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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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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文波 《浙江金融》2016,(11):45-50
本文针对股权众筹在我国发展存在的法律和监管问题,基于互联网众筹"开放共享"和"小额多人"的本质,深入探讨股权众筹的立法定位和监管理念,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对股权众筹的立法供给和制度构建框架,包括建立公开发行小额豁免机制等三项主制度、健全信息披露和数据报备等三项配套制度、倡导"领投+跟投"等三项市场化机制、构建严密协调的三维立体监管架构等,为推动股权众筹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系统性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随着金融创新力度加大,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丰富普惠金融内涵的同时,也为投资者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方面,《管理办法》表现出信息披露适度、投资者范围明确、外部监管与自律管理结合的内在逻辑,体现了软法和自律管理为主、原则导向的投资者保护监管的思维特点。针对股权众筹的普惠金融属性,可从合格投资者限定、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征信体系建设、投资者冷静期设立方面对《管理办法》加以完善,力求在现有法治框架下促进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3.
随着金融创新力度加大,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丰富普惠金融内涵的同时,也为投资者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在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方面,《管理办法》表现出信息披露适度、投资者范围明确、外部监管与自律管理结合的内在逻辑,体现了软法和自律管理为主、原则导向的投资者保护监管的思维特点。针对股权众筹的普惠金融属性,可从合格投资者限定、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征信体系建设、投资者冷静期设立方面对《管理办法》加以完善,力求在现有法治框架下促进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4.
股权众筹作为中小企业募集资金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发展的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面临着发行方式认定模糊、监管规则空白、投资者被合同欺诈等权益保障方面的风险。201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解决了股权众筹平台注册或核准的豁免问题,但是缺乏对于股权众筹网络平台地位以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应当通过明确互联网股权众筹的非公开发行地位、认定股权众筹平台是专门从事股权众筹业务的经营机构,建立股权众筹平台的专门设立制度,通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设置融资上限、建立保证金和风险基金制度等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相似文献   

5.
在国内现行法律体系下,股权众筹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容易触犯非法集资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红线。股权众筹的一般原理和证券立法的国际经验均表明,股权众筹投资协议构成证券,股权众筹构成证券公开发行。为了降低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拓展其发展的制度空间,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建议尽快构建我国股权众筹豁免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场所和投资者三个方面:在发行人方面,严格控制发行人范围及豁免资质的取得,限制发行人募集资金额度,禁止"一对多"的众筹融资模式;在发行场所方面,豁免符合监管要求的股权众筹平台登记成为证券公司的义务;在投资者方面,对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额度控制,对特殊主体的投资额度限制进行豁免,限制豁免注册证券的转售。  相似文献   

6.
文章首先概述了股权众筹的发展历程,分析了股权众筹发展过程中存在监管落后致使行业发展混乱、存在法律障碍、平台定位不清致使主体权利义务不明、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之后根据美国股权众筹的监管情况提出了对我国的经验借鉴,最后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一是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适当的修改或解释,二是加强股权众筹平台管理,三是建立投资者资金银行存管机制,四是明确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标准.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股权众筹在刑事领域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类犯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民商事领域存在欺诈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股份代持风险、平台风险和投资者退出风险。我国股权众筹规范效力位阶低,内容多指引,实质规定较少,整治方案并非长效机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仍在原有规制逻辑和体系之内。分业监管造成股权众筹监管空白,监管主体亦不明确。司法规制方面,能动司法不足,既有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在防控风险方面存在局限,金融纠纷的特别程序法制度缺位,股权众筹私人治理的功能优势无法发挥。因此,应确立公募股权众筹豁免制度,修正私募规制体系,建立私募股权众筹制度,并建构股权众筹投资者、融资者、平台的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   

8.
股权众筹投资者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信息占有和信息获取呈现不对等和不对称状态,股权众筹应以“投资者中心原则”作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逻辑主线,并给予投资者实质性的信息披露.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自洽性,须坚持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适度性和配比性的法律标准,树立投资者保护为中心并适度兼顾披露成本控制的立法理念,合理配置强制性信息和自愿性信息的披露内容,建立区分成熟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分类披露方式,并以过错推定规则救济投资者遭受的信息披露不实的损失.  相似文献   

9.
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合法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中国迅速崛起,它打破融资渠道限制、降低时间成本,具有传统融资方式难以比拟的优势,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及初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这种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冲击着现有金融法制,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不适应性,亟需使其合法化并纳入监管。我们需要顺应时代潮流,结合现实状况,准确界定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特征以及证券的范围,并借鉴域外小额豁免的经验,重新定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之“特定对象”的概念。与此同时,妥善地协调融资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对股权众筹的监管作出相应的制度回应。  相似文献   

10.
文章首先概述了股权众筹的定义、意义和法律监管基本情况,之后以美国的《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和中国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从主体角度进行了分析比较,具体从对项目融资人、投资人、众筹平台、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等相关规定和区别来分析,最后总结了美国《众筹法案》对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启示,一是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定性,二是推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立,三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四是加强事后监管,健全资本市场执法体系.  相似文献   

