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允诺禁反言原则简介
(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耶林于1861年提出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真正产生是在19世纪中期的德国,那时,德国经济相当发达,交易频繁。德国普通法对交易双方所缔结的契约严加保护,但对于契约无效所产生的损害,法律不予支持。在德国传统的普通法理论中,契约的责任是这样确定的.有了双方合意才能有契约,而有契约才有契约责任.即责任的产生过程是:合意——契约——责任,因此,在契约未曾成立的缔约阶段中, 相似文献
2.
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已成为人类生活的重心所在,对经济生活的全面保护成为法律的当然之责,传统合同法持实证法学立场,认为在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才有合同责任而言。这种观点将合同关系从缔结前阶段及履行后阶段割裂开业,以致于对缔结合同之际当事人的保护不力,基于保护缔约方利益的现实需要,缔约过失责任应运而生。《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这种缔约过失责任以存在于契约法之中,但又不依赖于作为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其法律保护的范围从有效成立的契约扩及至整个契约的履行过程,不仅完善了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和债权法的理论体系,同时也解决了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归责问题,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缔约过程中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责任的建立亦使现代契约义务和契约责任有了新的扩张和扩大化,对完善法律对现实的调整方面意义深远。 相似文献
3.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同属于要约回转的表现形式,二者在法律后果上明显不同,但要约撤回与撤销在一定情形下可能发生转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不可撤销的要约,从权责一致上理解,应当认为不可撤销的要约能够被撤销,但要约人须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条件。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上,只须具备缔约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并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即可。信赖利益应不限于直接损失,这有利于制约缔约过程中的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和保护相对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首见于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还有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二者虽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所涉猎,但并未确立完备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合同法》的颁布才意味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正式确立。 相似文献
5.
合同成立的要件在于缔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就体现为要约与承诺的过程。随着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地位的确立,合同义务得以扩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也相应而生。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随着时代的变迁,缔约过失责任许多新的发展变化已同传统理论不相适应,发生了分歧。文章主要讨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条件及赔偿范围的界定问题。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不仅适用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其赔偿范围既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应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 相似文献
7.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一般认为只是损害赔偿。但诸多教材、专著和文章讲的大多是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赔偿,是从赔偿损失的层面来讲的。而损害赔偿与赔偿损失并不是等同的,前者应包含后者。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不应当限于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只是其主要责任形式。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有必要在赔偿损失之外考虑其他责任形式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允许多种责任形式合并适用。 相似文献
8.
9.
10.
1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19世纪60年代由德国法学家耶林首次提出的,其目的在于保护契约尚未生效时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首先.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然后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现状为视角引出其在现实的不足,然后通过一定的法学分析方法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见义勇为责任原则。是独立于民法三大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外的归责原则,其目的是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分清见义勇为责任与无因管理责任,笔者认为通过对见义勇为给予其法律上的认可,更有利于促进社会正气之风,虽然无因管理同样可以弥补善意管理人为帮助他人而受到的损失。本文将阐述见义勇为责任原则,希望对民事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见义勇为责任以及如何区分无因管理责任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3.
保险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指的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身合同义务,而导致保险合同没有成立、被撤销或者无效,并且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或者声誉上的损害,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保险合同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因为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殊性,所以不能机械性的照搬适用,因此必须得根据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在立法上和适用时加以变通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为一般法律制度最初是出现在新颁布施行的《合同法》上。文章拟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相关理论阐述其重要性 ,分析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相似文献
15.
正缔约过失责任往往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责任方式主要是赔偿对方的损失企业产权项目进场挂牌转让,启动了转让方和参与受让活动的竞买人以订立交易合同为目的的交易过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 相似文献
16.
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并为其寻找义务基础,根源于对法律公平、正义观的信仰和坚守.而在应对缔约失败的司法实践中,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分别从缔约随附义务与信赖利益保护的角度,逐渐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涵盖了早期合同责任所未涉及的缔约阶段,使得缔约过失责任成为合同责任的重要构成部分.从观念到理论、从判例到制度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发展的历史.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在参酌国外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第一次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不尽完备,没有厘清缔约过失责任与信赖利益的关系、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第三人侵害信赖利益方面以及应如何救济,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文章力图通过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信赖利益保护的研究,完善法律对缔约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特殊责任制度,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规定。但理论界争议较大,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歧义。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并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