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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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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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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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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2 0 0 1年 12月 31日 财企 [2 0 0 1]80 3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 0 0 1]10 2号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 ,是指各级财政部门 (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下同 )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具体评估项目 ,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各类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第四条 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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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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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会》2007,(2):38-39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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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文汇》2006,(9):24-32
各市国资委,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业:现将《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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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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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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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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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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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2008,(2):I0009-I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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