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2.
3.
召回制度始于 6 0年代的美国 ,是“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 ,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进行监督 ,使之对其生产和销售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处理 ,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的缺陷 ,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缺陷产品是指那些已经投放市场 ,但由于厂家在设计、生产环节的失误 ,不符合有关标准、法规 ,有可能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或者有可能导致其它方面一些重大问题的产品。当前 ,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 相似文献
4.
召回制度与企业成本管理新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召回制度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缺陷产品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缺陷产品管理制度”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进行监督,使之对其生产和销售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处理,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的缺陷,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缺陷产品是指那些已经投放市场,但由于厂家在设计、生产环节的失误,不符合有关标准,有可能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或者有可能导致其它方面一些重大问题的产品。当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及一些欧洲国家。 相似文献
5.
6.
郭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1,(5):10-11
中国缺陷产品管理现状 作为质量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与此类问题关系最为密切的规定见于《产品质量法》。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中国缺陷产品管理现状 作为质量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与此类问题关系最为密切的规定见于《产品质量法》。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徐彩军 《福建质量技术监督》2013,(2)
《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解读一:共享信息,有助于发现缺陷线索.
消费者的投诉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得以正常运作的重要基础,消费者能发现许多在实验室里、在测试过程中发现不了的问题.由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质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还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相似文献
9.
10.
产品“瑕疵”与“缺陷”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恒荣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2):49-50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以致市场经济秩序相对混乱,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频频发生。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对“瑕疵”和“缺陷”这两个产品质量法中重要概念的明确界定,且在相关立法中,用语极不统一,例如对于与产品责任紧密联系的“缺陷”概念而言,我国相关立法用词就很混乱,并未一贯的使用国际通行用语,而是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多部立法中,先后使用了“质量不合格”、“瑕疵”、“缺陷”等三个术语。这种现状直接导致了在法学界和实践部门对于“瑕… 相似文献
11.
问题食品应建立召回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海标准化》2005,(6):6
对缺陷产品的“追回”或“收回”是发达国家惯用的办法,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消费者的危害。国家颁布了《食品安全体系要求》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并在2004年12月开始执行,但其还是推荐性标准。近几年来各省市建立的召回制度已在起步,如“苏丹红”事件等.已经启动程序,但召回事件要监管到底。但我们这么大的国家.要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食品环境, 相似文献
12.
PL是英文Pruducls Liabivily的缩写,意思是“产品赔偿责任”。产品质量出了问题,生产厂家要负责赔偿消费者,这便是一般意义上的“产品赔偿责任”。这种赔偿不仅仅包括产品的修理和更换,而且包括赔偿产品的缺陷对使用者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通常称做“扩大损害”)。这后一类的赔偿责任问题目前正困扰美国企业界。 对于“产品赔偿责任”诉讼,美国长期以来依据的是“过失责任”法理。受害者向厂商提出索赔要求时,必须出示厂商的过失及其与自己受害的因果联系等证据。如今,产品的生产流通过程日趋复杂,一个受害者拿出上述证据已十分困难。于是,“严格责任”的法理便在美国应运而生了。根据“严格责任”法理,受害者不必证明厂商的过失,只要证明产品存在的缺陷以及缺陷对自己造成了伤害,就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相似文献
13.
轰动一时的三菱帕杰罗事件日前终于有了说法,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出面公开道歉,并考虑依照中国的法律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依照中国的法律承担赔偿责任”是什么意思呢?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生产者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和指示上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从中国的法律规定来看,生产者的产品存在缺陷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但是,除此之外,如果产品的… 相似文献
14.
15.
16.
建立消费产品事故信息收集与公开制度是产品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产品安全水平的重要制度保障,是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文章拟通过对日本消费产品事故信息收集与公开制度的解剖,以期对我国产品安全管理,尤其是缺陷产品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郑彪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1,(6)
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依据,主要是产品是否存 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即认定为存在缺 陷;不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即不存在缺陷。为了便于对缺陷的认定,《产品质 量法》规定了简易的判定方法,即对于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产品,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即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不一定不存在缺陷。例如:由于对产品的危险或者产品的正确使用未给予适当的警示说明,消费者在使用后,引起不应有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 相似文献
18.
已经讨论了很久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终于在3.15这个消费者的节日浮出水面,并将于今年10.1正式开始实施,而且国家质检局也表示,我国将在年内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便有效消除各类产品因系统性缺陷对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汽车召回制度只是一个试点。相信这条消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讲无疑是一大福音,但是对于产品制造企业来讲却增加了新的风险--产品召回风险。为什么这样讲 相似文献
19.
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一词来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又称制品责任、商品制造人责任。其广义系指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产品的缺陷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狭义系指因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对消费者所承担的侵权责任。所谓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而不法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害时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现在我们开展的产品责任保险就是这种意义的产品责任。它是公民、法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狭义 相似文献
20.
《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1999,(2)
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认为,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产品侵权责任”本身的构成三要件(即缺陷、损害和因果关系)之外,还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