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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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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补充责任     
《致富天地》2008,(3):7-7
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究其实质,相当于一种保证责任。补充责任主要有以下特征:1.责任人为多数。补充责任属于多个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责任人为多数是这类责任承担方式的共性。2.在多个责任人中存在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区分。补充责任中的债务是由主责任人产生的,在对外责任上是先由主责任人独立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
王志平 《商场现代化》2007,(15):270-271
通过一则案例,引出并分析论证了如下三个问题: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由于债权人的过错,致使连带共同保证中,一个保证人被免除保证责任,另一个保证人是否有权向债权人要求免除自己的部分保证责任?在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保证人又为主债务提供保证,并实际承担了债务清偿责任,保证人是否还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相似文献   

3.
外部逆向法人人格否认指的是债务人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故意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法人,或者姐妹公司之间利益输送,’以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权利时.可以否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使公司在受让财产限度内对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从我国理论发展币口司法实践的需要来看,《公司法》第二十条所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过窄,有必要引入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传统的人格否认制度统一为整体,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如今,在各国的法律中都存在连带责任的规定,连带责任的规定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因此引起英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表现为作为的给付义务.合同法中的义务可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也可以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表现为不作为的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是必须负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5.
《商》2016,(15)
基于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资本充实责任的承担前提进行重新界定,如果一旦当债权人请求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之时,只要出资股东的实际出资没有达到其认缴的出资总额,就要求发起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虽然已经做了合理性证诚,但是明显对于足额出资的发起人的责任设定过于严苛。对于没有瑕疵出资而产生的资本充实责任,应该以公司无力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不能要去发起人承担缴足其他出资股东所完全认缴的出资总额。那么在股东有无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债务违约事件频发,企业信用危机逐步加深,识别影响债务违约风险的因素刻不容缓。因此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出发,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将企业社会责任由基本的承担责任和义务延伸至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同时,将债务违约风险定义为债务人无法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并通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提高经营能力、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履约意愿三个角度,得出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从而降低债务违约风险的结论,并基于此提出一系列的政策建议,从而帮助债权人识别企业债务违约风险,保证债权人资金安全,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相似文献   

7.
继承权,即所论述的期待继承权。继承人通过在法定情况下或被继承人遗嘱指定下获得的继承权并不意味看继承人只要享有了继承权,并一定能够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实际情况中还存在着许多的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继承人对遗产继承权的丧失。  相似文献   

8.
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武腾  马昕彦 《华商》2008,(18):109-109
随着我国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加,有关遗产继承的一些新问题也相继出现,如遗产的被继承人怎样才能确保自己的财产死后按自己的意愿运用,怎样确保遗产不会因继承人的主观原因而使流失,如何保证在遗产的被继承人突然身故或丧失民事能力的情况下遗产还能得到有效的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引发的纠纷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文章以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遗产信托制度入手,从遗嘱信托的业务流程、意义及可能面临的风险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风险的防范建议。  相似文献   

10.
梁旭  王惠玲 《现代商业》2011,(36):275-276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入库规则”为传统的民法理论,是指依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然后再有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笔者认为应从代位权的价值衙平追求以及实务操作两方面考虑,不应完全否定“入库规则”,同时,更应充分肯定优先受偿的合理性和操作性,即在实践中将二者融合,体现法理和实践的统一。  相似文献   

11.
继承权,即所论述的期待继承权。继承人通过在法定情况下或被继承人遗嘱指定下获得的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只要享有了继承权,并一定能够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实际情况中还存在着许多的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继承人对遗产继承权的丧失。  相似文献   

12.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财产流转的加快,债务转移和第三人履行现象日趋增多。若正确认识和区分这二者,应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内容并结合当事人的主张来分析,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债务人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承担责任,则第三人承担清偿义务视为替代履行人。反之,则要结合债权人和第三人的主张来认定  相似文献   

13.
陈全 《财经界(学术)》2014,(33):169-169
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本文从当前环境下企业破产的特点出发,认为“讲政冶、顾大局”积极争取破产企业重整,为打击恶意破产、逃避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证据支持,是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破产中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维护债权人及各利益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特定形势下的社会稳定是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破产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4.
《商》2015,(5):216-217
主要探讨我国遗产范围的问题及从遗产的功能角度分析遗产范围问题对我们的启迪。遗产是继承制度的核心,正确划分遗产范围对建立健全我国继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继承法规定"遗产""合法"很科学,区分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以及建立归扣制度有助于我国继承制度的发展。确定遗产范围不能忽视对继承人合法继承财产权利的维护和保障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第一节股东大会决议的种类公司自动结业(即解散)的基本特征,是由公司股东提出一项关于解散公司的决定并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与其他结业形式一样,公司的债权人优先享有要求以公司资产清偿其债务的请求权。除非公司董事们作出有关其偿付能力的书面声明(见本章第二节),否则债权人对公司的清算行为,有权决定公司的所有剩余资产都将用于偿还公司拖欠他们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这就是公司股东的自动清算与债权人的自动清算两者间的差别的基础。  相似文献   

16.
王淑梅 《中国市场》2007,(48):47-49
返还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已经处分的财产,关系到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目前我国撤销权为形成权的性质使其仅仅成为请求返还已交付财产的前提。已处分财产的返还还必须依据债务人对该财产享有的物上请求权和完善撤销权诉讼之后的强制执行程序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17.
论民商立法中连带责任的膨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谢晓琳 《商业研究》2004,(4):143-146
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我国民商立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较为零乱分散,且出现不断扩张膨胀的趋势。连带责任的确立,可以防止某些具有不法目的的个人或组织轻易行事,进行诈骗,同时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但是连带责任本质上是一种他人责任,而且是一种加重责任,对责任人的要求极为苛刻。因此对于连带责任的立法应当慎之又慎。  相似文献   

18.
新破产法规定了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要件,即当债务人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申请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新破产法同时也规定了受理破产案件还应符合有关形式要件方面的要求.笔者通过对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剖析,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错误认识进行了纠正.  相似文献   

19.
陈全 《财经界(学术)》2014,(22):169+192
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本文从当前环境下企业破产的特点出发,认为"讲政冶、顾大局"积极争取破产企业重整,为打击恶意破产、逃避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证据支持,是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破产中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维护债权人及各利益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特定形势下的社会稳定是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破产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20.
孙洋  王洪亮 《商》2014,(48):185-185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之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而其给付之种类相同,如为清偿提出之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额时,指定以其给付应抵充某宗债务。清偿抵充制度,最早发源于罗马法,距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清偿抵充制度逐渐得到了各国法律的认可。但是,我国只是在《合同法解释(二)》中对清偿抵充制度的一个方面——法定抵充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而这并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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