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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注意义务的违反是研究行为人预见到危险发生的可能后,是否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充分加以避免的问题,其中心的内容是风险合理避免的措施。对我国侵权法中注意义务违反的认定一般包括两方面,即一般主体注意义务违反的认定标准和专业人士注意义务违反的认定标准。注意义务的判定模式是中性的,既没有偏向原告方的,也不是偏向被告方的,而是以整体社会的利益为核心来进行考量的。这种模式目前最适合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专业人士注意义务违反的认定标准并不是统一的,而是在不同的职业或行业领域有不同的标准,对同一职业或行业的专家来说,则应当根据不同的技术职务来确定不同的标准;同时专家行为标准的确立还应符合时代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 归责的含义不同于责任的概念,它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了他人权利或违反了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它根源于对绝对权利和法定义务的违反。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归责是寻找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或者基础,解决的是如何分配损害责任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商》2015,(38):217-218
方法专利拆分实施是由数行为人分担实施方法专利步骤的行为,该行为态样因理论难点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美国司法界针对这一行为态样提出控制或指挥标准,以客观上是否存在一行为人对于其他行为人有指挥或控制行为为主要判断标准。该标准基于专利法基本原则,对方法专利拆分实施行为实际上不是共同侵权而是直接侵权这一定性恰当,对我国处理方法专利拆分实施侵权认定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引入控制或指挥标准将能进一步厘清专利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界限,严格遵守全面覆盖原则避免不当扩张专利权范围,实现专利权人与一般公众的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4.
郑燕燕 《商》2016,(4):237-238
微信作为代表新媒体前沿技术的应用服务,其内在技术逻辑复杂,在认定微信平台方的义务与责任时,我们须在传统保护模式的基础上融合对新技术发展的特点进行思考。注意义务及其标准对认定平台的侵权责任及其范围至关重要,对于微信平台来说,应以其预见能力和预见范围为基础,按照公示性程度和合法性判断难度的高低来设定注意义务标准。针对不同账号类型、认证方式,微信平台的注意义务不尽相同。如违反注意义务,应按照过错原则对平台的责任予以认定。平台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相似文献   

5.
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的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安全保障义务起源于德国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主要是一种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与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相似文献   

7.
对于学生在学校体育活动中受到第三人侵权时,学校是否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问题,应从当事人是否存在约定或法定的义务方面考虑,学校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主观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不仅体现了司法正义的理念,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8.
为平衡股东与董事的利益,当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公司可成立特别诉讼委员会来评估该代表诉讼是否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实践中,由于特别诉讼委员会欠缺独立性,往往做出终止诉讼的决定,因此法院需要对特别诉讼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本文认为针对特别诉讼委员会终止诉讼的决定,法院需要区分违反注意义务和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若属于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法院的审查标准适用商业判断规则;若属于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法院的审查标准则适用实体合理性标准。  相似文献   

9.
石现明 《商业研究》2012,(4):149-155
在《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承担向承运人交付待运货物、提供信息、标识告知危险货物等三大义务。如果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并给承运人造成损失或损害,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除非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没有过错。虽然《鹿特丹规则》详细地规定了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但与之前的国际公约相比,它并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或加重托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相似文献   

10.
文杰 《财贸研究》2011,22(2):149-155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是现代信托法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和难点问题。基于交易成本理论、法的公平与效率理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信托受托人应承担谨慎投资义务。两大法系关于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无本质区别,中国应区分一般受托人与专业受托人,分别规定其谨慎投资义务的标准,并依受托人投资时的情况来判断其是否履行了该义务。  相似文献   

11.
避税是行为人利用税收法律的漏洞和缺陷,以不违反法律的形式来免除或者减轻纳税义务,从而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它是一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  相似文献   

12.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获取和保有个人信息的最重要主体之一。《民法总则》第111条对其设定了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一般性义务和阶段性义务。义务内容可结合对相应法律法规的解释得出。网络服务提供商违反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适用中,需明确过错的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方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过错"的事实构成,具体构成要件应包括危险开启、必要性和可期待性。"过错"的司法认定可依次考虑成文法规范、行业通行准则、同样错误再犯和公共政策一般原则加以确定。在责任承担方面,对比"通知—删除"模式和"相应的补充责任"模式,前者虽为侵权法中的网络侵权条款,但并不适合违反安保义务的模式,后者更适合。  相似文献   

13.
闫艳 《现代商贸工业》2010,22(3):146-147
出具拒绝查阅的书面通知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如若在法定期限内公司怠于履行书面答复义务,应当视为公司拒绝查询,股东即有权提起知情权诉讼,而无需以公司的书面答复为程序性前提。公司对会计资料负有保管义务,应对账目不全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如果没有合理理由证明不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后果,弥补股东知情权事实上无法实现的损失。  相似文献   

14.
品牌的伦理标准包括道德原则标准和价值结果标准两方面。道德原则标准以道德义务作为基本概念来分析行为结果,价值结果标准也称为伦理精神标准以行为结果的好坏或者对事物采取的价值态度来探讨行为的意义。这两种判断标准对指导品牌的伦理标准选择具有重要作用,品牌的伦理体系就建构在两大标准的基础之上。品牌的伦理行为  相似文献   

15.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制裁过错,实现合同价值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有违反合合同义务行为的存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有过错的存在,缔约当事人损失的存在,缔约人的过错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存在等四个要件。  相似文献   

16.
胡文进 《商业科技》2011,(19):98-99
共同侵权行为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的形式而存在的。共同侵权行为也称共同加害行为、共同致人损害,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或者虽然没有共同的过错但是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的发生,而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各国的立法上都有其相应的规定。同时关于其本质争议较大,本文在对各种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折中说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7.
共同侵权行为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的形式而存在的。共同侵权行为也称共同加害行为、共同致人损害,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或者虽然没有共同的过错但是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的发生,而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各国的立法上都有其相应的规定。同时关于其本质争议较大,本文在对各种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折中说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8.
《产品质量法》对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三种法律责任,即“产品质量责任”。执行产品质量法要区别不同的法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种民事责任。一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构成“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称“违约责任”。二是“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章针对违反产品质量义务行为的不同性质,也规定了两种民事赔偿责…  相似文献   

19.
对网络服务商网络信息侵权过错的认定,是判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是否存在过错,应看其是否尽到了"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所负注意义务的程度是不同的,在认定网络服务商的过错时,需要综合考虑网络服务商的不同类型、被侵权信息的具体情况等各种因素。  相似文献   

20.
三、如何判断“引人误解”对于如何判断商品的表示是否引人误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这一问题是困扰执法工作的一个难题。但是,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的学说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在此择其典型者加以介绍,以作为创设我们判断标准的参考。美国学者考曼(Callmann)认为,广告(商品的表示)是否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与商标是否近似或混淆的判断标准是相同的,即(1)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原则;(2)整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原则;(3)异时异地隔离观察原则。这种见解是有其道理的。在德国法上,“引人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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