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工资薪金支出的表述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相似文献
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理财》20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条例”、“细则” )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相似文献
3.
4.
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确认标准亟待明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众所周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对于哪些项目准予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等者有比较详尽的规定.但是,对于如何确认收入,尤其是对于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如何确认收入在现行税收法规中一直存在规定不明确、不便于执行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6.
亏损弥补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亏损,即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为负数,反映在会计科目上是“本年利润”的借方余额数。而税法则有自己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用计算公式表示:税法确认的亏损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但对企业以下七种情况的亏损不得弥补。 相似文献
7.
8.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对所得税的调整项目及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所有企业从2001年起以税法认定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会计制度与税法有不一致或不协调的方面,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实际工作中,纳税调整的主要方面有: 相似文献
9.
10.
11.
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1.税前扣除范围。各方面的意见认为,税前扣除应当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技术创新的要求,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劳动补偿、资本补偿、技术补偿和风险补偿,明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相似文献
12.
刘江秀 《金融经济(湖南)》2013,(10):212-214
本文从所得税角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国税函,先后从收入、投资收益、工资薪金及附加费用扣除、佣金及手续费扣除、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捐赠扣除及跨地区经营所得税管理等十个方面逐一列举论述,简要阐明了金融保险业企业所得税及其汇算清缴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刘江秀 《金融经济(湖南)》2013,(5)
本文从所得税角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国税函,先后从收入、投资收益、工资薪金及附加费用扣除、佣金及手续费扣除、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捐赠扣除及跨地区经营所得税管理等十个方面逐一列举论述,简要阐明了金融保险业企业所得税及其汇算清缴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人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则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相似文献
15.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相应成本费用(包括企业在房地产销售开始前为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而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笔者认为对期间费用的这种税务处理办法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6.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按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应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对征税收入按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再分为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为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发生的相关支出都应允许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会虚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才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国家产业政策。至于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用于研究开发,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产生的影响,应通过规范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解决。 相似文献
17.
费用扣除的意义在于从纳税人的毛所得中减除不反映其纳税能力的部分,然后据以征税。因为只有扣除维持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最低生活费用之后的所得部分才能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才是课税的对象。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需支付的有关费用,即扣除取得收入的各项成本,体现“纯收益”的原则;二是指纳税人为自身生存和家庭成员生活或者说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费用即“生计费”。所以费用扣除的确定, 相似文献
18.
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新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以下相同)同2005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相比,在范围、申报时间、审批权限等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下面笔者对这些变化进行一一分析,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19.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为鼓励金融企业加大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力度,及时处置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相似文献
20.
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其利息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呢?有两种截然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支付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