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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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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段燕 《金卡工程》2009,13(8):115-115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且进行交付登记后,该物权的变动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防止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之后,债权人的物权可期待利益受损,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进行预告登记,以保全欲取得物权当事人的债权的实现以及该物权的顺位,进而起到保障交易秩序的效能。  相似文献   

3.
浅析我国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欢乐  姜静 《金卡工程》2010,14(3):255-256
在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用强制登记的策略下,债权人在登记完成之前要承担目的落空的风险,为了减弱这种风险,也为了推进物权程序顺利展开,预告登记制度应运而生。现行《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该制度,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预告登记制度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研究预告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陈蓉蓉 《金卡工程》2009,13(9):122-123
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中的一个特殊类型.我国<物权法>在第20条明确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但对于我国而言,预告登记制度尚属一个新的法律制度,且物权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故在具体适用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对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问题加以阐述并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5.
钟永殷 《金卡工程》2009,13(1):57-58
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实施,与预告登记相关的纠纷必然会逐步诉诸法院,本文主要对预告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加以介绍,然后,对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一下分析,希望借此可以使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更为顺畅。  相似文献   

6.
陈思晨 《金卡工程》2009,13(12):150-151
本文从预告登记的基本理论入手,并结合在商品房销售中,商品房预售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阐述并分析的预告登记的含义、效力。并提出笔者关于完善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浅析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凤仙 《金卡工程》2010,14(2):137-137
我国物权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可谓是立法的一大进步。该制度必将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维护交易稳定,保护交易信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在适用范围、效力、实现途径等方面规定的不完善,使得这一制度的效果在实践运用中不尽如人意,也未达到立法预期。本文拟从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8.
吴小元 《金卡工程》2009,13(4):135-136
本文立足于《物权法》第20条规定,结合相关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以及参照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的有益经验,详细梳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现状,指出其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探讨登记范围、登记效力两大核心问题,以期为日后不动产专门立法提供一点思路,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9.
荣幸 《济南金融》2008,(3):39-40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效力的产生及失效等进行了分析,并就其不完善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效力的产生及失效等进行了分析,并就其不完善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1.
所谓不动产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请求权不动产登记。长期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在预告登记制度方面存在空白,直至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才明确创设了这一制度。《物权法》二十条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12.
肖婷 《时代金融》2008,(4):161-163
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物权法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完备的登记制度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条件,而且也是物权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种重要的类型,在保障不动产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的必要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并结合《物权法》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应于本登记,是为补充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我国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为完善立法,结合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应制度,从性质、效力、适用范围、必要性等方面对构建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刘轶 《金卡工程》2010,14(5):108-108
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最早为德国中世纪的民法学者所创立,后来为瑞士、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接受,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借鉴国外经验,健全和完善预告登记制度,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物权法》颁布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其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能有效遏制“一房多卖”现象。但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实施,应从扩大范围、强制适用、强化效力、统一机关四角度予以补救。  相似文献   

16.
《安徽农村金融》2007,(10):50-52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了让他人知道物的归属,知道物的权利状况,需要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通常称之为“物权变动”)予以公示。即物权公示原则。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主要公示方式。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主要公示方式。[第一段]  相似文献   

17.
民政部:雪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516.5亿,保险业雨雪灾害预估赔款超85亿元,近百家公司净利润增长九成高比例分红热情高,国资委:国企3年内要向社会公开账本,去年土地收入超9千亿元,渣打估计:去年流入中国外汇逾5500亿美元,今年起节假日双休日加班费将略有下降,  相似文献   

18.
董立昂 《金卡工程》2010,14(5):181-181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法的基本制度,是不动产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登记的立法例,理论上有实质主义登记和形式主义登记两种。其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公法行为说、证明行为说、私法行为说。不动产登记就性质而言应当属于私法,以维护私权为根本目的。其具体效力包括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物权公示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警示效力等等。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是各国物权立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我国在此方面的规定并不健全,有必要对建立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本文简要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问题,探讨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方法与途径。  相似文献   

20.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主要是为管理目的而设,只能满足对土地、房屋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确立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要求.比较世界各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我国宜采用要件主义的立法例建立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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