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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在中国入世谈判中,WTO 成员对中国入世后其出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表示担扰,因此提出针对中国产品的特殊保障措施,规定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的16段,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 WTO 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各成员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入世以后,各国如关、日、欧盟等相继开始完善了针对我国的特保立法。有关国家已经对我国的一些产品按照特保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此我们应该积极研究应对之策。本文分析了特殊保障措施存在的法理本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我国针对该项措施所应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2.
3.
程虎 《对外经贸实务》2003,(12):32-33,37
保障措施作为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一种主要贸易救济手段,被各成员方广泛采用.GATT1994第19条和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协议也对此作了规定.  相似文献   

4.
《连锁与特许》2004,(9):21-22
以养代修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以及消费者“爱车、养车意识”的不断提旺盛”,而聚揽人气的重点在于“满足客户更多的需求”。只有“一站式服务”才能做到这一点。例如在“北美之光汽车服务中心”,无论车主需要汽车美容,还是日常养护,或是精品装饰、快速修理…… 都可以得到满足。汽车服务店是一个长期的投资项目,只有做好一站式服务,不断积累老客户、回头客,店面的营业额才能稳步增长。规范化管理传统汽车修理行业的发展模式是“师傅带徒弟”模式,这种模式根本满足高,越来越多的车主会更加重视对车辆的日常保养,而不是等到车辆损坏以…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程度不同的非典疫情,导致部分相关商品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给人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诸多影响时,各级价格部门根据中央部署和要求,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相继对部分医药用品和重要的生活消费品价格实施十预措施,即在生产环节限定利润率,在流通环节限定差价率,在零售环节规定最高限价,并展开了声势浩大的物价大检查,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相似文献   

6.
王孝松  谢申祥 《财贸经济》2011,(1):101-107,135
从2002—2009年,WTO成员方发起的"中国特保"调查中,很多案件导致了贸易限制措施的发生,抑制了中国产品出口,而发展中经济体成为"中国特保"的主要使用者。在重大经济事件来临的时刻,"中国特保"会被各国加以利用,成为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对于不同成员方,以及同一成员方所处的不同时期,"中国特保"同对华反倾销之间有时是替代的,有时则是互补的。"中国特保"的行业分布十分广泛,历史上不甚敏感的行业近年来也成为其重要打击对象。积极地优化贸易结构和流向,建立强大的"中国特保"预警机制,重视同申诉国利益集团的磋商和协调,甄别来自不同经济体的案件特征,才能有效地应对"中国特保"在未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7.
我国三大贸易伙伴对华实施贸易救济的比较与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三大贸易伙伴日本、美国、欧盟对华贸易快速增长,同时对我国产品的限制越来越苛刻,实施反倾销调查、保障措施调查等贸易救济措施(Trade Remedies),这将对我国对外贸易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我国要想成功应对,必须真正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政府、行业、出口企业间的良性合作机制;健全我国自身的贸易救济机制及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运用世贸组织协议相关规则。  相似文献   

8.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其中"除外"性规定的精神实质是不得低于成本报价.对此条规定有必要细化或修正.否则,其立法意向就难以落实和体现.  相似文献   

9.
拾遗与补缺: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发挥其确认和规范功能的同时,也暴露出不足之处。在成员方面,合作社法对成员资格的规定语焉不详,对成员权利与义务规定得不合理。在合作社组织方面,对合作社的登记与变更、成员退社及再入社、监督机构设置、破产能力和合作社联合社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在合作社运营方面,对合作社无正当理由长时间不开业没有规定,盈余分配中公积金提取量不明,没有规定公益金提取,且盈余分配不能体现激励机制。合作社法在个别条文和字句上也有瑕疵,立法体例不尽完美。  相似文献   

10.
国际多式联运业的外资准入牵涉到向外资开放东道国的整个国内运输市场,所以相对于GATS体制下的海运业外资准入更为敏感和复杂。我国国际多式联运业外资准入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GATS体制下的归类困境、国内法下的外资准入多轨制难题以及外商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疑问等问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负面清单》并没有直面和解决这些问题,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相关部门在制定自贸区航运业外资准入规定时应当关注我国国际多式联运业准入法律制度可能因此受到的影响,并作出有效回应。此外,中外双边海运协定在自贸区的适用问题也需要谨慎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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