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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房屋登记类型有不同的建立程序。
(1)物权登记。这类登记的房屋登记簿形成是在审核之后缮证之前,我们把基于所有权登记形成的登记簿记载事项称为登记簿的最基础要素,其他权利和其他事项的记载必须与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基础要素相符合。除所有权登记外,他项权利登记也经审核后将相关要素记载于已形成的所有权登记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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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归纳总结法探讨城镇地区区分所有建筑物空间关系,思考统一登记理念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建筑物共用部分持分权、基地权利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等四要素构成的一种“复合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以区分所有的意思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考虑区分所有建筑物空间关系重构不动产登记簿,对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具有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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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归纳总结法探讨城镇地区区分所有建筑物空间关系,思考统一登记理念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建筑物共用部分持分权、基地权利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等四要素构成的一种"复合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以区分所有的意思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考虑区分所有建筑物空间关系重构不动产登记簿,对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具有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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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房屋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五条进一步强调: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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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次用专章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规制予以表述,在法律层面上初步建立了我国建筑物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基于共有权基础上的共同管理权。《房屋登记办法》及《房屋登记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房屋以基本单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一并申请登记,并与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预售许可与房产登记分属同一部门下的两个机构办理,要不要进行有效衔接,如何衔接?在这里,我们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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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大战以后,随着战后人口的增加、建筑技术的发展,一个产权人单独拥有一幢建筑物所有权的状况逐步减少,而由多个产权人共同来区分一幢建筑物所有权的现象则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由若干个人各自对同一幢建筑物内的某一部分(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就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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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先原则
(一)在先原则的涵义
在先原则也称在先已登记原则.该原则要求那些因登记而使其权利被涉及之人必须是其权利已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之人.例如,甲是A房的所有人,可是登记簿上却将丙记载为A房的所有权人,甲当然可以依法申请更正登记.但是,如果甲没有进行更正登记,而是要将A房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并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此时,由于甲的所有权并未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依据在先原则,登记机构应拒绝其登记申请.在先原则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承认的一项不动产登记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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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近现代各国物权法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在城市化所导致的土地资源紧张、住宅缺乏这一背景下,更凸显了人们对赖以居住和生活的建筑物权利的关注。正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这一现状和研究意义,笔者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进行分析,力求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理论的统一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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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的概念,并未在《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明确出现,但对业主知情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已有所体现。毫无疑问,《物权法》第七十条中“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是业主知情权的来源。该条款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采用“三分法”,即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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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记的含义
房屋登记簿的附记,是指对于房屋有关状况、权利现状、权利变动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的描述和应当说明的内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附记栏内的补充事项。附记与房产坐落、面积、权利人等权利状况一起,成为房屋登记簿不可或缺的一喑口分。附记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登记房屋的取得方式,如:是买卖还是赠与,共有房屋的所占份额或比例,抵押的房屋是否为余额抵押;二是对房屋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来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经济适用房在五年内不得进入市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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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08年2月,建设部颁布了《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登记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2008年5月,《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再次强调了房屋登记簿在房屋登记中的不可替代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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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成员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里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可理解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一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又称为业主成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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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家声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998,(4)
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1.收集待评估资产的一般资料。为了使资产评估达到规范,操作简便,可设计固定资产评估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价值(原值、净值等);门)资产使用时间(已使用时间,尚可使用时间);(3)资产技术能力(规格、型号及其它技术指标)。资产评估申报表可按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分别提出明细表,根据各种明细表汇总编报固定资产评估申报分类汇总表。2.收集待评估资产的综合资料。主要是会计报表,如资金平衡表、利润表等。3.收集待评估资产的产权资料。主要是反映房地产所有权归属及其变更情况的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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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统一公寓大厦法立法现状美国关于大厦法(CondominiumAct)中的Condominium一词,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与他人的共同所有权”,即共有权。《统一公寓法》称公寓(大厦)是指若干部分被赋予单独所有权而其余部分被赋予仅由前述部分所有权人享有的共有权的房地产。COildominiLlm作为“房地产所有权的分享形式”,其目的为制定“一部土地和建筑物分享所有权的现代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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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制度,其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组成的综合性权利。本文在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大背景下,房屋所有权规定日益完善的同时,针对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做一个比较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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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是《物权法》规定的新的登记种类。更正登记有两种情况:一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申请更正登记;二是登记机关自己发现登记错误后作出的更正。权利人和登记机关发现登记错误后作出的更正,如果不是权利主体的差错问题,主要是更正房屋建筑面积、坐落(门牌号码)、建筑结构等登记信息。遇到这种情况登记机关一般较易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