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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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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俊  张杰 《税收征纳》2006,(5):13-13
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一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第四款规定:应认为,常设机构不包括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根据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对“营业”一语和“准备性或辅助性”一语的含义以及其他涉及常设机构的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2.
税收协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隆英 《涉外税务》2007,224(2):64-67
税收协定工作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及避免双重征税的落实,同时,对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税收协定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特别是常设机构的判定以及与常设机构有关的营业利润的确定则是执行的难点,必须从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两个层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税收协定是两国政府间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简称。我国的税收协定谈签工作始于1981年。1983年9月6日,我国的第一个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正式在北京签署。截至目前,我国已经签订了99个税收协定(不包括内地与港澳的税收安排),其中%个已经生效执行。一、税收协定的产生税收协定的产生与三个因素密切相关:一是国家间在投资、贸易、劳务、资金等方面的经济往来大量增加;二是所得税制度的确立;三是各国对所得进行税收管辖的法律规定。二战之后的世界基本上维持了长期和平发展的局势,  相似文献   

4.
黄素梅 《涉外税务》2006,221(11):38-42
合伙企业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属于“缔约国居民”,只有当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实体,对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时,才成为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居民”,此时合伙企业本身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如果合伙企业所得由合伙人负纳税义务,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则不是“缔约国居民”,应由合伙人享受相关协定的优惠。  相似文献   

5.
浅析合伙企业在税收协定中的"缔约国居民"之身份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合伙企业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属于“缔约国居民”,只有当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实体,对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时,才可能成为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居民”,此时合伙企业本身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如果合伙人就按份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则不是“缔约国居民”,其合伙人可以享受相关协定的优惠。  相似文献   

6.
政策背景在2009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为阐释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7.
吴青伦 《税务研究》2015,(2):112-115
为防止滥用税收协定而出台的协定利益限制条款,规定十分繁复。本文以美国与卢森堡税收协定为例,分析利益限制条款的应用机制(特别是各种主要测试,如合格居民测试、所有权与税基侵蚀测试、公开公司测试和衍生利益测试等客观测试,积极商业测试、税局裁量条款测试和运营总部测试等主观测试),以期在国际税收竞合上寻求一个平衡点。  相似文献   

8.
2013年11月26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新中法税收协定")正式签署。这是我国继与比利时、芬兰、英国、丹麦、瑞士、荷兰等国之后,与又一欧洲发达国家对现有税收协定进行的全面修订。新中法税收协定有大小三十多处变化,不仅体现了各自国内法的相关更新,还适应了国际税收发展的最新趋势,对当前国际税收中的热点问题予以了回应;既在一些方面明确规则、增加确定性,明晰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协定待遇,避  相似文献   

9.
为了打击国内居民企业通过在避税地设立的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CFC)进行避税的行为,很多国家都借鉴美国立法制定了本国的受控外国公司立法(以下简称CFC立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援引CFC立法的相关规定对本国居民纳税人予以征税时,却常常被纳税人抗辩,认为该征税违反了双边税  相似文献   

10.
作为典型的“国家管理权”行为,东道国的税收措施可享有主权豁免。在通常情况下,与税收有关的投资争议不具可仲裁性。然而,晚近的缔约和法律实践却表明,在国际投资领域,东道国税收主权的绝对豁免已被突破,私人可以依据国际投资协定的有关规定将东道国的税收措施诉至国际仲裁庭。为此,需要引入专门的“税收条款”,将可仲裁的税收事项限定于一定范围之内,以平衡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利益。此类条款的引入也符合中国身兼投资输入大国和投资输出大国的发展中国家的综合利益。  相似文献   

11.
《财会学习》2009,(4):8-9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颁布了《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明确了执行税收协定中有关股息条款的一些问题,同时,对于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设定了额外的要求。这些要求在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方面进行了限制。  相似文献   

12.
蔡磊 《涉外税务》2005,(4):39-41
文章用例说明中韩税收饶让对在华韩资企业的影响,以引起双方政府的注意,并应在新的饶让条款延期谈判中予以考量。  相似文献   

13.
《会计师》2009,(3):110-111
<正>国税函[200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中国税务》2009,(12):37-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会计师》2010,(3):F0003-F0003
<正>国税函[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近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  相似文献   

16.
《财会学习》2009,(11):8-8
为了便于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公布了国税函[2009]507号文,对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尤其对如何界定某项费用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做了较详细的解释。  相似文献   

17.
《财会学习》2012,(8):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现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公告如下:一、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不应仅因某项不利因素的存在,或者第一条所述"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目的"的不存在,而做出否定或肯定的认定。二、对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各因素的理解和判断,可根据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  相似文献   

18.
《中国税务》2010,(4):42-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执行中的一些问题。根据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该文件有关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财会学习》2013,(2):9-9
为了规范和统一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的执行,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新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20.
论双边税收协定中合伙人来自合伙企业所得的定性与课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时,因各国给与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从而导致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所得定性的冲突,产生双重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当合伙企业在坐落国被视为纳税实体,而在合伙人居住国被视为纳税虚体时,应从税收协定出发考察合伙关系,并结合缔约国有关国内规定对利润、分红及特别报酬的定性予以分析,以避免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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