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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根据我国房地产转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涉及房地产买卖、交换、赠予等转让行为的,必须办理下列手续。一、签订合同。房地产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的,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二、过户申请。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三、价格申报。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换、赠送或抵债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申报转让的成交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需核实申报的成…  相似文献   

2.
一、因转让而起的转移登记申请人的确定《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据此可知,  相似文献   

3.
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立的5项制度中,有一项是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即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避免国家税费的流失。  相似文献   

4.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相似文献   

5.
四川省某县房管部门一位同行提出一个问题:某个产权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房产交易文件上签了字,并由买方填写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也已核准登记、颁发了房屋权属证书。但在之后,由于买卖双方产生了纠纷,对转移登记是否合法产生了争议。卖方认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这一规定中的当事人应该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亦即应由买卖…  相似文献   

6.
《东南置业》2008,(10):74-75
读者徐先生来信反映: 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复式房屋。合同约定: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2005年6月,房屋交付使用。但直到2007年10月,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仍然未给我办理产权登记和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7.
我们在审计中发现,房地产转让中问题较多,一些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在转让房地产时,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办任何手续,先斩后奏或斩而不奏,擅自转让房地产,逃避了应给国家缴纳的税费,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以下是我们审计中的一例。某公司1995年×月,将市区占地12亩的仓库,以价值480万元转让给××商厦。按照国家规定,房地产转让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再向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复,同意成交,并缴纳各种税费然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转让使用权(最长50年)方可成交。但该公司既未申请又无批复,在收到转让收入后没有及时缴纳有关税费,而将部分…  相似文献   

8.
《东南置业》2008,(6):72-73
案情回顾 李霞将其拥有的一套三居室房屋转让给何霖。为了逃避税费,两人商定:签订甲、乙两份合同。甲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为40万元.乙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为20万元。主要是为了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少缴税费。甲合同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2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  相似文献   

9.
四川省某县房管部门一位同行提出一个问题:某个产权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房产交易文件上签了字,并由买方填写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也已核准登记、颁发了房屋权属证书.但在之后,由于买卖双方产生了纠纷,对转移登记是否合法产生了争议.卖方认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这一规定中的当事人应该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亦即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由于卖方未在登记表上签名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因此,该项登记是无效的,要求我单位注销该项登记;买方则认为: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应是指权利取得方.因此,双方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请问:房产转移登记是应  相似文献   

10.
建住房[2000]201号法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现将《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二OOO年九月十八日附件: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方便当事人申办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规范市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现对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均应设立统一对外的办事窗口,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一个窗口发证,“一条龙”办公,统一收费,规范服务。涉及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只填写一份申请书,申办资料提交齐全后,管理机构内部传递有关资料,不再重复收件;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机构分设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初审,权属管理机构负责复审,改变原来分散管理、各自封闭的工作方式。二、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调整内部运行环节,确立简捷、必要的工作流程,将测绘及确属必要的评估等服务项目从流程中分离出去,取消核发房地产转让过户单程序。清理审批中没有必要提供的各种证件,原则上取消...  相似文献   

11.
《中国地产市场》2009,(9):73-73
2008年6月,陈某将自己一套私房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高某,双方订立了书面买卖合同,不久陈某将房屋钥匙交给高某,高某搬进入住。但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2009年3月,刘某看中该套房屋,表示希望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陈某见房价上涨,遂又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去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的登记过户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刘某入住房屋时发现高某一家已在此居住,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搬出房屋。  相似文献   

12.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我国一些地方没有关于登记日的规定,也没有统一的确认方式和标准。根据抵押权顺位的法律意义,统一抵押物登记日制度,是抵押管理的迫切需要。房地产抵押权属于不动产物权范畴,不但受民法的调整,也受行政登记法的调整。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签订的抵押合同并经过法定登记部门的登记,才形成有效的房地产抵押法律关系。在抵押法律关系中,抵押权的取得经历了合同签订、申请登记、填发证等法定程序,相应发生多种时间事…  相似文献   

13.
76、房屋已办理转移登记,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变更,房屋所有权人可否将房屋进行抵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办理转移登记以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这一规定更换土地使用权证,然后再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因为抵押登记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也应按权属登记关于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  相似文献   

14.
契税是在士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15.
舒伟霞 《企业导报》2014,(22):116+137-116
<正>裁判要旨房屋几经易手,期间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产权过户登记至被告名下,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交付。即使无法办理按揭贷款,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房款,贷款与否并非支付房款的前提条件。案情简介2013年3月11日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定金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将坐落于衢州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出售给被告朱某,房价款为678000元,于合同签订日由被  相似文献   

16.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有多种类型,实际工作中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容易混淆  相似文献   

17.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相似文献   

18.
房屋劈分是指房屋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的方式将房屋权属分割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屋析产是指共有房产分割为各自所有的房产的行为。目前国家及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法规和政策对房屋分割出售、劈分析产均规定得较为笼统。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转移登记。因此,当事人因劈分析产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   

19.
金绍达信箱     
《中国房地产》2006,(10):38-39
四川省某县房管部门一位同行提出一个问题:某个产权人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房产交易文件上签了字,并由买方填写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也已核准登记、颁发了房屋权属证书。但在之后,由于买卖双方产生了纠纷,对转移登记是否合法产生了争议。卖方认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这一规定中的当事人应该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亦即应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由于卖方未在登记表上签名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因此,该项登记是无效的,要求我单位注销该项登记;买方则认为: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应是指权利取得方。因此,双方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请问:房产转移登记是应当由承受人一方申请还是双方共同申请?  相似文献   

20.
上海市政府为了切实、有效地调控本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于4月20日发布了《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1.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除商品住房外的其他商品房在未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预购人进行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2.2004年4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商品住房的预告登记并已签订商品住房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在2004年5月31日前,提出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申请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原规定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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