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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登记机构因此而承担的赔偿是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则没有作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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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赔偿是公证处承担公证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是指公证处及其公证人员在行使国家公证职权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公证规章的规定,对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实行的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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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赔偿是公证处承担公证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是指公证处及其公证人员在行使国家公证职权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公证规章的规定,对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实行的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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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从公正的立场、作为中间人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证明,从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将一切产生纷争的可能性均消灭在萌芽状态。现代社会要求每一个具备相应责任能力的公民和社会组织都要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公证机构也不例外。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证机构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机构.就必须能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如果造成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损害,就必须向其进行公证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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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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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以过错归责为宜
1.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不宜为无过错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21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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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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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高层次立法空白,使得登记错误的受害人可依"法"主张因登记错误遭受的损失。该法第21条对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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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各地房产测绘机构隶属于登记机关,房产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害,自然由登记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测管分离后,登记机关是否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赔偿风险?本人对此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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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尽管赔偿责任性质定位于民事责任有利于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所引发的赔偿责任应归属行政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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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复杂性、层次性、延伸性等重要特征。它有四个主要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是其主要归责原则。但CPA只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责任而不承担过分的责任,因此,CPA民事赔偿的免责条件及抗辩事由对CPA来说是十分必须的。从CPA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来看,它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为了提高CPA的赔偿能力,确保CPA行业稳定发展,应改变目前的审计收费标准,建立审计风险基金和审计风险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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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构应负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性质定位于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尚未决断。由于该法未有明确的表示,故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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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加重了董事责任以督促董事勤勉尽责,规定了董事对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在此之前,通常认为董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无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该草案一经发布即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在学界也引发巨大争议,确有必要对该条文进行解释,厘清《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规定的董事赔偿责任。为推进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从不同的学术观点出发,在明确确立董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以及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的前提下,通过分析董事在公司不同场景下的具体法律义务,严格限制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场景,明确董事赔偿责任的责任形式,以期实现价值平衡,助推《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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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在所难免,由此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赔偿方式通常包括赔偿货物和货款抵销两种。笔者分别对这两种赔偿方式下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一、赔偿货物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在赔偿货物的情况下,销货方一般会重新发出等量的合格品来弥补上次发出的不合格品。这种做法实质上形成了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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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服务企业安全赔偿责任的性质
物业服务企业安全赔偿责任是指在物业服务范围内发生因第三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业主财产或人身权益损害,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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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及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两条,当作何解释,可以说对登记机构影响甚巨。最高人民法院王达于2007年3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该文认为,《物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登记机构实质审查之责,并表示赞同。笔者对此存有异议,推而广之,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及赔偿责任究竟为何,在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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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一般产品质量问题销售者应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宗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其他法律所缺乏的对小额赔偿方面的不足;完善了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结束了“商品出门概不退换”的历史。本文就销售者先行赔偿的原因、范围、条件以及产品的保质措施谈一下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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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因此归责原则对赔偿范围有很重要的影响.我国国家赔偿采取的是违法归责原则,这是否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呢?本文将从违法归责原则的特性等方面来讨论他对赔偿范围的影响及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