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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一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第四款规定:应认为,常设机构不包括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根据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对“营业”一语和“准备性或辅助性”一语的含义以及其他涉及常设机构的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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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税收协定工作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及避免双重征税的落实,同时,对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税收协定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特别是常设机构的判定以及与常设机构有关的营业利润的确定则是执行的难点,必须从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两个层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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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是两国政府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简称。我国的税收协定谈签工作始于1981年。1983年9月6日,我国的第一个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正式在北京签署。截至目前,我国已经签订了99个税收协定(不包括内地与港澳的税收安排),其中%个已经生效执行。一、税收协定的产生税收协定的产生与三个因素密切相关:一是国家间在投资、贸易、劳务、资金等方面的经济往来大量增加;二是所得税制度的确立;三是各国对所得进行税收管辖的法律规定。二战之后的世界基本上维持了长期和平发展的局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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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属于“缔约国居民”,只有当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实体,对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时,才成为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居民”,此时合伙企业本身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如果合伙企业所得由合伙人负纳税义务,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则不是“缔约国居民”,应由合伙人享受相关协定的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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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伙企业在税收协定中的"缔约国居民"之身份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合伙企业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属于“缔约国居民”,只有当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实体,对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时,才可能成为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居民”,此时合伙企业本身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如果合伙人就按份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则不是“缔约国居民”,其合伙人可以享受相关协定的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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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滥用税收协定而出台的协定利益限制条款,规定十分繁复。本文以美国与卢森堡税收协定为例,分析利益限制条款的应用机制(特别是各种主要测试,如合格居民测试、所有权与税基侵蚀测试、公开公司测试和衍生利益测试等客观测试,积极商业测试、税局裁量条款测试和运营总部测试等主观测试),以期在国际税收竞合上寻求一个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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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击国内居民企业通过在避税地设立的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CFC)进行避税的行为,很多国家都借鉴美国立法制定了本国的受控外国公司立法(以下简称CFC立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援引CFC立法的相关规定对本国居民纳税人予以征税时,却常常被纳税人抗辩,认为该征税违反了双边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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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典型的“国家管理权”行为,东道国的税收措施可享有主权豁免。在通常情况下,与税收有关的投资争议不具可仲裁性。然而,晚近的缔约和法律实践却表明,在国际投资领域,东道国税收主权的绝对豁免已被突破,私人可以依据国际投资协定的有关规定将东道国的税收措施诉至国际仲裁庭。为此,需要引入专门的“税收条款”,将可仲裁的税收事项限定于一定范围之内,以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利益。此类条款的引入也符合中国身兼投资输入大国和投资输出大国的发展中国家的综合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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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用例说明中韩税收饶让对在华韩资企业的影响,以引起双方政府的注意,并应在新的饶让条款延期谈判中予以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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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双边税收协定中合伙人来自合伙企业所得的定性与课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时,因各国给与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从而导致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所得定性的冲突,产生双重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当合伙企业在坐落国被视为纳税实体,而在合伙人居住国被视为纳税虚体时,应从税收协定出发考察合伙关系,并结合缔约国有关国内规定对利润、分红及特别报酬的定性予以分析,以避免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