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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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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毅 《邮政研究》2006,22(3):45-46
邮政服务大多是通过格式条款体现的,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邮政企业必须依法遵循相应的规则履行提示与说明的义务。通过具体案例,文章分析了邮政履行提示义务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相似文献   

2.
2003年9月29日,刘某到某市邮局,用特快专递给在广东打工的妹妹寄了一部装有电话卡的价值1600元的手机。刘某没有填保价单,只支付了20元邮费。10月10日得知妹妹还没有收到手机,刘某遂拨打该手机号码,结果是一陌生男子接的电话。刘某预感事情不妙,立即赶赴收寄邮局填写了查询申请书。  相似文献   

3.
陈敏 《邮政研究》2009,25(5):45-46
新《邮政法》的出台引发了诸多争议,尤其是“平邮免责”,社会反应不一。文章从社会大众和邮政企业两方面深入分析了这一争议背后潜在的原因,探讨了避免“平邮免责”争议的措施。  相似文献   

4.
陈时 《中国邮政》2005,(7):60-60
武汉某医药采购供应站,将一张增值税票用挂号信件邮寄给天津顺达经营部,结果邮政局将该挂号信件误投给他人而造成了丢失。天津顺达经营部以邮政局为被告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依据《邮政法》第七条规定,认定天津顺达经营部作为收件人不享有该挂号信件的所有权,与邮政局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裁定驳回天津顺达经营部的起诉。  相似文献   

5.
邮政企业作为通信服务部门,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并且应严格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否则就会导致用户的索赔问题。近几年,邮件的逾限投递就引起了很多赔偿法律官司。由于《邮政法》和《民法通则》、《合同法》对赔偿问题的规定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赔偿多少、如何赔偿常常引起争议。本文就此发表一点个人的看法,供有关人士和相关部门参考。 一、邮件逾限的法律责任认定 我国《邮政法》对邮件运递的时限没有规定,《邮政法实施细则》也只是在第七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  相似文献   

6.
保证通信质量是电信企业的义务 首先,应在《电信法》中将电信企业保证通信质量明确为电信企业的基本义务。对于电信企业保证通信质量的义务,我国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条中作了概括性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而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问题.尤其是通信质量问题却无进一步规定。  相似文献   

7.
8.
介绍了北京邮联大会制定的国际终端费体系及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义务问题,对二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9.
朱效娅 《邮政研究》2006,22(3):42-44
中国邮政进入物流市场参与竞争,有机会也有风险。风险来自多方面,文章着重分析了来自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探讨了物流风险防范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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