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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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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鲁西西 《金卡工程》2010,14(11):141-141
重整是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博弈过程。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出资人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不具有实际利益。但在可能未发生破产原因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出资人对企业可能还具有利益。在重整程序复杂的利益关系中,立法对任何一方主体的权益设置都可能影响到重整程序的进程。本文将对新破产法重整制度的规定加以探讨,明确现行法律对各方权益的保护和限制,以及这些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一、引言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相似文献   

3.
王倩 《时代金融》2009,(7X):152-154
重整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及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变迁而发展的,体现着破产立法理念从债权人保护本位向社会整体利益保护本位的转变。上述转变加速了破产立法的重心开始向债务人倾斜,对债务人法律地位的关注即成为破产法的价值追求之一。笔者拟从重整程序启动前、重整申请及重整进行时这三个方面,阐述对重整债务人的拯救与复兴。结尾进行总结:在重整制度中应进行利益平衡分析,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4.
企业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债务人不进行立即清算,而是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并获得再生的法律制度。重整程序复杂,成本高,通常往往需要债权人做出让步或牺牲。重整程序启动后,债权人的有关权利要受到限制甚至调整,而且重整若失败还会形成新的损失。为防止破产重整偏离法律宗旨,变成逃避债务的手段,目前,债权银行在债务人破产重整中应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5.
池伟宏 《当代金融研究》2017,2017(3):122-136
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重整计划的制定则是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中国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就重整计划制定在立法司法体系上的不完善和破产实践中对规则的巨大需求形成规则供需反差,理论上需要通过比较法进行研究借鉴,实务上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制度上的查缺补漏。本文从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视角,从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及担任相关业务的破产专家等不同主体角度探讨重整计划制定涉及的各种问题,例如债转股的可行性及适用程序、自行管理债务人的重整计划制定与董事会决议、债权人及债权人委员会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的协商和谈判权、重整投资人的选定程序以及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制定的衔接等。本文重视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相关的基础理论性研究,同时注重和强化利害关系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协商和谈判权的视角。  相似文献   

6.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破产程序从清算主导型向再生主导型的转变.而随着破产重整这一新制度的引入,包括银行在内的破产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也被寄予了更高的期望.然而,从我国企业破产法生效至今近两年的司法实践来看,重整制度不仅没有达到其加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本意要求,反而有被债务人利用成为其合法逃债依据的趋势.  相似文献   

7.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进程中,一些产能过剩行业面临出清,导致部分企业破产。银行在破产重整中通常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在破产重整具体执行过程中常常面临债权损失等诸多问题,直接影响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银行合法权益,应在充分把握破产重整程序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树立全流程风险防范意识,加大风险项目担保清收力度,积极参与债务人破产重整过程。  相似文献   

8.
一、破产重整的基本特征 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我国的企业破产制度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等具体实施形式.其中破产重整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  相似文献   

9.
《财会学习》2006,(10):23-23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相似文献   

10.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因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出资人等多方当事人,各方利益冲突极为突出和集中,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破产清算的结果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两败俱伤,并且极容易导致相关企业的连锁反应,加大社会稳定的压力。出于保民生、保稳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考虑,应当加强法官、管理人专业队伍的建设、完善破产法相关配套措施、充分发挥重整、和解制度的积极作用,以严格把握破产清算界限、预防企业破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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