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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三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第四条的规定,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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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以来,国务院和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和《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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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后融资租赁的流转税政策基本状况
(一“)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增值税政策的初次确立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此时执行的“营改增”政策文件是财税[2013]37号文(以下称为“旧版营改增文件”)规定所有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中出租人的销售额可扣除的部分均不包含本金,即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都需就本金和利息作为计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较无资质的纳税人,有资质的纳税人提供的融资租赁仅可享受利息等项目的差额扣除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 相似文献
(一“)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增值税政策的初次确立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此时执行的“营改增”政策文件是财税[2013]37号文(以下称为“旧版营改增文件”)规定所有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中出租人的销售额可扣除的部分均不包含本金,即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都需就本金和利息作为计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较无资质的纳税人,有资质的纳税人提供的融资租赁仅可享受利息等项目的差额扣除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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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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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业属于服务业,"营改增"之前按照服务业中的代理业缴纳营业税.由于会展业存在大量的代收代垫业务,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会展企业的实际税负并不重.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根据财税[2011]110号文《营改增试点方案》的规定,会展业的代收代垫金额可以合理扣除,减轻了会展企业的税收负担.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扩大到全国试点后,仅限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可扣除部分费用,依据财税[2013]37号文的规定,会展业取消费用的扣除[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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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这份通知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和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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