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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俭峰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7(8):93-94
侵占罪是法学界学者争议较多的一个罪名,而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又是侵占罪当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问题进行研究,来澄清侵占罪保管的含义和依据,以及对财物的理解,使得人们更好F对侵占罪进行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2.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5)
占有的判断是研究财产犯罪的基石。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纷繁复杂,盗窃与侵占行为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难以判断。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抓住盗窃罪与侵占罪占有状态,即"谁在占有财物"这个关键性问题从而理清两罪之间的区别,以期对今后司法审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刑法》第270条专门列举了侵占罪中的几种情形,如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实践中大多数盗窃案件都被定为侵占(遗忘物)罪。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不同见解。 相似文献
4.
现行刑法把侵占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这是不妥当的,它导致对合法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不力。从完善立法的角度而言,刑法应否定侵占罪告诉才处理的规定,而将侵占案件划入到公诉案中。 相似文献
5.
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根据是指对他人财物形成事实上持有关系的种类,具体包括三大类,即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基于非依合同关系的合法行为而产生和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 相似文献
6.
侵占罪是我国新修订的刑法典中增设的一个罪名。设立这一新罪名是我国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犯罪立法适应形势发展的一个重要突破。但是,将侵占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只属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公共和私人的合法权益,存在明显的缺陷。笔者拟从侵占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管辖实际运作困难两方面分析其弊端和立法缺陷,并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7.
本文结合案例中张某趁企业改制之机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分析该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妨害清算罪及挪用公款罪的原因,进而阐明企业改制过程中贪污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应坚持身份说与公务说的结合,而在贪污罪对象的认定上也不应局限于公共财产。 相似文献
8.
刘森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1):10-16
自洗钱入罪是本次洗钱罪修改的最大亮点,在认定罪数时应区分自洗钱和他洗钱进行具体分析;该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想象竞合关系,而与窝藏、隐瞒毒品、毒赃罪只是在"隐瞒"方式上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在其他行为方式上不存在竞合关系;认定洗钱行为的范围时应以该罪的法益即金融管理秩序为标准;此外,还应促进该罪与诉讼法中...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罪名、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进行解读,从而得出:该罪的名称应是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而不应该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体中的自然人最低年龄应当降低并把单位纳入其调整的范围;主观认定上应采纳严格刑事责任;刑罚配置上应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
10.
杨金彪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3(2):85-89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其中作为本罪前提的犯罪即本犯在本罪犯罪构成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本犯的犯罪主体无论是正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本犯也必须成立犯罪,只要符合本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并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就够了。本犯是否受到处罚并不影响其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也不影响本罪成立。 相似文献
11.
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诞生就存在着争议,本文从历史、罪名、犯罪构成及刑法谦抑性对该罪进行解读,进而提出废除该罪。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非法行医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笔者却并不赞同,而认为非法行医罪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本文首先对非法行医罪存在未完成形态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述,包括理论和现实的合理性;接着对非法行医罪的未完成形态的认定逐一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4.
高庆国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4):65-67
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个类罪名、章罪名,被规定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二章,仅次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重视和予以重点打击的态度。而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准确界定,无疑对正确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5.
张华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6(6):82-83
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变动较多的罪之一,近年来,全国人大及两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涉及非法经营罪的补充条款、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这在我国刑法史上是非常少见的,一方面造成了司法实务部门具体实践活动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影响到了公民及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因此,为了准确理解非法经营罪,有必要对国内外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发展及其构成进行具体阐述与界定,以期对刑事司法有所参考与指导。 相似文献
16.
徐跃飞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7(6):41-43
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客体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刑讯逼供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作为刑讯逼供罪的加重结果,按刑讯逼供罪处罚,而不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应是具有刑事案件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中过失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7.
雷雨田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10):111-112
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的“许霆案”,从纯粹刑法评价的角度分析,应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的盗窃罪,不应认定为侵占罪或不当得利;从法理公正的角度解读,一审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存有严重的不足,亟待更正、完善。 相似文献
18.
19.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11)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妨害安全驾驶罪,此为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提前介入之举,但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要求需从实行行为、犯罪地点、刑罚处罚三方面对入罪路径进行限缩。该罪的罪过类型系针对安全驾驶秩序而言,而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心理状态可有多种类型。该罪可能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法条竞合,不同情况遵循各自的处断原则,偏一竞合时以全面评价优先,交叉竞合时从一重处。 相似文献
20.
余思吾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1)
高利放贷是一种利弊兼有的经济活动,关于其是否入罪、如何入罪存在较大的理论纷争。目前司法机关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选择以非法经营罪惩治高利贷活动。然而,通过刑法直接高压管控利率并不利于经济社会良性发展,民间放贷活动的社会危害并非源于获取高利,而往往出自放贷行为导致的恶性衍生行为。高利放贷虽然可能滋生衍生性危害,但其产生具有合理性,也有必然性,不宜一刀切式入罪。为此,对于民间放贷行为,应采取分类治理与重点治理相结合的思路。将不同类型的高利放贷活动区别对待,刑法重点规制社会危害性较强的暴力型、欺诈型放贷,而社会危害性较弱的高利贷类型无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