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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破产程序从清算主导型向再生主导型的转变.而随着破产重整这一新制度的引入,包括银行在内的破产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也被寄予了更高的期望.然而,从我国企业破产法生效至今近两年的司法实践来看,重整制度不仅没有达到其加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本意要求,反而有被债务人利用成为其合法逃债依据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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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是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入的一项预防性程序,目的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新破产法立足中国国情,借鉴海外经验,对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等内容作了规定,为企业重整设计了良好的游戏规则。但游戏规则的落实需要配套的会计规范,本文拟就重整会计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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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重整申请人范围规定评析,明确优点指出不足,以期促进破产法律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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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经济的整体化、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我国《破产法》的价值目标已经由过去的破产清算转向了如今的预防企业破产,以减少企业破产清算给经济与社会带来的震荡,因此企业重整与和解制度便应运而生。本文以经济学为视角,对重整与和解制度的价值展开分析,并继而提出了我国《破产法》中重整与和解制度的发展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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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并防范信贷风险,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热点问题.中国银行业由于受到经济政策,法制环境,以及自身经营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也存在相当数量的不良资产并仍在继续产生和积累,如果不能及时处置,就有可能孕育成较大的金融风险,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积极探索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途径,提高资产回收率,减少坏账损失,防范金融风险是当前中国各类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但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比较单一,除债转股这一特殊手段和传统的催收、诉讼、拍卖、清算等手段外,几乎没有更为有效的处置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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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是破产法中与以清理债务人财产为目的的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相区别的独立程序。破产重整程序通过其对重整企业的特殊法律救济帮助企业摆脱破产危机,实现多方共赢的结局。建立破产重整制度,经营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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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在破产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一原则仍未在中国破产法中得到确立,进而导致了破产立法相关内容可行性及相关实践可操作性的缺失.在破产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紧紧围绕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这一主要目标,以遵循法律标准为前提,尽可能地增加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以及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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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是一部既立足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的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法。它的亮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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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及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变迁而发展的,体现着破产立法理念从债权人保护本位向社会整体利益保护本位的转变。上述转变加速了破产立法的重心开始向债务人倾斜,对债务人法律地位的关注即成为破产法的价值追求之一。笔者拟从重整程序启动前、重整申请及重整进行时这三个方面,阐述对重整债务人的拯救与复兴。结尾进行总结:在重整制度中应进行利益平衡分析,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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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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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进程中,一些产能过剩行业面临出清,导致部分企业破产。银行在破产重整中通常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在破产重整具体执行过程中常常面临债权损失等诸多问题,直接影响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银行合法权益,应在充分把握破产重整程序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树立全流程风险防范意识,加大风险项目担保清收力度,积极参与债务人破产重整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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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和《保险法》等原则性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进行破产重整,但一些重要的具体问题概无明确规则可言。保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是保险公司破产重整的重要内容,应在法律制度中规定信息披露等有关要求,明确保单持有人的实体权益,优化程序设计,并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专业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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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既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又为债权人维护债权带来了重大影响。加强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在对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对我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债权人权益维护方面具有的制度优势以及存在的不足及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对完善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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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企业退出市场、投资者退出投资项目的一种重要机制。职工权益保护向来受到法律的重视。从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到2006年的“企业破产法》,都将职工债权列为除破产费用外的优先偿付债权,司法实践中也对职工权益给予特别关注。这体现了法律对民生的关怀和对弱者的呵护,彰显出立法和司法正义与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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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管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关系等各方利益,在各方诉求中既包括同一性,也体现其矛盾性.司法的主动介入、第三方管理人的主导就是要在破产重整中寻求利益平衡点,更有效的负债企业走出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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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重整期间,为防止担保权人变卖处置抵押物而影响重整进行,《企业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重整中多数都要通过股权调整等筹措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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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论
新的《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法》第七条明确: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公司因资不抵债而清算的案件,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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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在挽救困境企业、维护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重整计划本身却是以与企业有关的各方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减损为代价的,因此,对该程序中利益相关者提供法律保障机制十分重要。本文在我国《破产法》框架下对债权人、小股东、职工这三类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护机制进行考查,结合我国当前破产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制度,提出今后在立法上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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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原有破产法解决的是市场退出问题,而新破产法还同时解决了关系广大"利益相关者"的企业再生问题.新破产法明确规定保护职工权益是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任务,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职工权益保障机制,但该法还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应完善相关立法,加强职工参与企业决策的权利,增设破产企业职工重整申请制度,同时尽快建立起我国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