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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12)
正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原《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规定,"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并以阻碍或扭曲共同市场内的竞争为目的或有此效果的企业间协议、企业协会的决议和一致行动,均被视为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欧委会就规制纵向协议而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集体豁免条例,具体规定可适用集体豁免的纵向协议的类型和条件。1999年欧委会发布了《关于〈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对各类纵向协议和协同行为的适用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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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静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5,(4):58-62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三、四章分别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控制。由于法律实体规定接近,我们对欧盟运行条约第101、102条,以及关于合并控制的第139/2004号条例已较为熟悉。但事实上,《欧盟运行条约》第107-109条原则禁止成员国实施国家援助的规定,不仅是欧盟竞争政策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协调成员国与共同体利益冲突、促进欧盟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政策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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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其作为市场经济的正版"丛林法则",背负着维护我国经济理性发展的重担。本文则根据反垄断法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对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定,从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核心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入手,分析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必然性,提出在执法机构、诉讼主体资格、司法审查等方面的立法建议,以完善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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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江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5):13-16
《欧共体条约》第81条、82条和86条①(以下分别简称第81条、82条、86条)分别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公共企业或特许企业涉及的垄断行为作了规定。第81条包括了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欧盟委员会对纵向垄断的规定可见于1999年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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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条约关于竞争的重要条款是第85条和第86条。条约第85条第1款指出,该条所禁止的是“在共同体市场上”妨碍、限制或者歪曲竞争的行为。条约第86条第1款指出,该条适用于“在共同体市场或该市场一个重大部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由于这些条款没有规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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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5)
正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法律语言总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而其内涵是丰富和具体的,上述规定勾勒出了我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行使的基本态度,其蕴含的具体内容值得研究。从我国五年多的反垄断执法实践看,知识产权滥用属于尚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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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飞 《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4,(1):28-33
乌克兰在独立初期与欧盟经贸合作主要是遵循1989年12月欧共体与原苏联签署的《贸易与合作条约》的相关内容,在煤炭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领域发展经贸关系(该条约有效期为10年。1991年乌克兰独立后,该条约经双方换文后成为《乌克兰与欧盟双边贸易与合作条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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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欧盟布鲁塞尔首脑会议发表了《莱肯宣言》,由此开启了欧盟制宪的进程。2003年7月18日,制宪委员会主席正式提交宪法草案最后文本。经过将近一年的谈判,《建立欧盟宪法条约》(以后简称《宪法条约》)在2004年6月18日政府间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0月29日由25国在罗马签署。此后,虽然法国、荷兰先后在全民公决中否决了《宪法条约》,并导致批准程序的暂时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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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中,针对我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美国最终共提出了3项指控。其中,核心指控是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条是建立在保护我国公共秩序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TRIPS协议,还是《伯尔尼公约》,都认可国家基于公共秩序而采取某些措施的权利,因此,第4条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不容质疑。美国的指控是建立在错误解释的基础之上,应该予以驳回。为有效地维护《著作权法》第4条的有效性,作为一种策略,我国有必要通过国际法院来寻求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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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2,(8):18-22
TRIPS 协议第四十条对知识产权许可中限制竞争的行为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为此,各国都依自己的标准制订了相应的制度,本文以欧盟和美国为例,反思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应规范之不足,提出了我国应借鉴欧盟和美国在这一方面的经验,用灵活而有弹性规制限制性条款,以宽容的法律精神促进技术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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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的法律应保证个体的财产在不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不能因政府行为而被征收,这一原则在国际法中也有所体现,涉及国际投资保护的条约一般都有专门的征收条款规定。《能源宪章条约》作为专门针对能源领域投资进行保护的特殊条约,其第13条就是专门的征收条款,对征收的条件、赔偿等作了相关规定,并在国际能源投资争端解决中得到广泛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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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现代被认为是所有权人重要的财富和权益。自19世纪以来,一批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相继问世。其中重要的有:《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83年)、《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189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与广播组织公约》(1961)、《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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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宪法条约》并非我们在国内法层面上所言的“宪法”,而是欧盟的一部宪法性基础条约,我们也就不能凭借这部“宪法”的制定将欧盟定位于一个“联邦制”国家,它在本质上和实际上仍然是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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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在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含义——对欧盟在TRIPS理事会提出的质疑的回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伟君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8,(3):17-21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滥用知识产权并且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才能适用该法,即滥用知识产权是违反《反垄断法》的一个前提要件。这意味着依《反垄断法》来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之前必须认定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各国《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前提要件仅仅是知识产权的"行使"构成了对市场竞争的排除或限制,而并不需要认定事先存在某个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所谓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就是行使知识产权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正因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才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并违反了《反垄断法》。滥用知识产权是违反《反垄断法》的结果,而不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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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对我国科技创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了严重障碍。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具有内在价值的一致性。我国应以相关国际条约为依据,对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