仅以其当物承担责任,典当行不得向其主张债权。典当行在赎回犹豫期届满即可实现其营业质权,在多数情况下可以直接取得当物的所有权,从而使债权得以消灭。  相似文献   

15.
表见让与也称为债权让与的特殊效力,是指由让与人所为的通知产生的特有效力,即让与人已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的,但在实际上并未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仍然可以其对抗受让人的事项对抗让与人。目前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条款都  相似文献   

16.
随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个人私有财产意识也在不断提高,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也逐渐被社会公众所熟识并关注.本文首先通过梳理遗失物及善意取得之概念,再通过古今中外遗失物之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来略探遗失物之善意取得的法理意义及现存价值,并通过分析我国物权法107条对我国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7.
蒋翔 《云南金融》2011,(9Z):33-34
债权证券化是追求高效利用债权的产物。在演变过程中遭遇到传统债法理论的挑战,如债之相对性的突破、债权让与应采何种立法模式。从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及其他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完善债权证券化法律规定有助于商业社会的发展。债权证券化是对传统债权理论的修正和突破,尤其是在债权让与方式上,这必将导致债权物权化。本文重点探讨债权证券化过程中对传统债法理论的发展,从而使债权利用方式呈现物权化特点。  相似文献   

18.
蒋翔 《时代金融》2011,(26):33-34,39
债权证券化是追求高效利用债权的产物。在演变过程中遭遇到传统债法理论的挑战,如债之相对性的突破、债权让与应采何种立法模式。从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及其他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完善债权证券化法律规定有助于商业社会的发展。债权证券化是对传统债权理论的修正和突破,尤其是在债权让与方式上,这必将导致债权物权化。本文重点探讨债权证券化过程中对传统债法理论的发展,从而使债权利用方式呈现物权化特点。  相似文献   

19.
张斌 《上海金融》2016,(4):76-83
禁止债权出资与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精神不符。债权出资的合法性之所以在立法上迟迟未予明确,根源在于立法者的观念认知和理论认识存在偏见和误解。在现代公司法视阈下,未来债权出资制度规范上不应当要求出资人承担强制担保责任;债权出资完成的认定标准应明确为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出资债权的种类不应当限定为货币债权或到期债权;也不应当设置债权出资的比例限制。债权出资后的债权人保护,依赖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保护机制完善。  相似文献   

20.
赖成志 《会计师》2008,(4):10-13
随着我国产权交易制度和市场的不断发展,应收债权的交易越来越活跃。应收款项的确认、计量和转移等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但是,新准则对商业交易中取得债权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账实不符和不符合资产定义等问题。本文就如何改进应收债权交易准则的适用和会计处理方法改进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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