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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以及他物权的取得。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中的第三人善意角度出发,解析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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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正璋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1(2):62-65,82
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目前法学界尚存争论,将善意取得认定为继受取得在逻辑上更加合理。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他物权、债权。对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合同间的关系,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制度各有其适用对象与生存空间,二者互不排斥,亦无法相互替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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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夫妻共有房屋如何登记,是困扰房屋登记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的难题,长期以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不休。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作探析。一、从理论上看,夫妻关系属于共有关系中的共同共有关系共有,即二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对一个具体的物享有一个所有权。对房屋共有,是指二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对一个登记基本单元的房屋享有一个所有权。对房屋所有权的共有,只是权利人对一个房屋所有权进行的量上的划分,不是二个以上的权利人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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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婧婷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6):108-109
本文首先分析《合同法》51条的效力,通过对国内学者的各个观点分析,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其次,对实践中容易发生混淆的问题,即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和善意取得分别论述,给我们解决此类案例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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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重秀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评价》2007,(15):39-40
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善意取得一直被认为是仅限于动产的一项制度。本文以对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为基础,提出公示公信原则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但不能涵盖他的存在,不动产善意取得是公示公信的逻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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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由来在现有房屋登记管理实践中,夫妻共有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情形并不少见。在登记方未经对方同意而以个人名义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时,对该行为的性质及效力的认识,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有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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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玥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5)
我国尚未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善意取得适用范围,我国传统理论仅限于动产,而不适用于动产。本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否定说与肯定说进行评价,论证了其理论基础与制度基础,认为在现代社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应得到肯定。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也应适用于不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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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变动中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的制度。随着不动产物权交易的日渐频繁,不动产物权交易已越来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鉴于当前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的迫切需求,我国2007年《物权法》明确肯定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本文试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立法例比较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为出发点,通过对其构成要件的比较,指出对于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应该分开规定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以期在立法上不断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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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对法律实务工作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本文实务工作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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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发证是行政行为。除当事人伪造证件、采取欺骗手段及工作人员失误错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由房产发证机关注销外,其余均需通过行政审判机关审理作出维持或撤销判决后,才认定产权登记发证正确与否。本文笔者试举行政诉讼案例,谈谈认真实行夫妻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制度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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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应归夫妻共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从购房到房屋登记过程中,时间跨度往往很大,笔者时常会遇到申请人在婚前订立购房合同,但申请房屋登记时已经结婚的情况。对于此类房屋到底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基于这两种不同观点,各地收件要求也不一。本文就两种观点展开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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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取得的一种特特殊方式,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或登记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物权,交付给受让人或者变更登记后,若受让人在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后者其他物权时是善意的,则可取得物之权利,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返还。当前,各国在立法上普遍均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该制度的理论研究也达到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阶段。但是,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上的差异,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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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从而结束了理论界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争议。结合《物权法》第106条阐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分析该制度的不足并对其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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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权属登记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允许夫妻一方申请登记;有的则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要求在房屋权属转移时,夫妻双方共同到场或不到场的一方出具委托书,是单身的还要出具单身证明。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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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房屋权属登记,是由房屋权利人自行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无须核验其婚姻状况和判断其是否为夫妻共有房产,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即可确权发证。《婚姻法》修改以后,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定问题,在权属登记部门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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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其所签合同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案例争议较大。本文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及法官论述,用以阐明法院裁判的依据、审理思路和值得引起注意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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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是现代社会的热门话题,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与日俱增的今天,夫妻共有财产问题不仅关系着不少家庭和睦,还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夫妻共有财产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但存在夫妻共有财产规定不周延、知识产权收益分配不明确等问题,针对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完善我国夫妻共有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