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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买卖控股子公司以取得巨额股权转让收益的方法来营造经营业绩,对整个证券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限制这种营造利润的行为.监管部门提出应在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后.才可以确认购买日与出售日的意见。这样.在办理工商登记期间,出让方的控股于公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由转让双方中的哪一方享有呢?本对这一特殊性问题作以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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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买卖控股子公司以取得巨额股权转让收益的方法来营造经营业绩,对整个证券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限制这种营造利润的行为,监管部门提出应在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后,才可以确认购买日与出售日的意见。这样,在办理工商登记期间,出让方的控股子公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由转让双方中的哪一方享有呢?本文对这一特殊性问题作以下探讨。对于股权变更购买日的确认问题,财政部财会有关文件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应以被购买企业对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实际上转移给购买公司的日期作为购买日,即被购买企业以其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并且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购买公司为标志。在具体会计实务中,只有当保护相关各方权益的所有条件均被满足时,才能认定控制权已经转让给了购买公司。这些条件包括:①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②购买公司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③购买公司已支付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④购买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对于出售日的确认,相关文件中并未提出需取得工商登记后才能确认长期投资的要求。在实务中,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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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底财政部发布了66号《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就购买股权的调账基准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公司购买其他企业应以被购买企业对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实际上转让给购买公司的日期作为购买日。购买日的确定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购买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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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股权转让的新财税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企业股权交易业务不断增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或损失)需要纳税(或税前扣除).本文通过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对股权转让涉税问题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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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 《科技创业(上海)》2008,(2):33
A与B是朋友关系。2004年2月24日,A以B的名义个人出资12万元与他人设立C公司,占公司30%的股份。C公司成立后,A多次以B的名义参加该公司股东会,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上B的名字。2005年6月8日,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在工商登记中B持有的C公司30%的股份转给自然人D。同日,A以B的名义与D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签上B的名字。其后C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工商登记机关经核准将该30%的股份变更由D持有。2005年11月9日,B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A与D之间于2005年6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同时责令C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恢复登记B的股东资格及30%的股份。请问,B的诉请是否有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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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其昭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提出对转让股权征收土地增值税,这一文件使得税务机关实际工作陷入困境。对转让股权征收土地增值税背离了实质课税原则,违反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定,该文件的失误和相关税收政策信息紊乱是产生困境的原因。不应对转让股权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应当在企业转让房地产时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摆脱困境的出路,在于澄清转让股权造成土地增值税流失的误解,妥善应对执法风险,向市场传达正确、清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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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对企业股权投资成本、股权投资所得和股权转让等方面的处理进行了系统性的规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少会计人员还是对部分税法条文的理解不准确,造成多交或少交税的现象,给企业的经营带来损失和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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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为规范股权质押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浙江省先后出台了<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浙工商企[2008]9号)和<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浙工商企[2008]14号).9月国家工商总局也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并于10月1日开始实施.本报告总结了浙江省具体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以期对拓宽陕西省企业融资渠道,满足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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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简称《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简称《准则》),其中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件)的有关规定有所不同。本假定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就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及相关税法规定作对比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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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收款期限通常超过3年)销售商品,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融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且应税收入金额为合同约定分期收取的价款,这无疑将产生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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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期权等权益工具对职工实行股权激励,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允许建立股权激励机制。《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规范了此类股权激励办法的确认、计量和列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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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税发[2000]118号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将整体资产投资称为整体资产转让,定义为: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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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会字[2001]64号件《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64号》)的颁布,对规范关联方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基本上制止了上市公司依靠年终突击和报表重组创造利润的情况。但在实施过程中,有些上市公司总是想方设法规避《64号》的规定,通过一些关联方交易或不是实质性重组的交易获取不正常的利润。在此,笔结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指出《64号》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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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不断地推进体制改革,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探索出了以深化产权制度为基础,以培育做大优势产业和骨干企业为依托,以招商引资盘活存量资产为保障的发展路径。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国有股权转让的实践过程中,应明确决策环节的股东主体地位与必要法律申报程序,确认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的资质,并经上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严格规定转让双方的约束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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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确认与企业融资结构演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人力资本性质及其收益风险机制的分析指出,人力资本是不同于债树立资本和股权资本的第三类资本,人力资本确认引起企业融资结构多元化。这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收益能力,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市场价值和运营效率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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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学者认为,母公司减少子公司,并与该子公司间存在内部交易,且仍有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时,这部分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已经随着对子公司股权转让、解散清算而得以实现,也就不用考虑其对集团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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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涉及留存收益还原的问题
1.编制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在编制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在抵销了合并方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其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后,需要做分录: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下同)”项目,贷记“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项目,以合并方合并日会计报表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余额(即确认了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的账面余额)为限将合并方享有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进行还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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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分为成本法核算和权益法核算两种方式。成本法核算下,投资方在被投资方寅告分配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箍,这与税法规定相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除同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