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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广告法》上的"广告"为视点展开分析和论证,具有同时评判现行广告法制之各种制度设计的功能和价值。通过对《广告法》上的"广告"的诸要素的分析,以及对《广告法》所列举之违法商业广告的类型化梳理,有助于我们在深刻把握作为《广告法》规制对象的"广告"的真实内涵的基础上,全面评判《广告法》对"广告"之规制现状,进而为《广告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参考与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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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十大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过:“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在一个法治社会,所有权力的出现都应该受到一定的规范,不受规范的权力总是危险的。我国现行《广告法》和广告市场发展现状很不协调,严重妨碍了广告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正因为如此,早在2000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就有许多政协委员提交了专门提案,要求对《广告法》做出重大修改,此后又多次提出进行《广告法》的修订工作。对广告权力进行恰如其分的控制,已成为当下《广告法》修订的要务。针对目前《广告法》存在的问题,笔者浅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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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中未对儿童广告进行特别规定,而实际生活中高热量、高脂肪等不健康食品广告泛滥,对儿童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医药类广告滥用儿童形象侵犯儿童的合法权益等问题丛生。对儿童广告进行特定、统一的规制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是国际立法监管之趋势。本文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广告法修改中儿童广告规制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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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消费时代的重要商业活动之一,广告在销售商品和影响社会方面的作用已经勿庸置疑。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背景下,广告却呈现出日益复杂多样的面孔,违法广告、虚假广告、擦边球广告、有色广告等等层出不穷,使广告的负面影响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去年“两会”期间,业界盼望已久的《广告法》的修订工作,没有列入“两会”议事日程,却有80件之多的提案、议案涉及医疗和药品广告,再次成为“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话题,甚至有代表提出要取消医药广告。当然,取消医药广告不是谁说句话就算数的,但不到问题特别严重,相信“两会”代表们也是绝对不会说出这样过激的言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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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如何依法治理是政府和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问题,说到依法,当然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工商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发布的一系列有关广播电视广告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都会明确要求“广播电视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或“按《广告法》的规定执行”等等。《广告法》在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如何更好地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活动,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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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广告法对比较广告的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广告法的概念尚无明确的界定。但可以从分类学的角度进行理解,广告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广告法特指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范广告内容和广告活动的法律;广义的广告法除了《广告法》外,还包括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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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烟草广告法依据《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各国禁止误导性的烟草广告,禁止或限制烟草商赞助的国际活动和烟草促销活动的规定,对烟草广告的发布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通过对长沙市区户外烟草广告和传播媒体烟草广告的发布情况的实证调查,反映出我国烟草广告法存在落实不严的问题,究其原因有立法、执法、和社会等多方面原因,对此提出了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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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自1995年2月正式实施以来,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11年过去了,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广告发布量的明显增多,《广告法》暴露出越来越多不够完善的地方。为什么有些凭经验就可以判定的违法、违规广告偏偏有合法的批文?为什么在电视上明令禁止的广告却可以在其他媒体刊登?除传统四大媒体以外的新兴媒体的广告发布是否也应该同样遵守《广告法》?个别广告主利用广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日趋严重,虚假医疗、药品广告铺天盖地,媒体在观众中造成极坏的印象,为什么这些违法广告得以发布?仔细归纳一下,无非是广告主大打擦边球,钻《广告法》的空子;媒体的广告经营部门行走在创收压力与媒体社会责任失衡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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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注意“公开更正”处罚方式的适用
依据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在查处虚假广告案件时,除适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没收广告费用等行政处罚措施外,还应责令广告主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也有关于责令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公开更正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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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法律在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上存在缺失,造成明星代言广告的失范,并带来一系列的弊端。有必要构建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制度。建议修改现行广告法,明确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同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构成和责任范围,另外颁布相关行政法规,加强对明星代言广告的行政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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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于1994年10月颁布,距今已有近12年的时间了。《广告法》的颁布是广告业的一件大事,其对于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广告经营行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部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使广告法律法规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然而,十余年来,我国广告监管工作经历了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在广告市场规则的完善、广告诚信建设、对广告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广告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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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广告因涉嫌虚假宣传,被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之后有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修改《广告法》,把为虚假产品广告代言的明星也纳入“法办”的范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也发表了第三封致首都名人、明星的公开信,呼吁他们要珍惜自身的荣誉和公众的信任,慎做企业形象宣传和商品、服务的代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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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尚找不到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氏事责任,《食品安全法》仅在食品领域规定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但在其他领域却没有规定在法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利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仍然可以使名人承担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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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行业协会只有拥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才能真正承担起行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的基本职能。我们期待《行业协会法》出台,等待《广告法》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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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该按照WTO框架协议修改《广告法》,结合立法的前瞻性和行业发展的方向,把广告协会这样的行业组织放置到管理体系中,给予明确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