11.
本文在对股权众筹为新三板融资可行性的经验分析基础之上,通过比较新三板市场资金缺口与股权众筹市场资金注入量的实证分析,评估股权众筹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的可行性,并结合国内外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现状及美国乔布斯法案中的有关规定,从适用范围、发行制度、投资门槛、信息披露、股份管理与监管制度六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2.
股权众筹是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形式,具有满足小微企业融资和大众投资需求、低交易成本、市场透明度高的特点,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然而,我国现行过于严格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严重制约着其良性发展,甚至失去股权众筹的本意。本文运用博弈分析大小不同投资者投资决策策略空间的差异,发现只有小型投资者尤其是行业专业小型投资者,才可能投资小额股权众筹项目;结合美日等国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历程及其适用环境,认为我国应坚持分步走原则和差异化标准方略,从修订《证券法》着手,构建我国的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  相似文献   

13.
范文波 《新金融》2016,(4):38-41
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股权众筹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发展动力转换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股权众筹内在机制及外部约束两方面,分别讨论了股权众筹与小微企业融资、制度环境的匹配性问题,认为股权众筹作为一项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与小微企业融资具有较好的匹配性,但目前我国的信用基础及制度环境难以满足股权众筹大规模发展的需求。基于以上判断,本文对股权众筹提出了"明确定位、公私分开、分类监管"的发展思路以及相关监管建议。  相似文献   

14.
股权众筹市场发展迅速,但相关配套制度欠缺,制度不完善导致股权众筹市场存在巨大风险,运用法经济学信息不对称、成本-收益分析、激励分析等理论探讨股权众筹市场中对股权众筹融资方的监管制度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取舍,认为对融资方的监管与合格投资者并存更能保护投资者,降低风险。  相似文献   

15.
股权众筹宏观上受到推崇,各项支持法规政策也在陆续出台。实践中却问题迭出,引起方方面面关注,其中最为严峻的就是投资者退出问题。股权众筹行业市场退出方式包括公开市场交易和非公开交易。股权众筹行业市场退出机制构建中承载着各种诉求冲突:投资者投资价值需要实现,融资者长期的资金需求是股权众筹制度兴起的原动力,管理层的利益诉求需要满足更需要抑制。股权众筹投资者退出面临制度规定障碍,投资者自身特性影响到正常退出,股权众筹投资者能够获利退出的数量极低,平台在退出机制中无法发挥功效。为此,股权众筹行业市场退出机制应拓展,分时段、分批次退出,构建专门股权转让二级市场,完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6.
本文研究了众筹平台与企业家的声誉对预售众筹与股权众筹这两种众筹模式选择的影响及其经济机理,在发现众筹平台和企业家声誉对发起预售众筹与股权众筹的正向促进作用基础上,比较并提出了两种众筹模式的选择条件:(1)当产品质量较好而股权众筹投资者却并不偏好产品时,无论众筹平台声誉如何,预售众筹均占优,而企业家声誉有助于进一步加强预售众筹的优势;(2)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小时,若平台声誉弱,起投门槛低的股权众筹占优,若平台声誉高,则预售众筹占优;(3)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大时,无论众筹平台与企业家声誉如何,起投门槛低的股权众筹均占优;(4)当股权众筹投资者偏好产品而启动资金需求适中时,若企业家声誉较弱且平台声誉较弱,股权众筹占优;若企业家声誉较弱且平台声誉较强,预售众筹占优;若企业家声誉较强时,无论平台声誉如何变化,股权众筹均占优。  相似文献   

17.
众筹起源于美国,是一种从大众手中募集小额款项的融资模式。我国众筹还不成熟,暂游离于监管之外。欲监管之必先定其位,在对照我国现行有关证券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参考美国证券监管原理,根据不同的众筹类型分别定位:预购型、报酬型众筹不属于证券;捐赠型众筹我国尚未出现;股权型众筹和贷款型众筹应属于证券。众筹与投资者的媒介是众筹网站,其中提供集合理财业务的贷款型众筹网站属于证券经纪商。众筹与证券既有联系又有差异,是一种独特的融资模式。  相似文献   

18.
股权众筹对于实现便捷高效融资,解决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深远意义。但由于法律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到位等诸多原因,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面临着诸多困境。只有明确界定股权众筹各相关主体的责权利关系,才能构建符合我国股权众筹发展实际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实现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推动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监管制度缺失的问题.本文论述了完善股权众筹监管的必要性,比较分析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股权众筹监管的做法和经验,指出我国需要建立健全股权众筹平台监管制度体系,加强股权众筹平台的全程持续监管,同时,要建立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资金隔离机制,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众筹也迎来了新的机遇,但其中股权众筹却存在着不少争议,监管者对股权众筹的态度也不够明确,导致中国股权众筹平台大多采取"领投+跟投"的这种规避监管的模式.然而必须看到,股权众筹的发展符合市场的需求,创业者与投资者两方面的力量会共同推动股权众筹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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