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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刑法增设反向假冒商标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94年我国首例反向假冒商标案——"枫叶"诉"鳄鱼"案以来,这种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就层出不穷,如"灯塔油漆案"等,且呈逐步增加趋势,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品牌战略"的实施,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虽然我国的《商标法》已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列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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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无锡工商局崇安分局在无锡市通江市场、泰山机电市场查获了一批涉嫌假冒日本公司“SMC”商标的气动元件,三位售假当事人分别受到了工商部门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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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2004,(6):13-15
2003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突出重点,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了群众关心、政府关注、社会影响恶劣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重点查处了危害人民生命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商标大要案。据统计,2003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37489件,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1001件、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6488件。商标局从去年查处的各类案件中选出20件典型案件(10件涉外商标案件和10件国内商标案件)予以公布。这些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反映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取得的成效,也表明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决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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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商标侵权与商标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特别是驰名商标.不仅可以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其本身也是一种商品,是一种财富。正因为商标能带来很大的利润,假冒商标的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多.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假冒商标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近几年,犯罪分子为牟取巨额利润,商标犯罪愈演愈烈.而且呈智能化、复杂化、隐蔽性强等特点.在实践中,往往与商标民事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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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使用中,有几类使用由于与普通商标使用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业引发争论不断,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其集中在一起单独作为一个专题,逐一进行分析,并介绍自己在实务中的一点体会。一、反向假冒商标法第52条新增第4项的商标侵权行为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将业内常称的"反向假冒"以法律的形式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明确下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版的商标法释义,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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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反向假冒"中存在产品责任问题反向假冒是商标法上的概念,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看,反向假冒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反向假冒的产品如果存在产品缺陷,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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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局在对一起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案件是否应该移交进行研究讨论时,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而对此案争论的焦点,实际上也突出反映了目前工商机关内部、工商机关与司法机关,特别是与检察机关之间,就如何认定涉嫌假冒商标犯罪案件、移送的标准是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以下简称《追诉标准》)规定为准,还是以《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准等一系列问题之间存在的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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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将他人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将他人的商品冒充自己的商品出售的行为. 一、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特征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假冒商标行为既有相似之处,又各具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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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反向假冒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反向假冒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此观点可谓是主流观点,对反向假冒法律规制也是放在商标法中.在其他法律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国外,这种观点也是主流,反向假冒就是指商标的反向假冒,是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采取此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有法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巴西及我国香港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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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诉"七粮液"商标侵权案[1],因为涉及知名白酒品牌"五粮液"而备受各界关注。原告"五粮液"公司发现被告大量生产、销售以"七粮液"为酒名的白酒,原告认为被告将"七粮液"作为商品名称且将"中原七粮液"作为商标在同种类商品上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而被告则认为,"七粮液"是商品名称,不是商标的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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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全县各类市场的快速发展,山东省平邑县工商局在市场监管过程中要求商户们持照、亮照经营,杜绝销售商标侵权或假冒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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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网上购物俨然成为一种时尚,我们可以通过网络购买或预订各类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正渗透进人们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这不仅影响着传统的商业活动,对知识产权保护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网络作为一大媒体,是商业广告发布的重要途径,电子商务活动中亦需使用商标,随之而来的是网上各种商标侵权问题。继去年9月易趣网因其用户在平台上售卖假货在济南被控商标侵权后,今年3月份,易趣网又因其用户在其平台上出售ONLY、JACK&JONES等假冒名牌产品被丹麦的21日公司在上海指控商标侵权;今年6月份,淘宝网也因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店出售和使用与PUMA、彪马“豹图形”产品有关的假冒商品和网店图标被德国波马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在广州被诉商标侵权。在这几起电子商务商标侵权纠纷中,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商家均被作为第一被告或第二被告牵涉其中。究竟提供电子交易平台的商家在网上交易中扮演什么角色?在网上商标侵权行为中又应承担什么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