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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灾荒与战乱期间天津城市的社会救助(1912—1936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云兰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2)
民国时期,华北地区天灾人祸频发,大批流离失所的难民涌入天津市。天津官方和民间进行了紧急社会救助,对难民的衣食住等进行了安置。本文主要从难民的接收和遣返、窝铺收容所的设置和管理、粥厂的建立和运作、难民子女的教养等方面勾勒出民国前期天津市对难民的社会救助概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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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开鹏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经济管理版)》2010,(3):123-125
《阿约》强调了在欧盟层面协调和一致化移民及难民政策的必要性,并创建了难民基金、确立了难民遣返政策等一系列欧盟层面上的共同政策,为欧盟共同难民政策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制度框架和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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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云兰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2):69-74
民国时期,华北地区天灾人祸频发,大批流离失所的难民涌入天津市.天津官方和民间进行了紧急社会救助,对难民的衣食住等进行了安置.本文主要从难民的接收和遣返、窝铺收容所的设置和管理、粥厂的建立和运作、难民子女的教养等方面勾勒出民国前期天津市对难民的社会救助概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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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难民如何被标榜为一个须同情或怜悯的对象,最终看来,他或她意味着正常生活中的紊乱,无异于旧时的瘟疫,总之,难民是令人生厌的。由于缺乏正式公民身份,难民因此没有任何立场去参与和投身于那些日常公民事务的组织。荒谬的是,那些以难民名义组织的活动和建立的组织,好像都在声辩与维护着主权国家的统治技术。它们允许主权国家维持其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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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约》的签订标志着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的正式开始,是欧盟共同难民政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极大地促进了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的发展,合作的模式和范围也因此基本上被确定下来。该条约提出了"安全国"与"安全第三国"的概念,限制了1951年《日内瓦难民公约》的迫害行动体范畴,并逐步地形成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难民保护责任的分担机制,但也欧盟难民政策日益超着限制性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