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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土资源局以拍卖方式将宗地号为0089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A公司,用作大型商贸城的建设。双方在拍卖后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该宗地块的用途为商业用地。以地上60米为上限、以地下30米为下限,高差为90米。合同签订后,A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个月后,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0089号宗地。以地下30米为上限、以地下70米为下限,高差为40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将此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了B公司,同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A公司得知后,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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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政府以拍卖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乙开发商竞得该宗用地后,双方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市政府对原有城市规划进行了调整,该宗地中1500平方米的小区绿地被调整为市政广场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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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10月,甲公司以公开拍卖方式竞得一宗出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年期40年。甲公司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进行了土地登记,取得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6月,甲公司将仍未开发的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并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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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成功出让四宗经营性用地
2011年4月28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挂牌出让了位于荔湾区和番禺区共四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一宗住宅用地、三宗商服用地(其中1宗为加油加气站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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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7年5月,A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不久该企业就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偿还债务,该宗地被法院查封拍卖,甲公司以1900万元竞得。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时,甲公司反悔,决定放弃该宗地。2013年10月,法院再次拍卖该宗地,乙公司以900万元竞得。法院按照事前的约定,要求甲公司补交两次拍卖价款差价1000万元。甲公司不服,认为A企业取得该宗地后6年没有开发,当地政府应当无偿收回该宗地,因此法院没有权利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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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某企业到某市投资,为建设厂房与该市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企业随后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却被告知其与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该企业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且已支付了出让金,该合同是有效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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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支付方式《物权法》第141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第138条中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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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举行2014年度第一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竞价仪式,出让成交6宗地。2013年广州市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加大经营性用地和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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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制度中,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目前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出让和租赁使用国的土地使用权,而在出让方式中,主要有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两种形式。不管以哪种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按照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使用条件进行开发。而在实际的土地使用过程中,用地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改变了土地使用条件,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容积率和土地用途的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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