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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中国道路运输》2005,(10):13-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2.
《中国道路运输》2007,(3):37-37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是一名基层运管人员,最近在参加运管人员业务培训时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企业章程文本,而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指出,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白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认为,  相似文献   

3.
《中国道路运输》2004,(9):61-63
《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理解这条规定的精神,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4.
《道路交通管理》2004,(8):41-4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  相似文献   

5.
《中国道路运输》2007,(5):42-42
一辆长途客运班车核定线路是由甲地至乙地,但有一次这辆车从乙地返回时绕到丙地载客,丙地不是核定线路途径地。那么,丙地的运管机构应如何认定此班线客车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有的同志认为,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丙地-甲地)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为由,对该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意见哪个正确?如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6.
道路旅客运输线路行政审批的本质。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是指营业性运输客车的运行路径,它以始发点、经过点、到达点为路径界限,按经营项目和营运方式划分为班车线路、旅游班车线路等。客运线路名称一般以客运班车起运点和终点站的地名简称命名。道路旅客运输线路行政审批是指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公民、法人提出的在某一道路线路上从事班车运输的经营行为,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7.
《中国道路运输》2013,(2):28-2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12年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8.
《交通财会》2009,(3):90-90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五十条后增加一条为: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二、第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  相似文献   

9.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包车客运必须持有包车合同、包车客票,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经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但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很多包车违反包车规定,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  相似文献   

10.
浅谈道路客运公司化经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道路运输公司化经营是指以现代企业制度和经营机制为基础,按照公平、有序竞争的原则,拥有现代的先进的符合市场需求的技术装备,实现安全、优质、规范的运输服务的一种管理方式,公司化经营也叫公车公营。目前,公司化经营主要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中(简称客运经营)普遍推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第十号令)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  相似文献   

11.
《道路运输条例》(简称《道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简称《客规》)强调安全优质服务,这是一大变化。安全是道路运输行业最重要的工作目标,它是行业的生命线。没有安全,道路运输业不可能持续发展。《客规》首先从规范客运市场准入开始,抓住安全运输源头管理,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客车的技术要求、驾驶员的资格等方面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在安全的基础上,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是永恒的追求。《客规》强调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和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优胜劣汰机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提高服务质量。  相似文献   

12.
来信答复     
《中国道路运输》2020,(4):37-38
班线车能否转包车.车辆营运证原经营范围为班车客运,能不能同时增加包车客运范围?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相似文献   

13.
《中国道路运输》2013,(2):26-2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14.
《中国道路运输》2010,(6):36-36
最近我们在稽查中发现,某些线路更新淘汰的旧客车(未达到报废期限)被其他线路经营者低价买去擅自营运。对此,我们的处理意见发生分歧。一种看法是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处罚,认为该车未经线路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应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15.
《中国道路运输》2006,(7):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是广西宜州市运管局的一名员工,请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我们可不可以理解为从甲地到丁地,必须跨过乙、丙两地以上行政区域的客运经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反之,跨一个县级或含2个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域的客运经营可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  相似文献   

16.
四川宜宾某运输公司某客运班车核定客运线路为四川江安至广东东莞。2004年8月儿日下午,该车从广东东莞坂田车站始发。发车时车上有39名旅客,其中有37人是坂田车站要求该车载往四川仁寿、井研、眉山的,三地在核定线路(站点)以外。该车行至仁寿县时,被当地运管人员查获。经调查取证,车上37名旅客分别持有由广东东莞坂田车站出售的东莞一江安的车票。由于该车无坂田至仁寿的客运线路牌,运管人员认为该车有不按核定线路运行的违规嫌疑。在掌握基本案情后,认定该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第三款(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运管人员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做出了罚款5万元的决定。  相似文献   

17.
为道路客运车辆投保,法规以及规章都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相似文献   

18.
《中国道路运输》2008,(8):40-40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此条款中“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的规定,我们有两种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19.
《中国道路运输》2009,(2):43-43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7月23日发布《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0号),在原《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相似文献   

20.
《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第十五条规定,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明确了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时应尽告知义务(以下简称终止告知义务)。如果客运经营者不履行终止告知义务,根据《道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终止告知义务,而对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言,如何准确理解条文的内涵,依法严格贯彻这一规定则显得尤为重要。在此,笔者就《道条》第十五条中的有关规定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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