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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二年第一期的《外贸教学与研究》发表了题为“这是CIF合同吗?”的文章,作者陈国武同志对我某进出口分公司与英国客户签订的一个合同案例进行了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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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传统的管理合同的费用结构成为了酒店价值增长的巨大绊脚石,所以应该取消它而由奖励性合同所替代。经营管理的性质导致酒店的经营者把总收益及品牌问题摆在优先的位置,却忽略了经营和生产效率的问题。另一方面,在租赁合同之下,酒店经营者依靠有创造利润。需要指出的是,还存在另外一个风险,即在酒店价值增长最重要的因素:高生产率和有效的经营管理将会被偏爱管理合同,而不是租赁合同的酒店所忽略。被动的金融投资商及酒店业主真正意识到这点了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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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Financal Lease)是指出柑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件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县有特有的三方关系,分别为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融资租赁涉两个合同,一个是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另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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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3,(2)
<正> 编辑同志:我是一名下岗工人。去年10月,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租赁他们门面房两间,租期二年,每月租金1000元,经营日用百货。今年7月,张某通知让我搬走,房子他另有用处。我认为合同未到期,不同意搬走,但张某却认为,由于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视为不定期,他有权收回房屋,请问,张某说的有道理吗?读者:王芳王芳同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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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企业在使用申报清单进出口时,电子口岸会对企业的申报数量进行检测,如果申报不符,如超合同指标,申报单位、货物名称与备案不符等,审单中心将返回审核不通过的信息,由电子口岸系统提示。然而,还是:有些企业的合同在集中月报时超指标,原因在于使用清单进出口时超过合同的剩余指标,造成集中月报时预录入提示超指标情况,不能完成集中报关。为什么使用电子清单进出口会超指标呢?电子口岸不是有限制的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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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7,(5)
<正>甲公司从2003年7月起开始租赁乙公司的厂房,双方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从2003年7月20日起到2006年6月20日止,租金为每天每平方米0.4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无违约行为。2006年6月20日合同期限届满后,甲公司继续使用该厂房。在此期间,乙公司既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收取租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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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经营机制扩大出口规模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宋金生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黑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面临着国内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国际与通行贸易惯例接轨的双重挑战,确实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一定困难,例如:──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属于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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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仲裁员:
您好!我来自一家中国进出口公司。我公司与美国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多个贸易合同,现对方向我公司提出因我公司未及时结清贷款,准备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我公司提起仲裁,我们发现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本身的放力存在暇疵,同时,我们又了解到,针对这种情况,似乎存在一种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异议权的默示放弃制度。能否清您简要概述一下这种制度,以便我们作出应对。期待您的回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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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仲裁员:
您好!我们是一家国内公司,去年年初.我们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外贸合同,从该公司进口30吨化工原料。但我们在收到贷物后发现.被申请人发运的赁物并非合同约定的品种,后经协商无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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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企业用来筹资的一种工具,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得到了广泛运用。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赁行为。在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可以选择是否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该行为兼有租赁和融资的双重性质。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尽管其资金成本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稍高,但它的融资速度快,限制条件少,因此其筹资成本较权益资金成本要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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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进出口代理的共同风险点之前,首先要弄清楚进出口代理业务形成的动因:有些公司没有进出口权,需要找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和办理进出口手续;有些公司虽然有进出口经营权,但没有国外客户;经营单位没有进出口某种产品的资格或进口许可证;委托单位没有足够资金,也没有银行授信额度,想通过外贸公司代理解决融资难问题;委托单位缺少外贸经营人才,不懂国际贸易做法与规则;外贸代理公司因直接经营业务量少,认为代理业务风险小,想通过外贸人才优势和资金优势开展代理业务。以下3个案例就是基于这些动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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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代理在《对外贸易法》中表述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贸易代理中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关系是受民法中有关代理的规定所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代理合同中。但贸易代理与一般的民事代理有着显著的区别,即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相关的贸易活动,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活动。由于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因此在《商检法》中,只设定了代理人的法定义务而对被代理人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定义务。如《商检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这里的“收货人”是指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按照我国现行外贸管理体制,有的企业具有外贸进出口权,可直接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有的企业不具备外贸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货物必须委托有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进口或出口,由外贸企业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