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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7,(5):42-42
一辆长途客运班车核定线路是由甲地至乙地,但有一次这辆车从乙地返回时绕到丙地载客,丙地不是核定线路途径地。那么,丙地的运管机构应如何认定此班线客车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有的同志认为,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丙地-甲地)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为由,对该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意见哪个正确?如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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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线路行政审批的本质。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是指营业性运输客车的运行路径,它以始发点、经过点、到达点为路径界限,按经营项目和营运方式划分为班车线路、旅游班车线路等。客运线路名称一般以客运班车起运点和终点站的地名简称命名。道路旅客运输线路行政审批是指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公民、法人提出的在某一道路线路上从事班车运输的经营行为,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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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路客运公司化经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道路运输公司化经营是指以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为基础,按照公平、有序竞争的原则,拥有现代的先进的符合市场需求的技术装备,实现安全、优质、规范的运输服务的一种管理方式,公司化经营也叫公车公营。目前,公司化经营主要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中(简称客运经营)普遍推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第十号令)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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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简称《道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简称《客规》)强调安全优质服务,这是一大变化。安全是道路运输行业最重要的工作目标,它是行业的生命线。没有安全,道路运输业不可能持续发展。《客规》首先从规范客运市场准入开始,抓住安全运输源头管理,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客车的技术要求、驾驶员的资格等方面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在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是永恒的追求。《客规》强调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和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优胜劣汰机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提高服务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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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某运输公司某客运班车核定客运线路为四川江安至广东东莞。2004年8月儿日下午,该车从广东东莞坂田车站始发。发车时车上有39名旅客,其中有37人是坂田车站要求该车载往四川仁寿、井研、眉山的,三地在核定线路(站点)以外。该车行至仁寿县时,被当地运管人员查获。经调查取证,车上37名旅客分别持有由广东东莞坂田车站出售的东莞一江安的车票。由于该车无坂田至仁寿的客运线路牌,运管人员认为该车有不按核定线路运行的违规嫌疑。在掌握基本案情后,认定该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第三款(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运管人员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做出了罚款5万元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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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道路客运车辆投保,法规以及规章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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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第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明确了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时应尽告知义务(以下简称终止告知义务)。如果客运经营者不履行终止告知义务,根据《道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终止告知义务,而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言,如何准确理解条文的内涵,依法严格贯彻这一规定则显得尤为重要。在此,笔者就《道条》第十五条中的有关规定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